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幻灯片-第三章-婚姻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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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第三章 婚姻的成立,本章结构,第一节 婚姻成立的条件 第二节 婚姻成立的程序 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第一节 婚姻成立的条件,一、婚姻成立的概念和特点 二、结婚的必备条件 三、结婚的禁止条件,第一节 婚姻成立的条件,一、婚姻成立的概念和特点 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特点: 1、主体必须是男女双方当事人 2、结婚是法律行为非事实行为 3、结婚的效力是确立夫妻关系,第一节 婚姻成立的条件,二、结婚的必备条件 (一)须有结婚合意 1、当事人必须有结婚的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自愿、真实 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合法,第一节 婚姻成立的条件,(二)达到法定婚

2、龄 1、法定婚龄是最低结婚年龄 2、法定婚龄的确定依据: 自然因素、社会因素 (三)符合一夫一妻制,第一节 婚姻成立的条件,三、结婚的禁止条件 (一)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1、直系血亲 问题:拟制直系血亲能否结婚? 直系姻亲能否结婚?,第一节 婚姻成立的条件,2、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注意:无血缘同源之人的法律拟制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受禁婚亲的限制,第一节 婚姻成立的条件,案例: 徐某21岁,其姑表哥李某24岁,二人从小一起长大,情投意合。徐某的母亲也认为亲上加亲更好。但二人知道他们是表兄妹关系,法律禁止结婚,二人非常苦恼。他们认为禁止结婚的目的是避免后代患遗传病,于是二人决定婚后不生育,一起去做

3、了绝育手术,然后去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是否应当同意?,第一节 婚姻成立的条件,(二)禁止结婚的疾病 婚姻法上采取了概括性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第二节 婚姻成立的程序,一、婚姻程序的概念和类型 二、婚姻登记的机关和程序 三、与结婚有关的几个问题,第一节 婚姻成立的条件,一、结婚程序的概念和类型 结婚程序即结婚的形式要件,各国立法例,登记制,仪式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第二节 婚姻成立的程序,二、婚姻登记的机关和具体程序 (一)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 主管机关:人民政府 地域管辖:当事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 (二)结婚登记的具体程序

4、 申请 审查 登记,第二节 婚姻成立的程序,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情形: 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非双方自愿 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 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二节 婚姻成立的程序,(三)复婚登记 1、离婚后,自愿恢复婚姻关系 2、一方被宣告死亡 后又重新出现 (四)结婚证书,配偶未再婚,配偶再婚,第二节 婚姻成立的程序,三、与结婚有关的几个问题 (一)婚约问题 因婚约解除引起的财产纠纷的处理: 1、买卖婚姻,没收上缴国库 2、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归还受害人 3、以订婚为目的的赠与财产,返还赠与人,第二节 婚姻成立的程序,案例一: 2002年5月,张某(男)经

5、人介绍与王某认识,双方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举行订婚仪式。订婚后,张某逐渐暴露出赌博酗酒等恶习,王某对张某产生反感,提出解除婚约。张某不同意,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履行婚约。,第二节 婚姻成立的程序,案例二: 2005年12月,张某(男)与李某(女)相识,2006年正月初六,二人举行订婚仪式,张某为李某购买了项链和戒指,并按照习俗给予李某彩礼2万元。在接触一段时间后,双方发现性格不合,张某提出解除婚约,并要求对方返还为其购买的项链、戒指及彩礼2万。,第二节 婚姻成立的程序,李某同意解除婚约,但是拒绝返还项链、戒指和2万元彩礼。张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应如何审理?,第二节 婚姻成立的程序

6、,(二)登记结婚后一方成为对方家庭成员问题 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成员 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 另行成立新的家庭,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一、无效婚姻 (一)无效婚姻的原因 (二)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 (三)请求权人的范围 (四)请求权的行使期限,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一)无效婚姻的原因 因欠缺结婚要件而导致婚姻无效 1、重婚 法律上的重婚 事实上的重婚,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1)直系血亲间的婚姻 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消灭后是否可以结婚?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旁系姻亲是否禁止结婚?,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

7、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婚姻法上对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没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一方婚前明知对方为艾滋病人而与之结婚,不得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案例: 赵某(男)与邱某(女)结婚后感情比较和谐,后生下一女儿,女儿两岁时二人由于工作原因分居两地,女儿由邱某的父母照顾。邱某下班后经常感觉无聊,于是通过上网消磨时间,在网上认识了当地的张某,后来两人开始交往,并最终发生了婚外情。张某要求邱某离婚。,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邱某考虑到如果直接以此为由提出与赵某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将处于不利地位,邱某开始寻找其他的离婚理由。后来,邱某想到,在自己怀孕之后,赵某在一次体检中被检查

8、出有乙型肝炎,虽然没有遗传给女儿,但是可以以此为理由与赵某离婚。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例:婚后发现丈夫患梅毒 南京一女士忽视婚检酿苦果 现年27岁的王女士3年前与同龄的李先生确立了恋爱关系,之后王女士去国外工作。2003年12月,王女士从国外返回故乡,与心上人领取结婚证书,喜结秦晋之好。正式领证前双方未作婚检。婚后,李先生不愿与王女士过夫妻生活。经再三追问,李先生承认其患有性病。,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今年8月,医院经全面检查后作出诊断结论,李先生的病情为“梅毒二期后”。专家证实,李先生的梅毒性病与不良性接触有关,不可能因其他途径而染病。于是,王女士向鼓楼区法院提出申请,以丈夫婚前隐

9、瞒不宜结婚的性病病史为由,请求宣告与被申请人李先生的婚姻关系无效。,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南京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宣告申请人王女士与被申请人李先生的婚姻无效。 法院认为:被申请人李某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宣告王女士与李先生婚姻无效。,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思考 取消强制婚检制度的 利与弊,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强制婚检制度起源: 94婚姻登记管理条例95母婴保健法 94第九条 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10、 95第十二条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婚检制度变迁 2003年新婚姻登记条例没有规定; 取消强制性婚检的理由: 1、对公民权的尊重 2、婚姻法规定不明确,无法认定 3、婚检成本高,疾病检出率低 4、与孕检的分离与重复性,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取消强制婚检 取消婚检,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婚检的必要性(不适宜结婚的疾病带来的危害) 可能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精神病 基于传染的考虑性病?艾滋病?基于遗传的考虑 智力障碍 后代遗传,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结论 自由体制的婚检制度改革及其效果 乱收费?走形

11、式?政府补贴? 思考 如何走出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的误区?,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4、未达到法定婚龄 注意: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法院不予支持。,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案例: 甲(男)22周岁,乙(女)19周岁,甲乙恋爱多年,甲要去外地工作怕乙移情别恋,于是与乙故意隐瞒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两年后,双方由于分隔两地感情逐渐淡漠,又因为经济问题经常争吵,乙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年龄为由向法院起诉,宣告婚姻无效。,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5、延伸思考其他原因 性别 严重缺乏意思表示当事人不知情 意思表

12、示不合法假结婚,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案例: 宋某(男)与曾某(女)恋爱多年,后因性格不合,曾某要求与宋某断绝关系。宋某请求其女同学孔某冒充曾某,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骗取了结婚证。,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案例: 甲系一未婚大龄青年,甲单位分房,条件是已婚无住房者。甲得知后非常着急,在朋友策划下,甲与一未婚女青年乙商定假结婚,待甲分到房子后,二人即去办理离婚手续。为表答谢,甲应在结婚登记时给乙2万元现金作为补偿。谈妥后,1999年10月二人领取了结婚证,甲如愿以偿分到了房子。,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1999年11月,乙购买彩票获得50万巨奖,甲得知后,要求以配

13、偶身份分割,被乙拒绝,甲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乙辩称,二人根本没有结婚,法院如何判决?,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二)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 无效婚姻是当然无效还是宣告无效? 1、请求主体 2、期间 3、宣告机关 4、程序,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1、请求权人的范围 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1、重婚: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未达到法定婚龄: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近亲属 4、疾病: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2、请求权的行使期限 一般情况下没有期限限制 例外: 1、阻却事由:无效婚姻的效力类型 2、一方或双方死亡后一年内/除斥期间

14、,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的无效类型,有效婚姻,相对无效,绝对无效,年龄,疾病,拟制,自然血亲,重婚,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案例: 2003年6月贾某(女)与王某(男)一见钟情,相恋一段时间后,贾某到男方家拜见父母,王某的父母较为满意,但是王某的母亲要求贾某必须怀孕后才能结婚。贾某感到很惊讶,但是想到男方条件不错,便同意了。2003年12月二人开始同居,2004年1月贾某怀孕,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2004年10月贾某生下,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一个女孩,丈夫和公婆一家都翻脸了,对贾某及其女儿不管不问,贾某多次到王某单位和家里去找,才发现王某2002年便与齐某结婚,

15、齐某没有生下儿子,王某才另找人结婚生子。2005年1月,王某所在的中学以重婚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王某与贾某的婚姻关系无效,王某提出2004年12月已于齐某离婚,不属于重婚。,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3、宣告机关 人民法院(单轨制) 早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曾规定也可以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双轨制),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4、宣告程序 启动程序:不告不理与职权监督 禁止撤诉:诉权的限制 审理程序和方式: 审理顺序:先无效后离婚,分别裁判,婚姻效力,财产子女,特殊程序 禁止调解 一裁终局,普简程序 可以调解 可以上诉,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案例: 马某是齐某的姨表兄,二人青

16、梅竹马,在达到法定婚龄后,隐瞒了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于2004年元旦登记结婚。2004年10月,齐某生育一女,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女儿治病需要大笔费用,二人为经济问题经常发生争执,感情急剧恶化。,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2005年5月,马某以近亲结婚为由,向法院诉请宣告婚姻无效,并认为这样处理不是离婚,以后跟他人结婚可以不算再婚;而齐某同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认为本来就是登记结婚,只有按照离婚程序办理,才能保证自己和女儿的合法权益。同一个案件两种诉求,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二、可撤销婚姻 (一)可撤销婚姻的含义 “可撤销婚姻”是指虽然符合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但双方或一方结婚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出于双方利益考虑,法律并不使之绝对无效,而是权衡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赋予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当事人撤销权的婚姻形态。,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二)可撤销婚姻的原因 婚姻法“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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