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原则上课件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88134922 上传时间:2019-04-19 格式:PPT 页数:74 大小:65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保险原则上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74页
保险原则上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74页
保险原则上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74页
保险原则上课件_第4页
第4页 / 共74页
保险原则上课件_第5页
第5页 / 共7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保险原则上课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保险原则上课件(7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保险学 第五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上),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掌握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补偿原则和近因原则的内容,以进一步明确保险经营的特殊性。,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一)保险利益的概念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素,1、合法的利益法律认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2、经济上的利益可以用货币进行计算或估价的利益。 3、确定的利益客观存在/可实现的利益。,(三)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无论何种保险合同,必须

2、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四)遵循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与赌博行为从本质上划清界限 2、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 3、保险赔偿时核定赔偿的标准,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一)保险利益的来源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1)保险利益确认的条件 所有权人 抵押权人 经营者、保管者对其所处分的财产 租赁权人,(2)保险利益在时间上的规定 财产保险中,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人对保险标的都要具有保险利益。 例外:货物运输保险,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确认的条件:取决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害关系,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可保利益: 本人; 配偶、子女、父母以及与投保人有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

3、亲属; 其他人(债权债务关系):利害关系论/同意或承认论 我国主要采取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10,财产保险利益与人身保险利益来源的比较,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财产所有权 经营权、使用权 承运权、保管权 抵押权、留置权 人身关系 亲属关系 雇佣关系 债权债务关系,(二)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除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外,财产保险一般要求从合同订立直到保险事故发生始终存在保险利益。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只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一般只要求保险利益存在于合同订立时。,案例儿子为母亲投保寿险被否决案(英国著名案例/1904),案情介绍:英国人哈斯与自己的

4、母亲居住在一起,母亲平日为他料理家务。哈斯考虑到母亲年事已高,他应该为其准备一笔丧葬费用。于是,哈斯以此为目的,以他母亲为被保险人,向波尔寿险公司为其母亲投保了一份寿险。 保险合同订立后不久,波尔寿险公司就了解到哈斯为其母亲购买寿险的意图,遂以他们母子之间不存在保险利益为由,解除了与哈斯的合同关系。作为投保人的哈斯,便以此将波尔寿险公司告上了法庭。,问题与思考:,波尔寿险公司解除其与哈斯订立的保险合同关系,理由是否成立? 哈斯与他母亲之间是否存在保险利益?,案情分析,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 母子之间的关系是否构成保险利益? 在我国,母子之间存在保险利益,这是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的。但是,在英美法系

5、国家,确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采用通过“定义式”来表达“利益原则”的。如美国纽约州保险法的规定:“以感情为基础、有切实利益的血亲、姻亲”之间有保险利益。该定义强调了有切实利益的“血亲”或“姻亲”。,本案结论:,法院支持了波尔寿险公司的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 本案可将投保人改由哈斯的母亲,并以自己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指定其儿子哈斯为受益人,则是完全可以的。,案例,张某为其妻子邓某投保了15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5万元,邓某指定张某为受益人。 半年后张某与妻子离婚,离婚3日邓某即因意外死亡。邓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4万元的债务。对此,邓某的父母要求领取15万元保险金。 邓某的父

6、母提出,张某已与邓某离婚,则张某不应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其保险金应该作为遗产,4万元用于清偿好友刘某的债务;其余11万元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案情讨论+,结合受益人的有关规定和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特殊性分析: 本案的受益人是谁? 被保险人的父母是否有权领取保险金? 本案的保险金是否可以直接用于债务清偿?,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1.诚信 诚实可靠、坚守信誉。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和欺骗,同时,任一方当事人都应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2.最大诚信 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3.最

7、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约定和承诺。否则,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重要事实的判断标准:,(1)凡是影响保险人作出是否承保决定的事实均是重要事实。 (2)凡是影响保险人制定费率的事实也是重要事实。 (3)凡是影响保险人对承保条件考虑的事实也是重要事实。,4.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保险经营的特殊性 投保方对保险标的的风险最了解 保险合同的附和性 保险条款和费率由保险人事先制订,扩展阅读 诚信建设:企业面临的紧迫课题,【1】企业

8、对诚信建设的重视程度提高 中国企业联合会在“高层论坛”发布的调查结果显示,83%的被调查企业已经或正在制订企业员工的诚信行为准则;64%的企业有明确的诚信建设目标;72%的企业设立了兼职或专门的诚信管理部门。如,宝钢集团建立了诚信体系建设委员会,并通过制订诚信体系建设纲要、员工诚信守则及诚信教育、诚信承诺、诚信评价等一系列制度,推动企业的诚信建设工作。,企业的信用风险防范制度逐步建立。以出口企业为例,来自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统计显示,2006年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共实现保险金额296亿美元,同比增长39%,占一般贸易出口额的7%,创历史新高,表明我国出口企业的风险意识及防范能力正在增强。中兴通讯

9、股份有限公司全球风险总监魏其芳介绍说,他们不仅通过购买信用报告,主动获取客户的信用信息,还成立了信用保险部门,对全球客户进行“五级评估”,全面分析不同国家、不同客户的风险情况。 企业开始重视员工职业道德管理,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中国企业联合会的调查中,有大约85%的企业对员工提出了明确的职业道德要求,并与奖惩制度挂钩;73%的企业制订了职业道德规范类管理文件;有87%的企业认为,履行社会责任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企业诚信建设的外部环境也明显改善。近年来,我国不断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社会信用法治环境不断完善。据统计,国内信用评级机构的数量已达100家左右,信用担保机构的数量则更

10、多。2006年,仅上海一个城市,信用服务行业的营业总收入就超过四亿元。 【2】企业因信用缺失导致经济损失巨大 与跨国企业相比,我国企业的诚信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企业诚信的总体水平仍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企业联合会雇主工作部副主任程多生表示,从内部环境看,企业诚信管理的人员和资金相对匮乏,是“瓶颈”之一。 据分析,我国培养专业信用管理人才刚刚起步。因此,许多企业目前都面临信用管理人才短缺问题。在中国企业联合会的调查中,有87%的被调查企业表示,感到缺少专业的诚信管理人员。这就导致我国企业诚信管理的系统化、专业化水平比较低。,从外部环境看,我国经济领域中的信用缺失现象仍然突出。中国企业诚信状况

11、调研报告显示,每年,我国企业因信用缺失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高达6000亿元人民币。另一方面,企业的重大失信事件时有发生,并呈现多发趋势。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发生的、影响较大的企业诚信危机达到390多起。其中,被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曝光的“欧典地板虚假宣传”事件备受关注,这一事件引发了消费者对国内地板行业的信任危机。 缺乏统一的标准也是我国企业诚信管理服务相对滞后的主因之一。据中国企业联合会调查,有66%的企业认为,“很有必要”制订统一的企业诚信建设评价体系;接近五成的企业表示,急需了解企业信用风险控制的整体管理流程;22%的企业希望了解国内外先进企业的成功管理经验。,【3】规范完善诚信

12、管理资源,国内企业更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使企业诚信建设已成为影响我国国际形象和对外开放进程的重要课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我国企业诚信建设: 第一,加强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相关立法。程多生说,应加快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及运行机制。同时,可参照借鉴其他国家有关信用立法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信用立法的现实情况,抓紧修改、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并尽快起草企业诚信分类管理、数据征集及处理等相关规定。,第二,推进政府自身诚信建设,使政府成为全社会诚信的表率,加强管理和引导。 第三,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的作用,构建企业诚信建设指导和服务体系。 第四,对于企业来说,要

13、紧密结合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需求,从管理入手,积极推进各项信用管理制度的建设。同时,倡导企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并注重履行社会责任的内容和影响。 2007年9月21日经济参考报,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既有对投保方的要求如实告知、保证,也有对保险人的要求说明、弃权和禁止反言 既包括订立保险合同时的要求,又包括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的要求。,(一)如实告知,既是对投保方的要求,也是对保险人的要求。 1.告知的概念 告知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前和缔结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如实告知(据实声明)。,2.告知的内容,实质性事实(重要事实、重要事项) 保险合

14、同一方所知晓的可能影响对方是否缔约和决定缔约条件的事实。 保险人和投保人告知的内容:,投保人告知的内容: 申请投保时,投保人要主动申报已知或应知的保险标的及其风险的重要事实。 签约时,投保人要如实回答保险人的询问。 签约后,在合同存续期间: 若标的风险程度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情况告知保险人。 保险标的转让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变更合同后继续承保。,33,告知与通知的比较,告 知 通 知 发生时间 事发之前 事发之后 法律责任 受约束 可不受约束 结 果 严重程度高 严重程度较低 内 容 标的的重要事实 危险程度改变或事

15、故发生,保险人告知的内容 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 保险费率。 隐瞒、欺诈。,3.告知的形式,投保方的告知形式 无限告知 询问告知 保险人的告知形式 明确列明 明确说明,(二)保证,1、保证的概念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在保险期间内对某一事项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允诺。,2、保证的形式,明示保证 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成为合同条款的保证。 承诺保证:投保方在将来对约定事项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 确认保证:投保方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默示保证 并未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但按照法律和惯例投保方应保证的事项,常用于海上保险中。 默示保证和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39,告知与保证的比较 告 知 保 证 重点不同 强调诚实 强调守信用 目的不同 正确估计危险程度 控制标的危险 结果不同 要求严格 要求更严格,(三)弃权和禁止反言,1、弃权 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项权利。 通常指保险人放弃合同的解除权与抗辩权。 弃权的条件: 保险人必须知道被保险人有违背约定义务的情况而因此享有抗辩权或解除权; 保险人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 弃权的表示方式:明示和默示。,保险人弃权的默示意思表示: 投保人有违背按期缴纳保险费或其他约定义务时,保险人原本应解除合同,但保险人仍收受补缴的保费,则证明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库 > PPT素材/模板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