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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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 于 印 发 事 业 单 位 及 事 业 单 位 所 办 企 业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财教2012242 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192 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6 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现予

2、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 政 部2012 年 8 月 5 日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192 号) 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6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同级政府

3、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第三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其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也是事业单位编制部门预算、办理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和办理其他资产管理事项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以下简称企业产权登记证)

4、是依法确认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依法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各类产权登记表是办理各项产权登记事项应当提交的重要材料,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经审定的产权登记表向事业单位或其所办企业核发、换发、收回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或企业产权登记证。第五条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企业产权登记证和产权登记表由财政部统一设计印制。第六条 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按照产权关系组织实施。第二章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七条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单位名称、地址

5、 、法定代表人及成立日期;(二)单位(性质)分类、主管部门、财务预算信息、管理级次、编制人数;(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总额、主要资产实物量及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情况;(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第八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规章制度,负责组织实施中央级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的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工作在主管部门审核的基础上,由财政部负责办理。第九条 事业单位办理变动、注销产权登记或年度检查,单位改制,资产出租、出借,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等财政审批手续以及其他

6、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时应当向受理部门、单位出具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如未按照规定出具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受理部门、单位不予受理。第二节 登记形式和内容第十条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第十一条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新设立和已经取得法人资格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第十二条 新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设立后六十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申请办理时,单位应当填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一)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申请;(二)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三)国有资产总额及

7、来源证明;(四)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提供相关文件和凭证;(五)涉及土地、林地、海域、房屋、车辆等重要资产的,应当提供相关的产权证明材料;(六)涉及对外投资的,应当提供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批复;(七)涉及资产评估事项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八)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第十三条已经取得法人资格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在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时应当填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除提交第十二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一)财政部门批复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二)事

8、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第十四条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分类、人员编制数、主管部门、管理级次、预算级次发生变化,以及国有资产金额一次或累计变动超过国有资产总额 20%(含)的行为事项。发生上述变动事项的事业单位应当自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等审批机关批准变动之日起六十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申请办理时填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一)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申请;(二)单位决议或会议纪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审批机关

9、批准变动的批复文件;(三)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副本;(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五)财政部门批复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六)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提供相关文件和凭证;(七)涉及资产评估事项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八)涉及土地、林地、海域、房屋、车辆等重要资产的,应当提供相关的产权证明材料;(九)涉及资产处置的,应当提交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十)涉及对外投资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十一)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第十五条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因分立、合并、依法撤销或改制等原因被整体清

10、算、注销和划转的事业单位。此类单位应当自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等审批机关批准上述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申请办理时填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一)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申请;(二)单位决议或会议纪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审批机关批准注销的批复,以及同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注销备案公告;(三)单位的清算报告;(四)单位的资产清查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部门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五)事业单位属于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应当提交有偿转让的合同协议或经相关部门批复的转制方案;(六)财政部门

11、批复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七)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提供相关文件和凭证;(八)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九)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十)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第三节 登记程序第十六条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程序如下:(一)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表,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二)报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三)由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审定手续;(四)财政部门依据审定合格的设立、变动、注销情况予以核发、换发或收回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依据年度检查情况签署产权登记检查意见。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

12、资产的状况以按照规定最近一次办理产权登记或年度检查时财政部门审定的数额为准。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要求其更正,拒不更正的,财政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一)填报的产权登记表内容或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二)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依法折股,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的;(三)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产权变动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第十九条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在补办产权登记时,应当书面说明原因。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若设置抵押、质押、

13、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时如实向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条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依法被注销时,应当先补办占有产权登记,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第二十一条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发生产权纠纷或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暂缓办理产权登记,并在产权界定清楚、产 权 纠 纷 处 理 完 毕 或 资 产 被 司 法 机 关 解 冻 后 , 及 时 办 理 产 权 登 记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核准事业单位注销产权登记后,应当及时收回被注销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第四节年度检查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各级

14、财政部门应当依据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单位财务数据和年度资产产权变动的资料、法定批复文件等,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于年度财务报告批复后一个月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情况;(二)单位国有资产存量的占有、使用情况;(三)用于从事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收益使用情况;(四)单位资产价值量、主要资产实物量及权属的增减变化情况;(五)单位资产处置情况;(六)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清查核实年末国有资产情况,准确申报国有资产数据,如实填报事业

15、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并提交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副本、财政部门批复的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审批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六条主管部门应当于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年度财务报告批复后四个月内,编制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和产权变动情况分析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于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后六个月内,编制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送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和产权变动情况分析报告。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财政部门在年度检查中发现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当督促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办产权登记。未补办产权登记的,其年度检查不予通过。不按照

16、规定办理年度检查或年度检查未通过的,应当限期办理或改正,逾期仍未办理或改正的,暂停办理其相关资产管理审批事项。第三章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所办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以及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理顺企业产权关系;(二)掌握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三)监管企业的国有产权变动;(四)检查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状况;(五)监督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出资行为;(六)在汇总、分析基础上,编制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送产权登记和产权变动状况的分析报告。第三十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的规章制度,负责组织实施中央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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