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律制度 (2)课件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88153826 上传时间:2019-04-20 格式:PPT 页数:47 大小:29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担保法律制度 (2)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47页
担保法律制度 (2)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47页
担保法律制度 (2)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47页
担保法律制度 (2)课件_第4页
第4页 / 共47页
担保法律制度 (2)课件_第5页
第5页 / 共4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担保法律制度 (2)课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担保法律制度 (2)课件(4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五节 担保法,合同法律关系,抵押,留置,概念,适用范围,种类,性质,保证,质押,定金,人保,物保,金钱担保,保证,概念、特征,担保人,保证合同,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保证的诉讼时效,积极(能做保证人(共同保证),消极(不能做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责任的免除,保证合同的特征,1、属于人保 2、保证人为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3、保证人必须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第三人,债务人,债权 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禁止规定,1、国家机关 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4、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共同保

2、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同一债务作保证的行为 有约定的按约定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无约定的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内容,形式,最高额保证,必须采用书面形式,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担保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期限 6、其他事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贷合同或某项商品交易合同提供保证,保证方式,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责任保证,不能履行,期满未履行,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债务

3、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保证责任,保证范围,约定,法定,不超过主债权,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债权的转让与保证责任,债务的转让与保证责任,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其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主债的变更与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

4、不承担保证责任。这一解释符合保证责任的附随性原理。但这里只是规定了合同的内容变更的情况,而没有包括合同标的的变更。因此,变更合同标的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法定,一般保证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 最高额保证可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担保.6个月 特殊:视为没有约定的两种情况,抵押,概念、特征,抵押物,抵押合同,抵押物登记及其效力,抵押的效力,积极-能流通,消极,抵押权的实现,抵押与保证共存,抵押的特征,1、是一种财产担保(担保物权) 2、抵押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 3、抵押物必须

5、为特定的、可处分的财产 4、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 5、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卖得款有优先受偿权 6、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权人,抵押物,抵押人,控制支配权,优先受让权,占有、使用、收益权,法律许可抵押的财产,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2、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 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 和其他财产; 4、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集体所有的土地) 5、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

6、2、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有两个例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其他财产,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抵押物,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的内容,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禁止绝押合同,抵押物登记,自愿登记,登记部门抵押人所在地公证

7、部门,合同无约定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法定应办理登记的抵押物之外的财产,法定登记,具体情形,法定登记,抵押的效力,1、抵押担保的范围,2、抵押不破租赁,3、抵押物的转让,4、抵押物的毁损灭失,5、抵押物的孳息的收取,抵押权的实现,一般方式和程序,前提: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 方式:双方协议;法院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 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不足部分由债 务人清偿,同一财产上有两个抵押权,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特殊情况,抵押不破租赁,(1) 先出租后抵押的,租赁合同优先(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受让人继续有效); (2) 先抵押后出租的,抵押权优先(抵押权实现后,

8、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即“抵押不破租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进一步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限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以上规定与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法理是相通的。抵押人抵押已出租的财产,有书面告知承租人的义务。抵押权的设定,不影响原租赁合同的效力,将来实现抵押权时,若租赁合同尚未期满,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6条规定,

9、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该条与“抵押不破租赁”的规定相反,规定了“租赁破抵押”:即先抵押后出租的,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案例】:李某因经商急需一笔资金 ,于是于2005年2月向王某借得人民币8万元,并以其三室一厅的房屋作为抵押。2005年5月,李某又将该房屋出租给田某居住,租期2年。2006年3月李某因无力偿还巨额外债,于是又将房屋

10、卖给了蒋某。蒋某以其拥有房屋所有权为由,要求田某搬出租住的房屋,田某则认为房屋租赁期限还未到,因而拒绝搬出该房屋,而此时王某又提出自己是该房屋的抵押权人,提出未经自己同意,房屋买卖无效。,评析:具体到该案中,李某将房屋转让给蒋某前,因李某先将房屋抵押给了王某,后出租给田某,假如到期李某不能归还王某借款,王某行使抵押权,将房屋以10万元卖给了张某,则即使此时田某与李某的房屋租赁合同尚未到期,张某与田某之间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原因在于先抵押后出租的,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当然,如果作为抵押人的李某未书面告知承租人田某该房屋已抵押的事实,则李某对由此造成田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李某已

11、书面告知田某已抵押给王某,而田某仍要承租,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田某自己承担。但是,是如果李某先将房屋出租给田某,后将房屋抵押给王某,假如到期李某不能偿还王某借款,王某行使抵押权,将房屋以10万元卖给了张某,则在租赁期限内,原租赁合同对张某有效,张某与田某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质押,动产质押,权利抵押,质押的概念和特征,质押合同,质权的实现,可以质押的权利种类,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权利质押的效力,动产质押,概念,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质权人,

12、质物,出质人,质押合同及其效力,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生效时间:实践合同即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禁止流质合同,动产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的孳息的收取,质权人的义务,比抵押多一个质物保管费,质物自然损坏的质权救济,质物灭失的效力,权利质押概念,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作为质权的标的,以担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质押生效的时间,发生效力的形式不同:,交付生效、登记生效,背书生效,单纯交付,记名的汇票、本票、支票仓单、提单、债券,不可对抗善意 第三人,可以质押的权利,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4、依法可质押的其他权利,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

13、专利权、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登记生效,包括记名存单,1、留置权 2、登记的抵押权 3、质权 4、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5、保证(一种债权),甲向乙借款12万元,丙、丁、戊为连带保证人。借款期届满。甲无力偿还债务,丙代为偿还了12万元。对此,丙可以取得下列哪些权利? A可以请求甲偿还12万元 B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4万元 C可以先请求甲偿还,不足部分再向丁、戊请求偿还 D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4万元,并可同时请求甲偿还4万元,ABCD,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

14、银行协商,将货款金额升到15万元,甲和银行通告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该案中的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 A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与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 B丙企业对1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C再企业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对于甲和银行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默认 D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而致保证合同无,B,留置,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 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 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什么是

15、留置,适用范围,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担保范围,留置权成立的要件,合法占有被留置的财产 留置的财产与债权有牵连关系 债务已届清偿期 留置的财产为动产,留置权的实现,留置财产后两个月履行期限逾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与债务人协议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清偿债务,留置物的价值应相当于债务的金额,妥善保管留置物,留置权人的义务,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多大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2004年司) A7万元

16、B6万元 C5万元 D4万元,B,冯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需资金20万元。冯向陈借款10万元,以自己 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 冯又向朱借款10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占有。 冯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冯预付定金4千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冯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冯,要求支付运费,冯拒绝。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冯预计的收入落空,冯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朱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 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在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库 > PPT素材/模板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