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专题讲座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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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专题讲座,主讲人:智青年服务中心人员,五个环节,婚姻法十问十答 遭遇家暴的维权 婚姻法典型案例 婚姻维权小贴士 解答参与者疑问,婚姻法十问十答,有配偶者重婚构成重婚罪。( ) 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义务,不是女方单方的义务。 ( ) 婚姻法是保障婚姻的法律。 ( )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基础。 ( ) 结婚一定要在相关行政机关办理登记结婚证。( ),婚前财产在离婚时可以共同分割。 ( ) 夫妻离婚后可以不用偿还在婚姻期间所欠债务。 ( ) 离婚时一定要办理离婚登记。 ( ) 遭遇家暴时可以去妇联、居委会请求帮助。 ( ) 反家庭暴力受法律保护。 ( ),成都女子不堪8年家暴服毒身

2、亡 丈夫已被逮捕,“立即逮捕犯罪嫌疑人彭某某。”5月31日,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从崇州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检察院依法将一名长期家暴致妻身亡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缠绕蒋兰(化名)一家多年的噩梦也宣告结束。 结婚8年,对蒋兰而言并不幸福,丈夫彭海涛(化名)长期对她轻则辱骂,重则拳脚相向。两人的问题数次被村上、妇联调解,但都收效甚微。今年3月,两人因经济问题发生争执,蒋兰难忍殴打而出门呼救,不料竟被丈夫抓回家中进行恐吓,遭遇家暴的维权,(一)家暴的含义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二)遭

3、遇家暴怎样处理? 1.打110的同时求救附近居民 2.去妇联、居委会请求帮助 3.法院起诉(搜集被施暴的证据,越详细越好,被打的医院证明,还有附近邻居,警察的证人证明),家暴小案例,有一天,甲单位晚上有活动,中午甲就告诉了他,并为他做好了晚饭,还请来母亲照顾孩子。甲与同事们联欢到晚上12点才回家,丰某见到甲二话不说,抓住甲的头发就把甲往墙上撞,并不停地抽打甲的头脸,骂甲是贱货、不识好歹。甲的哭喊声惊动了四邻,他们打“ll0”报警,等警察来了丰某才住手。在邻居的帮助下,甲被送到医院,经诊断,因爱外力甲耳膜穿孔并有轻微脑震荡,住院20天,父母为甲支付了医药费15 000元。现甲想向法院起诉,要求丰

4、某赔偿甲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计3万元。请问,甲能获得赔偿吗?,律师解答: 甲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有平等的人身自由权。双方都有选择职业、参加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同时,每个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法律禁止家庭暴力。当公民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人身自由受到侵害时,其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你在参加单位活动之前,已经为丰某安排好了晚餐,并委托母亲照看孩子,你的行为完全正当。参与单位的集体活动并没有影响正常的家庭生活,你的丈夫无权干涉,无理而实施暴力是严重侵权的行为。你要求丰某承担赔偿责任是合法的,法院应予支持。你和丰某虽为夫妻关系,

5、但对民事赔偿不产生任何影响。如果你们实行的是分别财产制,则丰某应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你们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制,则丰某应以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其个人的部分来承担。你因此而获得的赔偿则属于你的个人财产。,婚姻法典型案例,甲(男23岁),乙(女19岁),为达到结婚目的,乙篡改了户口本并制作了假身份证后在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结婚前甲的父母为甲购买了一套住房,供甲乙婚后居住,婚后乙的父母为乙买了一套住房供甲乙居住。三年后甲与乙的感情不和,乙要离婚甲不同意,于是乙诉至法院主张甲乙结婚时乙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婚姻无效,请求法院予以确认。,案例一,问题:,1.法院是否应当支持乙的主张?为什么? 2.甲

6、的父母为甲所买的住房归谁所有? 3.乙的父母为乙所买的住房所有权归谁?,【答案】 1.不予支持。结婚时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向法院主张无效时已经符合婚姻成立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归甲个人所有。 3.归甲乙共有。,案例二,小王姑娘经人介绍,结识了同村的于某,在父母的催促下匆匆忙忙订了婚。订婚前,小王按照周围姐妹的“标准”向男方要了一万余元的彩礼。但后来在与于某的交往中,小王发现于某有很多毛病她不能接受,故提出与于某分手。于某与小王解除婚约后要求其返还彩礼一万元,但小王认为这是于家为了达成婚约的自愿赠与,不同意归还。,问题:,订婚后,女方又反悔,彩礼该归谁?,答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7、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案例三,牛强是某医院医生,1998年经人介绍与杨兰认识。因牛强家贫,而杨家又只有杨兰一个女儿,故两家决定招牛强为上门女婿,但条件是将来两人的孩子须随母姓。婚后两人感情很好。2001年,杨兰产下一子,取名杨小鹏。渐渐地,牛对自己在杨家的地位感到不满,尤其是对孩子随了母姓这件事不舒服。2002年,他没有与杨兰商量,就到派出所把孩子的名字改为牛

8、小鹏。杨兰得知后,觉得牛不同自己商量就把孩子的名字改了,是不尊重自己,觉得很委屈。杨兰父亲得知后,更是气愤,要求将孩子的名字再改过来。,问题:,1两家决定招牛强为上门女婿时,以将来两人所生的孩子随母姓为条件,是否正确? 2牛私自跑到派出所更改孩子的姓名,是否正确?,答案:,1不正确。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因此,本案中,杨家以将来所生子女必须随母姓为条件,招牛强为上门女婿,是不正确的。 2不正确。对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应由夫妻双方协商决定。本案中,牛强不与妻子协商,擅自为孩子改姓名,是不尊重杨兰的表现。两人应该经过民主协商,再决定孩子的姓氏。,婚姻维权小贴士,婚姻法,了解婚姻法这部法律 寻求居委会的帮助 找驻村律师咨询 到司法所咨询 到法院起诉,解答参与者疑问,谢谢大家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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