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企业破产法等企业法律制度是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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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企业法律制度,国有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企业破产法等企业法律制度是经济法中市场主体法的重要组成内容。通过学习,提高学生理论问题分析能力,并通过案例分析训练,帮助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教学目的】,国有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企业破产法,【教学重点】,(1)厂长负责制的含义、厂长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2)按企业的组织形式分类时,可就三种企业的投资者人数、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是否采用三会鼎立的组织形式进行比较。另外,切忌将其中的“合伙企业”误为“合资企业”;(3)新的破产法中的规定,相对于试行法,内容增加了很多,课堂讲授中帮助

2、学生对比理解。,【教学难点】,返回,第一节 国有企业法,一、国有企业的概念和任务,国有企业是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1988年8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92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机条例。,根本任务,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发展商品生产,创造财富,增加积累,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在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二、权利和义务,产供销,厂长(经理)对亏损的责任,实行分配责任制,建立“潜亏”预防制度,工资储备基金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必须低于

3、本企业经济效益(依据实现利税计算)的增长幅度,企业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必须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依净产值计算)的增长幅度,人财物,权 利,义 务,三、国有企业内部领导制度,(一)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负责制是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由厂长统一领导、全面负责的企业内部领导制度。,由主管机关委任或聘任,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推荐,生产经营决策和指挥权,机构设置权,人事任免权,奖惩权,产生和任期,厂长的职权,概念,(二)职工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三)党委保证监督,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监督权,选举权,职权,性质,

4、第二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一、概述,外商投资企业是依中国法律,设在中国境内,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的企业。,维护国家主权,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参照国际惯例,概念,原则,二、外商投资企业种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依中国法律,设在中国境内,由中国合营者和外国合营者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国合作者和外国合作者,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和产品,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性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5、,三、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管理,(一)投资领域管理,鼓励,允许,技术落后、影响生态、特种矿产开采、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危害利益严重污染大量占有耕地、危害军事运用我国特有工艺。,禁止,限制,农业新技术、高新技术、提高国际竞争力产品、发挥西部优势的。,(二)设立登记,合资经营企业,管理科学,技术先进,产品出口,培养人才,合作经营企业,产品出口的生产型企业,技术先进的生产型企业,外资企业,技术先进,产品出口,申请,审批,登记注册,立项、洽谈签约、公司章程,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及其受托部门,程序,条件,(三)出资管理,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合营:外方出资不低于25%,合作:取得法人资格的外方出资不低

6、于25%,(四)组织管理,(五)特殊规定,合作 若期满后约定全部财产归中方所有的,允许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外资 不实行国有化,实行有条件的征收。,合营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合作 分法人型和非法人型,相应组织机构为,外资 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它。,董事会制,联合管理制,委托管理制,第三节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投资人仅为一个自然人,财产个人所有,无限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概念,特征,(二)设立,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有合法的企

7、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申请,登记,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条件,程序,变更登记,分支机构,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和方式,投资人,出资方式,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责任由设立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三、投资人及事务管理,国家公务员、司法人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现役军人不得作为投资人。,事务管理,投资人,义务:无限责任。,权利:出资及经营积累的财产归投资人所人,权利可以转让和继承。,投资人限制,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人代表及违法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人员,自事发之

8、日未满三年的。,自行管理,委托或聘任管理,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解散,清算,其他情况,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投资人决定解散,清算方式,清偿要求,投资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任意清算,法定清算,清算顺序: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原投资人责任,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债请求的,该责任消失。,二、合伙企业法,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由两个以上合伙人签定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普通

9、合伙,有限合伙,基本分类,特征,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未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额,合伙企业不得以破产解散进行清算,(二)普通合伙,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有二个以上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概念,设立条件,财产转让,财产出质,财产分割,向外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人之间转让的,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

10、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企业财产,事务执行,共同执行或委托执 行,但下列事务必须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改变企业名称,改变企业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合伙人在执行合伙 事务中的义务,竞业禁止,交易禁止,其他损害行为的禁止,除名,入伙,入伙的条件,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退伙

11、,协议退伙,当然退伙,入伙和退伙,委托,分别,共同,事务执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三)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合伙人数,有限合伙企业由250人设立,其中,至少应该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名称,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有限合伙人和

12、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合伙协议,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事务执行,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有限合伙人的退伙,有限合伙人是自然人的,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13、有限合伙人死亡或终止的,可由继承人或权利受让人取得有限合伙人的资格。,有限和普通合伙人的身份转换,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第四节 企业破产法,一、破产,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法清理债务的行为。,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破产界线的核心;,概念,界线,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附属要件。,二、破产程序,(一)提出和受理,由债权人或债务人向债务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指定管理人,二十五日内通知并公告债权人,根据有无财产担保将债权分别予以登记,受理,提出,(二)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共同意志

14、,议决有关破产事项的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由会议选任,不得超过九人。,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以上。,概念,表决,债权人委员会,(三)重整,债务人或债权人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同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

15、务,终止重整的情形,申请和裁定,重整计划,(四)和解,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或者未获得法院认可的,应裁定终止和解,宣告债务人破产。,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提出和裁定,效力,和解协议,(五)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清算顺序,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作出。,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的破产事实予以裁定,并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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