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第1—3章绪论等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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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商法学,学时:40 教材:海商法学 吴焕宁主编 法律出版社 参考书目: 1、司玉琢主编新编海商法学人民交通出版社1991年第1版; 2、张湘兰著新编海商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1版 3、沈木珠著海商法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版 4、罗忆松主编海商法中国法制出版社 5、相关海商法论文集及案例评析等,海商法学主要教学内容,1、绪论(海商法的概念、历史沿革、渊源) 2、船舶(船舶的概念、法律性质、登记制度、船舶抵押权与船舶优先权)与船员(船员的职责、船长及其职责) 3、海上货物、旅客运输合同(承运人的责任、提单) 4、定期租船合同(定义和特点、与航次租船合同比较、光船租赁合同)

2、 5、海上拖航、船舶碰撞与海上救助 6、共同海损 7、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8、海上保险 9、海事纠纷处理,第1章 绪论 (主要内容),1、海商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2、海商法的历史发展 3、海商法的渊源 4、海商法的性质及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5、中国的海商法及其特色,1.1.1 海商法的概念(Maritime Law),海商释义:狭义指海上商业活动,一般包括海上运输、海洋渔业捕捞、海洋自然资源勘探与开发;广义的海商包括以上狭义的海商和海事。海事一般指海损事故,如自然灾难和意外事件引起的船舶货物的损失,一般包括海上侵权事件如船舶碰撞、海上油污等以及海损损失分摊制度等。 海商法: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

3、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货运、客运关系;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及船舶碰撞等关系。,1.1.2 海商法的调整对象,1、海上运输关系:包括国内沿海运输和国际海上运输或远洋运输。(合同关系) 2、船舶关系:以船舶作为财产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合同关系) 此外还有 3、船舶行政管理关系:以保障海上安全航行和环境保护为目的对船舶进行行政管理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4、海上侵权行为引起的法律关系和海事发生后的救助关系。如船舶碰撞、海上救助等。,1.2 海商法的历史沿革(自学),海商法的发展趋势: 1、海商法的冲突范围逐渐缩小;(统一化) 2、重视海上旅客安全的保证; 3、逐渐加重承运人的责任;

4、4、注重社会公益的保证;,1.3 海商法的渊源,1、国内法规 2、国际条约 3、国际惯例,1.4 海商法的性质(特点),(一)特点:1、是私法;2、属于传统商法;3、设有责任限制制度;4、设有物权的特别规定;5、设有保证船员待遇的规定 (二)与民法相比较: 1、联系(1)适用原则(2)代理制度(3)程序法的适用有一定联系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未规定的适用民诉法的规定。 2、区别(1)调整的对象(2)领域(3)船舶的性质(4)责任制度与赔偿制度,1.5 中国海商法的颁行及其特色,起草和制订:始于1953年,历时近40年,20多次易稿,终于在92年公布,9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色:1、服务于市场经济

5、;2、与国际通行的海商法规接轨;3、较强的时代性;4、独具特色的承运人责任制度,第二章 船舶( Ship),2.1 船舶的概念与性质 2.2 船舶的国籍与船舶登记 2.3 船舶的安全航行 2.4 船舶所有权 2.5 船舶抵押权 2.6 船舶优先权,2.1.1 船舶的概念,定义:海商法第3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注:海船指在内陆水域、遮蔽水域和港区水域以外航行的运输船和非运输船。总吨是指船舶内及甲板上所有围闭空间的总和,以2.83立方米为1吨。 条件:1、海商法上的船舶必须是水上浮动装置;2、供航行之用,以运送为目

6、的;3、用于商业目的。,2.1.2 船舶的分类,1、按国籍分:本国船/外国船。本国船是指具有本国国籍证书并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 2、按航程远分:近海轮/远洋轮 3、按开航定不定期分:班轮/不定期船 4、按任务分:公务船/商务船(商务船又分为客轮/货轮,货轮可分为杂货船、散装船、冷藏船、木材船、油轮、集装箱船、滚装船等),2.1.3 船舶的性质,1、人格性。(1)船舶有名称,一经登记未经许可不得任意更改;(2)船舶有国籍,无国籍或不悬挂一国国旗的船舶,在海上航行均不受法律保护。(3)船舶有船籍港即住所。(4)船舶有失踪或行踪不明等问题。(5)普通法系国家还规定原告可以对船舶起诉。 2、不动产性。

7、法律上将其作为不动产处理。(1)船舶的所有权登记;(2)船舶是领土的延伸。 3、是合成物。我国法律认为船舶包括船舶属具。如锚链、海图、救生设备等。当然各国对这个问题规定不一。,2.2.1 船舶登记制度(Ship Registration Regulations ),船舶登记:指对船舶享有某种权利的人依法定程序向国家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而获得相应证书的法律事实。 效力:取得国籍、确认航行权、确定船籍港、取得船舶所有权、抵押权 、租赁权等权利。 作用:有利于保障海上安全;便于国家实行管辖和控制;便于获得船籍国的外交保护或援助;享受登记国的某些优惠;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船舶取得中国国籍

8、的条件,1、船舶所有权。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2)依据中国法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国的企业法人的船舶。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 (3)中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4)经交通部特准的其他船舶,也可以悬挂中国国旗。 2、船员。悬挂中国国旗航行的船舶的船员,由中国公民充任,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外国公民充任的,须交通部批准。,我国海商法关于船舶国籍的意义,1、悬挂国旗航行权。船舶依法登记的,有权悬挂中国国旗航行。非法悬挂的,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处以罚款。对于假冒中国国籍,悬挂中国国旗航行或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郭国

9、旗航行的,船舶登记机关可以依法没收该船舶。 2、沿海运输权。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国国旗的船舶经营。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3、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船旗是重要的连接点。如:同一国籍的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2.2.2 方便旗问题(Flag of Convenience),一、要了解方便旗问题,首先必须了解一下开放登记制度。 以船舶登记条件的严松可将船舶登记分为正常登记/开放登记。 一般说来,只有本国人所有的船舶才能在本国登记,取得本国国籍,从而悬挂本国国旗航行。这种登记是正常登记。 但

10、有些国家队船舶登记的条件不加限制,甚至允许外国所有和经营的船舶在本国登记,此谓开放登记。 方便旗船:是指在外国登记,并悬挂登记国国旗航行的船舶,或称开放登记船。登记国国旗为方便旗。,2.2.2 方便旗问题(Flag of Convenience),二、方便旗船数量增多的原因: 1、船旗国可获得一笔可观的登记费及税款;输出本国劳动力,赚取外汇; 2、船东可以逃避高额征税、逃避严格的监督管理,还可以雇佣低廉的劳动力节省开支。 三、弊端:1、方便旗船在船舶技术状态和船员技术管理方面要求不严格,导致事故率高,海上安全航行失去保障;2、方便旗船在国际航运业务上不正当的竞争,引起了国际航运界的不安;3、发

11、达国家船员大量失业,发展中国家很难发展本国远洋船队;4、船东与船旗国并未建立真正联系,对船东的违法经营无法实现真正管辖。,2.3 船舶的安全航行(自学),1、有关国际公约及航行制度 2、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3、船舶检验 4、船舶开航前的适航性 5、对外国籍船舶的管理(1)进出港手续(2)船舶联合检查(3)强制引航,2.4 船舶所有权,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人种类包括:国家、集体、私营企业、个人、中外合资。 取得与转让:主体限制国有、集体、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只要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有主要营业所,个人只要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12、或主要营业所且为中国公民,均可取得船舶所有权。取得与转让均需登记,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消灭原因:转让、赠与、继承、保险委付、捕获、征用、没收、强制拍卖、船舶灭失和失踪、所有人本人死亡、法人破产或被撤消。,2.5 船舶抵押权(Maritime Mortgage) 2.5.1 船舶抵押权的概念与性质,定义: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买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1、能使其所担保的债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性质;2、设定抵押权的船舶不转移占有。 船舶抵押权的设定:1、船舶所有人或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MM;2、在船舶属于共有的情况下,

13、共有人对其共有的船舶也可以设定抵押权,但必须取得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否则其所设定的抵押权无效。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3、除签书面合同外,还应共同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2.5.2 船舶抵押权关系,船舶抵押权的标的:1、20总吨以上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2、建造中的船舶(vessel under construction)。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1、抵押人的主要权利义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2、抵押权人的同担保法规定。,2.5.3 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及消灭,原则:船舶抵押权

14、登记的先后顺序为抵押权的受偿顺序;同日登记的,按同一顺序受偿,不能足额受偿时,按担保债权金额比例受偿。 消灭原因:1、担保债权的消灭;2、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人可从保险赔款中优先受偿);3、被抵押船舶被法院强制拍卖,2.6 船舶优先权(Maritime Lien) 2.6.1 船舶优先权的概念与特征,概念:指海事请求人依法律规定向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又称海上留置权或海上优先请求权。 特征:1、法定性。它并非产生于当事人的约定,而是法律的明确规定;2、从属性。它总是伴随着主债权的产生而产生。3、秘密性。它不需要以占有或向登记

15、机关登记为条件;4、依附性。它可随船舶的转移而转移,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登记或船旗的变更而消灭;只要债务人一天不清偿债务,船舶优先权就始终依附在船上。5、它的实现必须通过法院扣押有关船舶。,2.6.2 船舶优先权的项目,下列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

16、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第5项规定的范围。,2.6.3 船舶优先权的性质(一) 关于船舶优先权性质的争论,1、债权说。理由(1)我国民法中关于财产权或担保制度中并无优先权概念;(2)ML属于债权优先权,即特定权利,对于债务人之特定财产有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3)从定义看;(4)ML不须登记,亦不占有标的物。 2、债权物权化说。ML本身是债权,法律为保护此类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利,赋予了其物权的某些特征和功能。 3、物权说 4、优先受偿说:即是法律授予的一种特权,法律规定某些请求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是一种程序性权利。,2.6.2 船舶优先权的性质(二) 民法原理中关于债权与物权的区别,1、债权属于请求权,以请求债务人之特定行为为内容,其标的是行为,表现为“为或不为”的请求,而物权则为支配权,就物行使其权利,以就物享受一定之利益或直接支配其物为内容,其标的物是物,一般为有形物; 2、债权关系的内容,原则上由当事人自由拟订,物权则采取法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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