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民事判决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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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审民事判决书,一、概念 二、相关法律知识 三、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制作,范文欣赏,实战演习,一、概念,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终结,依法作出维持原判或者改判决定时制作的文书。,二、相关法律知识,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书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三、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制作,(一)首部 (二)事实 (三)理由 (四)判决结果 (五)尾部,(一)首部,首部依次写明标题、案号、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以及案件由来、审判组织和开庭审理过程等,以体现审判程序的合法性。标题中的文

2、书种类,无论是一审判决还是二审维持原判、予以改判,均使用“民事判决书”。 案号由年度和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的代字以及案件的顺序号组成。除审判程序外,二审民事判决书与一审民事判决书相似,前者用“终”表示,后者用“初”表示,如山东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年受理的第40号二审民事案件的案号应写为“(1993)济民终字第40号。” 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当事人的称谓,一般应写为“上诉人”、“被上诉人”,并用括号注明其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原审中有第三人的,提出上诉的应写为“上诉人”,未提出上诉的仍写“第三人”。双方当事人、第三人都提起上诉的,可并列为“上诉人”,并依原审中的顺序排列。,(二)事实,二

3、审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 此段文字应简明概括,既要客观、真实地反映一审判决的情况,使一、二审程序相互衔接,为二审判决打下基础,又要掌握为二审判决服务这个方向,不能喧宾夺主。,(二)事实,2、上诉人、被上诉人以及第三人的观点。这一层次也要简洁明了,力避文字冗长。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是引起二审程序的原因,应抓住要点加以概括,被上诉人的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也要加以说明,以全面反映诉讼参加人的真实意思。,(二)事实,3、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上诉人又无异议的,可以简叙。如离婚案件中,一审判决后,上诉人仅对财产分

4、割有意见,且经二审审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问题,那么二审事实的认定就可以简要叙述,而将二审对财产分割问题放在理由部分重点阐述。 原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或者部分事实有错误的,对改变认定的事实要详叙,并运用证据,指出原判认定事实的不当之处。例如离婚案件中如一审判决对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和调解情况等事实的认定没有错误,但是,对于一方当事人在外所欠债务是否成立、是否属于为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的认定确有错误,且当事人也对此提出了异议,那么前者可以简叙,后者则应详述。,(二)事实,3、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原判认定事实有遗漏的,则应补充叙述。例如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审判决中对一

5、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的违约责任客观地加以叙述,但却忽略了另一方当事人自身的责任,那么二审判决书中,对这些所遗漏的事实就应补充叙述。 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错误,但上诉人提出了异议,应把有异议的部分叙述清楚,并应针对性地列举相关的证据进行分析,论证异议不能成立。,(三)理由,二审民事判决书理由部分尤其强调有针对性和说服力,防止照抄原判理由,或者公式化的套话。要围绕原审判决是否正确,上诉是否有理进行评论。根据案情在判决理由部分采取不同的方法表述:原判正确上诉无理的,要明确指出上诉理由不当的原因和原判正确的理由;原判不当、上诉有理的,应阐明原判决不正确的具体内容,上诉请求和理由符合什么法律、政策的规定

6、,改判的理由是什么;原判决部分正确或者上诉部分有理的,要分别具体阐明原判决和上诉意见哪部分正确,哪部分不正确,理由何在,应当怎样正确判处,等等。理由部分内容较多的,可以分层次分问题进行论证。 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引用时应准确、完整、具体。凡是特别法中有明文规定的,应当援引特别法,无需再援引普通法;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才援引普通法;援引法律条款应当按照条、款、项、目的顺序写明,避免缺漏现象,在遇到适用多个法律情况时,援引法律必须完整,既要引用实体法又要引用程序法的,一般应先引程序法后引实体法。 二审民事判决书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只须引用程序法即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全部改判或者部

7、分改判的,首先引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然后引用改判所依据的实体法的有关条款。,(四)判决结果,二审的判决结果,是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问题作出的终审结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 内容:一是对原审判决明确表态是维持还是撤销,维持哪几项、撤销哪几项;二是对改判或加判的内容,要区别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给付之诉等不同情况,作出明确、具体的处理决定,但不必冠以“改判”、“加判”的字样。如果原判在认定事实上和适用法律上均无错误,二审根据该案具体情况,只对原判某一项确定的具体数额有所变动的,可不采取先撤销再改判的写法,而直接写:“变更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第项的为”即可。,(五)尾部,二审判决书尾部应写明

8、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合议庭成员署名和判决日期等。其中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二审维持原判的,只写明二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或是被上诉人负担;如二审改判除了要写明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要写明对一审诉讼费用的负担是否进行变更或调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这是由我国实行的两审终审制决定的。,格式,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双方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

9、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有分析的评论,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

10、)。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维持原判的,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全部改判的,写: “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三,部分改判的,写: “一、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四,维持原判,又有加判内容的,写: “一、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加判的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

11、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3)民终字第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生于1969年7月19日,汉族,农民,住市区镇村。 委托代理人冯、张,市区街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女,1970月4月2日出生,农民,住市区镇村。 委托代理人杜,市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因解除非法同居一案,不服区人民法院(1992)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张,被上诉人金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12、结。 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金于1987年3月经人介绍即非法同居,1991年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金回娘家居住至今,后经协商,上诉人王给被上诉人金自行车一辆,现金2500元解除非法同居关系,金以同居后的共同财产分割不均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1992年12月14日予以判决:解除原告金与被告王的非法同居关系。原、被告所建房屋和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及债权归被告所有,所欠债务由被告偿还。被告付给原告共同财产折价款5500元(包括已付给原告的2500元),剩余300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原、被告各负担25元。王的上诉理由是:非法同居期间所盖

13、房屋系父母所盖,原审法院认定房屋是共同财产不公。被上诉人金辩称:1991年春建房北屋8间、厕所、大门、厨房各一间,我们俩人投资4000元,理应按共同财产分割。 经审理查明,上列双方于1987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即非法同居,同居后在市做蔬菜买卖生意,1988年12月双方回到被上诉人金家中居住,1991年3月又搬到上诉人王家中居住,期间与王父母分居生活。1989年3月购买维坊产12马力拖拉机一台搞运输,期间外欠运输费800元。1991年8月,将该拖拉机以5000元卖给上诉人王之姐夫关,关尚欠1700元的拖拉机价款未还。1991年春,王在其父母宅院南侧新建北屋8间,厕所、厨房、大门各一间。上诉人王称

14、建房时我与金共投资700元买砖款,其余均系父母投资建房;被上诉人金称建房时投资4000元。上诉人之父王合则称:此房系自己为儿子结婚所建,属于我自己的财产。1992年3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金便回娘家居住至今。双方同居前无任何财产,同居期间双方购置250型摩托车一辆、方桌一张、椅子两把、石英钟一个、汽化炉一个、蜂窝炉一个、双人床一张、凳子两个、黑白电视机一台、单铧犁一架、被子两床。 本院认为,上列双方系非法同居关系,应予解除;非法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系双方共同财产,理应合理分割。1991年所建房屋部分属上诉人王父母投资,原审法院在上诉人王父母不能参加的解除非法同居的诉讼中将上述房屋予以分割欠当

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市区人民法院(1993)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解除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金的非法同居关系;案件受理费50元,原、被告各负担25元。 二、撤销市区人民法院(1993)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上诉人王给付被上诉人金共同财产折款3000元,所建房屋由一审法院另案处理。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双方各承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1993年8月6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范文欣赏,实战演习,刘翠离婚一案,杨兵不服上诉,请你根据上诉情况,作为二审法院制作一份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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