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证认可制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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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部分 国家认证认可制度,第一节 概述,一 合格评定 直接或间接确定相关要求被满足的任何 有关的活动。,测试和校准实验室认可 认证机构认可 审核员培训机构认可 认可 认证培训课程认可 认证咨询机构认可 审核员/评审员认可 产品质量认证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认证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合格评定,二 认可 一个权威团体依据程序对某一个团体或个人具有从事特定任务的能力给予正式承认。 三 认证 第三方依据程序对产品、过程或服务符合 规定的要求给予书面保证(合格证书)。 四 认证制度 具有自己的程序和管理规则,并依此进行评审, 以颁发认证文件和随后保持资格的一项制

2、度。,五 认证和认可的区别,六 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制度,(一)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的基本要求 (二)认证 (三)验证 (四)监督管理,(一)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的基本要求,1、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基础 企业应在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要求的基础上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企业必须建立和实施卫生标准操作程序,以达到以下卫生要求。 (1)接触食品(包括原料、半成品、成品)或与食品有接触的水和冰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2)接触食品的器具、手套和内外包装材料等必须清洁、卫生和安全。,(3)确保食品免受交叉污染; (4)保证操作人员手的清洗消毒,保持洗手间设施的清洁; (5)防

3、止润滑剂、燃料、清洗消毒用品、冷凝水及其他化学、物理和生物等污染物对食品造成安全危害; (6)正确标注、存放和使用各类有毒化学物质; (7)保证与食品接触的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卫生; (8)消除和预防鼠害、虫害。,2、应当符合HACCP原理的基本要求 (1)进行危害分析,提出预防措施; (2)确定关键控制点(CCPS) (3)确定关键限值; (4)建立监控程序; (5)建立纠编行动计划; (6)建立验证程序; (7)建立记录保持程序。,3、对企业HACCP人员的要求 必须接受过HACCP培训或者其工作能力等效于 经过HACCP培训的人员承担工作。 4、对最高管理者的要求 负有执行职责的最高管理者负

4、责批准HACCP计划。食品 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必须有效保证食品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企业在执行中应当定期或者根据需要及时对HACCP计划进 行内部审核和调整。,(二)认证,1、认证机构 从事HACCP管理体系认证(以下简称HACCP认证)的机构,应当获得国家认监委的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资格认可。 2、审核/评审人员 申请从事HACCP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专业评审人员,上述人员应当获得食品相关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有食品工艺方面的实践经验、接受过HACCP培训并取得了认证人员注册机构的注册。,3、HACCP认证的依据 HACCP认证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

5、业标准和有关国际标准、准则或者规范等。 4、认证证书 企业建立和实施的HACCP管理体系可申请HACCP认证。经认证机构按照规定评审符合要求的,由认证机构颁发HACCP认证证书。,(三)验证,1、验证机构 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验证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建立和实施的HACCP管理体系进行验证。根据中国政府主管部门与外国(地区)有关机构签订的双边协议或者合同约定及国外有关要求,企业应当接受国外食品卫生管理机构的验证。 2、验证企业 (1)产品列入目录的企业; (2)国外有关机构要求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HACCP验证证书的企业; (3)企业自愿申请并获证的企业。,3、验证重点 (1)

6、企业建立和实施HACCP管理体系的证明文件或者认证机构的HACCP认证文件; (2)企业HACCP计划合理性,即对所有潜在的显著危害进行全面、合理的分析,提出了适当的控制措施; (3)企业HACCP计划实施的有效性,即HACCP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实施后企业及产品安全卫生质量得到有效保证。,(四)监督管理,1、监督机构 国家认监委对企业建立并实施HACCP管理体系实施监督,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HACCP验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对HACCP管理

7、体系的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2、监督管理的职能和要求 (1)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HACCP认证认可工作,监督、规范HACCP认证活动,从事HACCP认证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认证咨询和培训机构等(含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机构)的设立及从事认证活动的审核人员资质,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国家认监委负责国外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对我国企业HACCP验证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受理有关的投诉、申诉,并组织调查和处理。,3、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HACCP认证认可违法行为,有权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

8、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和查处。 发现认证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HACCP认证活动或HACCP认证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及虚假认证和买证、卖证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节 认证和认可,一、 认证认可体系介绍 (一)国际认证认可制度的产生和互认 1、国家认可制度的形成 认证制度的起源,可追溯到上个世纪。 1985年由英国标准化协会(BSI)等十六个来自政府部门、工业联合会、商会等单位组成了英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组织(NACCB)。由英国质量保证研究所IQA牵头组建了英国审核员注册委员会(RBA)。九十年代初成立了英国认可组织(UK

9、AS)和认证审核员国际注册机构IRCA。 至今欧共体十二国和欧洲贸易联盟国,以及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近40个国家先后建立了本国的认可机构,推行国家的认可制度。,2、国际互认的产生和发展 随着认证活动的普遍开展,统一各国认证制度并逐步走向以国际标准为依据的国际认证制度已成为国际认证领域的发展趋势。 1985年国际标准化组织成立了合格评定委员会(ISO/CASCO),如近年发布的ISO/IEC指南61认证/注册机构评定和认可制度要求,指南62质量体系评定和认证/注册机构的基本要求等文件,对实施国际互认和多边承认提供了依据。 1998年ISO理事会决定,建立ISO/IEC质量体系评定国际承认制

10、度(简称QSAR)问题可行性研究,并成立特别委员会研究具体方案。,3、国际及区域互认组织 为了推动国际互认的进程,许多国家的认可机构自发组织起来,研究探索实施认证的国际互认途径。其中范围最为广泛并最有影响力的组织是国际认可论坛(IAF)和国际审核员培训与注册协会(IATCA)。 IAF是认证机构国家认可机构的多边组织,1993年由美国国家标准学会(NASI)发起并作为秘书处。 IATCA建立于1995年,来自26个国家46个审核员及培训机构的成员组成,我国是9名IATCA执委会的成员之一。其目标是使一组织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认可,为了实现上述目标,1998年IATCA建立并实施

11、了IATCA成员签署的多边互认协议(MLAs)。多边协议包括了审核员注册结果的相互承认。,(二)我国认证认可体系,、建立认证认可体系的重要性 认证和认可体系的建立是规范经济,促进发展的重要手段,是企业和其他组织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保证产品质量、提高竞争能力的可靠方式,是国家从源头上确保产品质量、规范市场行为、指导消费、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促进对外贸易的战略性手段,在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以认证认可为重要内容的全球性合格评定制度的建立,已成为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的一项国际规则。因此,建立统一的国家认可体系,建立和实施与国际接轨的认可规范和国家认可制度,已成为适应社会主

12、义市场经济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手段。,2、我国认证认可体系的基本框架,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T),我国的认证认可工作始于20世纪七十年代,从初期的产品认证开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发展,我国认证认可工作得到了不断的加强和完善。 2001年4月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7月,国家认监委授权组建成立了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

13、B)、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和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T)。同年8月,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正式揭牌。合格评定中心隶属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国家认监委直接管理。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的指导下,承担CNAB、CNAL和CNAT秘书处的工作,履行国家认可职责,统一对全国认证机构、认证人员和培训机构实施资格认可,对校准、检测检验检查及实验室实施统一的资格认定。其组织结构如上图所示。,3、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中国认证人员和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hina National Audite

14、r and Training Accreditation Board以下简称CNAT)是在原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CRBA)和原中国国家进出口企业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NAB)人员注册部及中国环境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指导委员会(CRCEA)的基础上整合组建的。,成立于2002年7月,至今CNAT已先后开展了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和HACCP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和培训课程的批准工作,正在开展对产品认证检查员、各种管理体系内审员、认证咨询师、软件评估师等各类管理体系审核人员的注册与培训课程的批准工作。CNAT已于2003年通过了IATCA对QMS和EMS培训机构认可和人员注册国际互认的复评和初评

15、。,CNAT的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按国际准则和通行做法,建立中国认证人员注册和培训机构认可制度;对认证人员进行能力评价、考核、资格注册和日常监督管理;对认证培训机构的培训管理、课程提供能力进行评审认可,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注册、认证标志的发布,使用和监督管理;负责处理有关认证人员注册,培训方面的申诉、投诉;负责认证人员注册,培训认可方面的双边、多边合作,参加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开展与人员注册、培训认可相关的其他活动。,CNAT于2003年9月发布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课程准则、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等一系列有关培训机构认可和人员注册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的发布标志着我

16、国集中统一的HACCP管理体系培训课程和人员注册国家认可制度已经建立,标志着我国集中统一的HACCP管理体系国家认证认可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三)我国认证认可的法律依据,2003年8月,温家宝总理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90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我国认证认可的工作体制,使我国认证认可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它不仅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且符合了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要求。充分体现了目前我国加快社会主义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为营造我国诚信市场环境提供了法律保障。,条例规定了认证认可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条例共分七章78条,明确了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对认证认可机构,认证认可活动,以及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二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一)申请 已建立HACCP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的组织,可向CNAB认可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组织在申请时应注意选择经国家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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