物权法总论(法学13)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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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学们好! 让我们一起来学习 民法(二) 物权法 张伟丽 ,关于考试 考试成绩由平时成绩(占30%)和期末考试成绩(占70%)构成。 平时成绩评定办法:,关于教材,参考资料:,关于内容,第二编 物 权 法 物权总论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占有,物权总论,主要内容:有关物、物权和物权法的基本知识。包括物的概念,物权的概念、效力和变动,物权的变动,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等。 第十一章 物权总论,所有权,主要内容:所有权内容、种类,所有权的取得,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和共有。 第十二章 所有权 第十三章 共有,用益物权,主要内容:用益物权概述,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2、的基本理论和法律规定。 第十四章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主要内容:担保物权概述,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基本理论和法律规定。 第十五章 担保物权,占有,主要内容:占有的分类、效力和保护。 第十六章 占有,第十一章 物权总论,第一节 物权法的概念与内容 第二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第四节 物权的类型 第五节 物权的变动 第六节 物权的保护,第一节 物权法的概念与作用,物权法的概念与特点 物权法的作用 物权法的形成与发展 我国物权法的制定,什么是物权法?,物权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 大陆法系物权法有两种模式:德国式的形式物权模式和法国式的实质物权模式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3、物权法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 物权法的概念: 广义的物权法 狭义的物权法,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关系。 是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 是人基于对于物的支配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是人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第2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物权法的特点,物权法是私法。 物权法是财产法。 物权法是强行法。 物权法是固有法。,物权法的作用,确定物的归属,定分止争。 “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商鞅 ) 促进对物有效利用。 保障交易的安全。,物权法的形成,罗马法中并不存在着物权与物权法的概念。 德国式

4、的形式物权模式:来源于罗马法的学说汇编,特点是区分债权与物权,物权法是民法中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 法国式的实质物权模式(罗马式):来源于罗马法的法学阶梯,物权法并没有成为民法典的独立组成部分。 德国是近现代物权制度的诞生地和当代物权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最为发达的国家。 英美法系有关物权的法律规范被称为财产法。,物权法的发展,物权法的发展趋势 社会化 价值化 国际化,我国物权法的制定,旧中国物权立法概况: 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底 中华民国民法典1929年至1931年完成 新中国物权立法进程: 民法通则1986年 担保法1995年 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 其他法律 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物权

5、法的制定过程,1998年,成立民法起草工作小组。 1999年10月,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梁彗星) 2000年底,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王利明) 2001年底,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国人大法工委) 一审:2002年12月。 二审:2004年10月。 三审:2005年6月;7月10日,全文公布,征求意见。 四审:2005年10月 五、六、七审:2006年8月、10月、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通过 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波茨坦磨坊的故事,原告:磨坊

6、主 被告:德国威廉一世 判决结果:在原址重建,并赔偿损失。,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英国老首相威廉皮特在一次演讲中形容财产权的重要性和神圣性: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二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物,物权的概念与特征,概念 第2条:本法所称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特征 1、直接支配性。(绝对性) “直接”:物权人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介入即可实现支配。 2、享受利益性。 包括享受物的用益价值或交换价值。 3、排他性。(对世性) 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原

7、则,即物权标的物特定原则. 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含义 一个物权的标的物应以一物为原则,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能设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理由 从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上看 从交易安全角度看 从保护权利方面看,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 1、物权的客体为独立的、特定的物。 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构成部分,不成为物权的客体。 2、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 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 3、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不得相互矛盾的物权。 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可以同时并存; 同一物之上可以设定数个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可与担保物权同时并存。,物权的客体物,概念 物,指除人之身体外,凡能为人力所

8、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及自然力。 王泽鉴民法总则 第2条: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特征 1、物不包括人的身体。 活人的身体及其一部,不能为物; 人体的一部如已分离,可成为物; 尸体,通说为物,但应以尸体的埋葬、管理、祭祀及供养为目的,不得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 2、有体性。 气体、电气及其他自然力,也可称为物。 3、独立性。 独立物,是指在物理、观念、法律上能与其他的物区别开而独立存在的物。 4、特定性。 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 5、须为人力所支配、满足人类生活生产的需要。,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优先效力 物上请求权,物权的优先效力

9、,同一个物上有多数物权存在或该物亦为债权给付标的物时,先成立物权有优先后成立物权的效力,物权有优先债权的效力。 基于物权的直接支配性而发生。 物权之间的效力 一般原则:先成立的物权的效力要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例外情况:限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 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例外情况:买卖不破租赁。,案例分析,案情:甲将其一辆汽车抵押给乙(未办理抵押权登记)。后甲将汽车送至丙处维修,因维修款争议而被丙留置。此时,丙主张实行留置权,乙主张实行抵押权,同时甲的另外一个债权人丁也主张实现其债权。经查,甲除了汽车外无其他值钱财产。 问题:上述权利如何实现?,甲,乙,丙,

10、丁,抵押合同,维修合同,主张抵押权,主张留置权,主张债权,所有权,丁能主张对汽车的权利吗?,物上请求权,含义 排除妨害、回复物权圆满支配状态之请求权,谓之物权的请求权,亦称物上请求权。 史尚宽:物权法论 是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 物权法为保护物权而特别设定。,种类 1、理论上 返还请求权 妨害除去请求权 妨害防止请求权 2、物权法上,返还请求权,含义 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权客体者,可请求返还。 请求权人与相对人 请求权人为物权人及其他得行使物权之人。 请求权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人。,妨害除去请求权,含义 对于占有侵夺或占有扣留之外的其他妨害物权情形,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排除。 妨害的形态 对物的实

11、体的侵害;可量物的侵入;不可量物的侵害;无权使用他人之物;妨碍所有权的行使;土地登记的错误、遗漏或不实。等等。,妨害防止请求权,含义 对于物权有妨害之虞者,得请求消除该危险。 案例 某甲于近郊景区有一间别墅,被乙丙等人占住,并于其草坪上搭建烤肉设施。 问题1:甲应如何保护其合法权利? 问题2:如乙丙等人徘徊附近,意图伺机再行侵占其屋时,甲可主张何种权利?,我国物权法规定,1、确权请求权 第33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34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3、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第35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

12、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4、恢复原状请求权 第36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5、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37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讨论:与债权请求权的不同,1、不同的功能和目的。 物:排除物权受侵害的事实或可能,恢复或者保障物权的圆满状态。 债:弥补受害人已经遭受的损害。 2、过错要件上的不同 物:采取的是严格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 债:原则上要求加害人具有过错。 3、后果举证上的不同。 物:并不要求证明实际损害的存在。 债:必须证明已经遭受了损害。 4、时效适用

13、上的不同。,第四节 物权的种类,物权法定主义 物权的学理分类 我国物权法的分类,物权法定主义,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 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法律规定设立,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创设。,各国立法规定 物权, 除本法及其他法律所规定者外,不得创设。 日本民法典 物权除依法律或习惯外,不得创设。 台湾民法典(2009年修订) 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8条: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1、物权以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者为限。 2、物权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创设。 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新的物权类

14、型,即“类型强制”。 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内容,即“类型固定”。,案例分析,案情:1983年,东阳乡政府占用了向阳村土地1200亩,其中耕地200亩,非耕地1000亩,经改造建立了东阳农场。1985年,双方签订了土地占用协议,约定:东阳乡政府占用向阳村土地及地面附着物,补偿3.6万元。1990年,东阳乡政府将东阳农场出租给某肉食公司使用。2001年,向阳村要求乡政府返还占用的土地,但乡政府认为已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拒不返还。于是,向阳村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占用的土地。 问题:1、东阳乡政府是否取得了土地所有权? 2、东阳乡政府与向阳村签订的协议具有何种性质?,物权的学理分类,自物权与他物

15、权 所有权与定限物权 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 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我国物权法的分类,所有权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第五节 物权变动,物权变动的含义及原因 物权变动原则 物权变动模式 不动产登记 动产交付,一、物权变动的含义及原因,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物权变动的原因: 因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主要是基于合同产生的物权变动。 在物权变动中占重要地位。 非因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如先占、埋藏物的发现、混同等。 依

16、法律规定:如公用征收、没收等。,二、物权变动原则,(一)物权公示原则: 含义:物权的各种变动必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法向社会予以展示、以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法律保护。 理由: 物权的对世性。 维护交易安全。,物权公示方法: 不动产:登记 动产:占有或交付 第6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二)物权公信原则 含义: 物权公示后,对物权变动和第三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物权公示对第三人的效力,称为物权公示的公信力。 理由: 牺牲真正权利人的利益来换取交易的安全。,案情: 李某与陈某是一对年轻夫妻,想要买一套房子。这时正好某房产商推出一个楼盘,其中推介,如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可获得九五折优惠。因为陈某的母亲王某是教师,于是他们拿了王某的教师证以王某的名义购得了一套房子,并在房地产证上以王某的名义登记。后来李某与陈某闹离婚,要分割财产。这时岳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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