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国际服务贸易学》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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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际服务贸易学,沈 明 其,End,2,第一章服务与服务贸易的概念和分类,第一节 服务的概念 第二节 国际服务贸易的概念和分类 第三节 国际服务贸易的概念比较 复习思考题,End,3,第一节 服务与服务业,服务的概念 服务业 服务贸易,End,4,一、服务的概念(1),(一)服务的概念 服务即是服务主体应服务客体的要求所做的工作或所尽的义务,换句话说,服务就是为个人用所做的工作或行为。服务的主体一定是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政府部门,而服务的客体也同样是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这是对服务所作的最一般定义。,End,5,(二)西方经济学家对服务的定义,在服务经济研究中,一种广为人知

2、的服务定义是克拉克(1930)提出的“剩余定义”。克拉克认为,服务是除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以外的一切活动。根据这一定义,服务变成第二产业外延的函数。例如,建筑业、汽车修理业和公用事业有时被划入第二产业,有时却又划入第三产业范畴。,End,6,西方经济学家对服务的定义(2),在西方国际服务贸易理论研究中,另一种有广泛影响的定义是希尔(1977)给出的“变化定义”。他认为:“服务是隶属于某一个经济单位的个人或物品状况的变化,这种变化是事先经过该个人或该经济单位同意之后由其他经济单位实施的服务生产与消费同时进行,这种变化是同一过程的变化。服务一旦生产出来必须由消费者获得的事实意味着服务不能储存。这种不

3、能储存性与其物理特征无关,只是逻辑上的不可能,因为储存同一过程的变化是矛盾的。”,End,7,西方经济学家对服务的定义(3),80年代中叶,加拿大经济学家里德尔对服务下了一个比较严密的定义: 在服务为服务接受者带来一种变化时,它是提供时间、地点和形态效用的经济活动.服务是靠生产者对接受者有所动作而产生的;接受者接受一部分劳动;生产者与接受者在相互作用中产生服务.,End,8,服务的定义(4),美国卡卡巴德斯(MAKakabadse,1987)提出:“服务就是那些你可以买卖却不会掉在你脚下的东西”。这一观点形象地指出服务的三个基本特征:无形性(intangible)、不可运输性(non-tran

4、sportable)和不可储存性(non-storable)。 在跨国公司领域有独到研究的邓宁(JHDunning)认为,这种主观性在于人们购买大部分物品是因为它们能够提供服务,极少有纯粹的货物或服务,而且,大部分服务需要提供服务的相应物品,而大部分货物产品又需要包含服务。,End,9,西方对服务的定义(5),1989年,加拿大经济学家赫伯特G格鲁伯和迈克尔A沃克创造性地提出了“物化服务”的概念。“物化服务”即是指在服务生产活动者改变了一些人或他们所拥有的商品状态以后,服务就被认为是“物化”了。这种改变对个人或商品所有者是有价值的。如学生受益于教师的物化服务;病人受益于医生的物化服务;机械师的

5、服务体现在被修理的器材中;音乐家的服务体现在唱片中;计算机程序的服务体现在数据存储盘中等等。“物化服务”的概念彻底改变了过去那种认为服务是“看不见,摸不着”和不能储存的虚幻观念,服务不仅是精神的,也是物质的。,End,10,二、服务的分类(11),布朗宁和辛格曼(1975)将服务划分为以下四种形式: 1、 经销服务(Distributive services),如运输和仓储、批发和零售贸易等服务。 2、 生产者服务(Producer services),如银行、财务、保险、通讯、不动产、工程和建筑。,End,11,二、服务的分类(12),3、 社会服务(Social services),如医疗

6、、教育、福利和宗教服务,邮政服务和其他政府服务等。 4、 个人服务(Personal services),如家庭服务、修理服务、理发美容服务、宾馆饭店等旅游服务和娱乐业等服务。 根据分析的需要,服务还可以划分为市场服务(Market services)或私人服务(Private services),与非市场服务(non-market services)或公共服务(Public services),或者中间服务(Intermediate services)和最终服务(Final services)等形式。,End,12,服务的分类(2),关贸总协定秘书处曾将服务划分为以下四种形式: 1、以商品形

7、式存在的服务:电影、书籍、计算机、数据传送装置等服务。 2、 对商品实物具有补充功能的服务:运输、仓储、会计、广告等服务。 3、对商品实物具有替代功能的服务:特许经营、租赁和维修等服务。 4、与其他商品不发生联系的服务:通讯、数据处理、旅游、旅馆和饭店等服务。,End,13,三、服务业的概念和分类,服务业是生产或提供各种服务的经济部门或企业的集合。 其一,以生产和产品性质划分产业部门,这种方法的代表性模型有: 1、克拉克“三次产业分类法:第一产业(Primary industry):是指对自然界存在的劳动对象进行加工生产的产业部门,包括农业、畜牧业、狩猎业、林业和渔业。第二产业(Seconda

8、ry industry):是指对初级产品进行再加工生产的产业部门,包括制造业和矿业。第三产业(Tertiary industry):是指一般不直接创造物质资料,但对第一、第二产业提供生产性作业或服务,以满足人类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各类产业部门。克拉克后来将之称为“服务性行业”。,End,14,服务业的分类(2),2、萨布洛分类法 萨布洛(Sabula,1957)提出,社会产业结构可以划分为以下形式:基础产业(农业、渔业);非基础产业;资本和技术高利用产业(矿业、制造业和运输业);资本和技术低利用产业(贸易);技术低利用、资本高利用产业(金融)。,End,15,服务业分类(3),2、 标准产业分类法

9、 1971年,联合国颁布全部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索引,将全部经济活动地为十大项和若干中、小项。在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中分出四项主要的服务业,并以两位数法将其细分为更细的组别。这样,服务业被分成五类:(1)批发和零售商业、饭店和宾馆;(2)运输、储存和通讯;(3)金融保险和商务服务;(4)公共管理和国防;(5)社区、社会及个人服务。,End,16,服务业分类(4),3、 欧洲命名法和霍夫曼分类法 欧洲命名法将服务分为:为商品生产服务的服务业;市场服务部门;非市场服务部门。德国经济学家卢兹霍夫曼(Lutz Hoffman)为研究工业化进程,将社会产业结构划分为三类:消费资料产业(产品用途70%以

10、上属于消费资料);资本资料产业(行业产品75%以上属于资本资料);其他产业(产品用途比例介于上述两者之间)。,End,17,服务业分类(51),其二,还有以消费/支出为基础的服务分类法,以及以功能为基础的服务分类法。例如,日本饭盛信男(1983)主张按功能进行分类,其分类模式是将服务分为:商业、金融与保险、不动产业、运输邮电业、对个人服务业、对企业管理机构服务业、对公共服务业。,End,18,服务业分类(52),美国维克多R富克斯(Victor R.Fuchs,1968)的服务经济学将服务业的范围规定为:批发与零售商业、金融与保险以及不动产经营等行业;政府一般部门(在许多情况下包括军队),以及

11、传统上称作服务业的行业,包括专业服务、个人服务、企业性质服务和修理服务等行业。林布朗(1987)认为,导致人们对服务业本质认识模糊不清的原因,在于服务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服务业称为服务产业(the services-producing industry),狭义服务业称为服务业(services)。前者除包括服务业外,还包括商业、金融、保险和不动产、运输、通讯、公用事业和政府企业。,End,19,服务业分类(6),美国技术评估局服务业划分标准,将服务业划分为两大类: 第一,生产者服务(中间服务)包括金融服务(银行、保险和租赁)、运输和销售服务、专业与技术服务、其他中间服务(如计算机、数据处理

12、、通讯、广告、特许经营、邮政、保安、商业旅行和维修); 第二,居民消费者服务(居民最终市场)包括零售、卫生保健、旅行、娱乐、消遣、教育、其他社会服务(包括政府服务),及其他私人服务(饭店、家电维修和洗衣等)。,End,20,GATT/WTO的分类,(1)商业服务(Commercial services);(2)通讯服务(Telecommunication network-based services);(3)建筑服务(Construction services);(4)销售服务(Sale services);(5)教育服务(Educational services);(6)金融服务(Finan

13、cial services);(7)保健服务(Health services);(8)旅馆服务(Hotel lodging places);(9)保险服务(Insurance services);(10)个人服务(Personal services),是指非厂商型的个人范围内的各种服务,它包括房清洁及维修服务、护理,以及其他个人护理服务。(11)文化娱乐服务(Amusement and recreation services);(12)动产的销售(Sale in personal estate);(13)交通运输服务(Transport services);(14)其他服务(Other ser

14、vices);,End,21,第二节国际服务贸易的概念及分类,一、传统的定义(从传统的进出口角度定义) 当一国(地区)的劳动力向另一国(地区)的消费者(法人或自然人)提供服务,并相应获得外汇收入的全过程便构成服务的出口;与此相对应,一国(地区)消费者购买他国(地区)劳动力提供的服务的过程,便形成服务的进口。各国的服务进出口活动,便构成国际服务贸易,其贸易额为服务总出口额或总进口额。 这个定义是从传统的进出口角度来界定的,因此称为传统定义。它涉及国籍、国界、居民、非居民等问题,即人员移动与否、服务过境与否以及异国居民之间的服务交换等问题。,End,第二节 国际服务贸易的概念及分类,22,国际服务

15、贸易的概念(21),(二)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 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通过过境现象阐述服务贸易,将国际服务贸易定义为:货物的加工、装配、维修以及货币、人员、信息等生产要素为非本国居民提供服务并取得收入的活动,是一国与他国进行服务交换的行为。,End,23,国际服务贸易的概念(22),狭义的国际服务贸易是指有形的、发生在不同国家之间的,并符合严格定义的、直接的服务输出与输入。 广义的国际服务贸易既包括有形的服务输出与输入,也包括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在没有实体接触的情况下发生的无形的国际服务交换。在一般情况下,我们所指的服务贸易都是广义的国际服务贸易概念,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国际服

16、务贸易或服务贸易才是狭义的国际服务贸易概念。,End,24,国际服务贸易的概念(3)GATT,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服务贸易定义 (1)从一成员的国境向另一成员的国境提供服务。即过境交付(Cross Border Supply),这种服务不构成人员、物资或资金的流动,而是通过电讯、邮电、计算机网络实现的服务,如视听、金融、信息等。 (2)从一成员的国境向另一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即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如接待外国游客、提供旅游服务、为外国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接受外国留学生等。,End,25,国际服务贸易的概念(3)GATT,(3)由一成员的自然人在另成员境内提供服务,即自然人流动(Movement of Personnel),如一国的医生、教授、艺术家到另一国从事个体服务。 (4)通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实体)法人在另一成员的商业存在(commerc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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