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前海湾保税港区办事处业务操作流程(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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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驻前海湾保税港区办事处业务操作流程(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作业流程 .3第一节 备案管理 .3 第二节 船舶管理 .8第三节 对直接进出口货物的监管 .16第四节 对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20第五节 对保税港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28第六节 对保税港区内货物的监管 .31第七节 对进出保税港区空箱的监管 .33第八节 对国际转运货物的监管 .36第九节 对跨港区调拨货物的监管 .37第十节 查验管理 .39第十一节 巡查作业 .41第三章 附 则 .4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驻前海湾保税港区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区海关)的业务操作管理,根

2、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业务操作流程。第二条 本业务操作流程适用于前海湾保税港区一期应急封关业务。第三条 驻 区海关依照保税港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监管的规定以及本业务操作流程对进出保税港区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保税港区内企业、场所进行监管。第四条 保税港区 实 行封闭式管理。驻区海关对保税港区实2行 24 小时巡查、监控。第五条 经企业申请 、驻区海关审核批准,企业在保税港区内可以开展下列业务:(一)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二)对外贸易,包括国际转口贸易;(三)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四)国际中转;(五)检测和售后

3、服务维修;(操作流程待拟)(六)商品展示;(操作流程待拟)(七)研发、加工、制造;(操作流程待拟)(八)港口作业;(九)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六条 驻区海关负责审验保税港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在区内的业务经营资格,区内企业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以及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的能力。特殊情况下,经驻区海关核准,区外法人企业可以依法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并向海关备案。第七条 驻区海关 对区内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制度,建立电子账册管理,实施巡仓制度、企业分类管理、海关稽查制度,依法监督区内企业规范管理和守法自律。3第二章 作业流程第一节 备案管理第八条 企业备案管理。主要分为仓储物流企业

4、、运输企业、报关企业、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贸易公司等备案、变更、注销等管理。(一)企业备案1.仓储物流企业备案,按以下流程办理:(1)保税港区企业在开展业务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持有关资料向驻区海关递交备案申请;(2)驻区海关进行初审,在备案资料中注明企业在区内,制作关封,由企业交由注册地海关(市民中心)办理注册手续;(3)经注册地海关审核有关资料,在 H2000 系统审核确认后,向企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 3 年);(4)企业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提交保税港区信息化管理系统开通

5、申请表等企业备案资料到驻区海关办理企业备案手续;(5)驻区海关结合 H2000 数据, 审核企业递交的资料,经实地验仓(厂)后,办理备案手续,留存备案资料复印件;(6)企业凭经驻区海关签批的保税港区信息化管理系统开4通申请表到电子口岸开通前海湾保税港区信息化管理系统;(7)企业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录入企业备案资料,向驻区海关发送;(8)驻区海关在系统中予以审核并作备案确认,完成备案手续;(9)驻区海关对保税港区信息化管理系统中企业基本信息、资信信息、风险管理信息进行日常维护管理。2.运输企业备案,按以下流程办理:(1)企业持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 保税港区信息化管理系统开通申

6、请表等企业备案资料到驻区海关办理企业备案手续;(2)驻区海关审核企业递交的资料,办理备案手续,留存备案资料复印件;(3)企业凭经驻区海关签批的保税港区信息化管理系统开通申请表到电子口岸开通前海湾保税港区信息化管理系统;(4)企业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录入企业备案资料,向驻区海关发送;(5)驻区海关在系统中予以审核及备案确认,完成备案手续; (6)驻区海关对保税港区信息化管理系统中企业基本信息、资信信息、风险管理信息进行日常维护管理。3.报关企业备案。企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 2 年)向驻区海关进行书面报备。54.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贸易公司等企业备案流程在监管模式确

7、定以及系统功能开发后予以完善。(二)企业变更。保税港区企业的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在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注册地海关审批同意后,进行换证工作。企业持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其他相关资料向驻区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驻区海关在系统中变更相应备案信息。(三)企业注销。保税港区企业有破产、解散、自行放弃报关权或分立成两个以上新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丧失独立承担责任能力、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失效等情形

8、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驻区海关报告,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和企业书面注销申请,驻区海关核实企业办结所有海关业务后,制作关封,由企业将有关资料向注册地海关递交并办理注销企业注册登记手续。第九条 电子帐册备案管理。主要分为记帐式电子帐册和备案式电子帐册备案、变更、注销等管理。一期主要是仓储物流企业记帐式电子帐册备案、变更、注销。(一)记帐式电子帐册备案,按以下流程办理:61.企业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录入电子帐册备案资料,向驻区海关发送;2.驻区海关在系统中予以审核确认,系统自动生成企业对应的电子账册;3.驻区海关对电子账册进、出、转、存情况进行日常监控管理。(二

9、)记帐式电子帐册变更。企业帐册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由企业向海关提出变更书面申请,海关在系统中予以更改。(三)记帐式电子帐册注销。企业办理注销注册登记后,由海关对电子帐册进行注销操作。第十条 车辆备案管理。主要分为货运车辆备案以及客运车辆备案。(一)货运车辆备案。码头内、调拨专用、进出保税作业区专用车辆须向海关备案。具体备案流程如下:1.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将运输车辆备案资料录入并向海关发送;同时向海关递交备案申请以及纸质备案资料;2.海关审核书面以及系统中车辆备案资料,经验车后,在系统中做确认操作;3.车辆备案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重新备案手续或注销手续。(二)客运车辆备案

10、。对由行政通道进出保税港区的客运车辆,7实行分类管理。主要划分为 A、B、C、D 四 类。A 类:保税港区内行政机关公务车辆;B 类:保税港区内企事业单位自用的国内牌照客运车辆,包括保税区内企业长期租用的区外车辆;C 类:保税港区内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员工个人自用的客运车辆;D 类:其他临时进出区的客运车辆。对 A、B、C 类车辆,实行登记备案制,通过核发前海湾保税港区行政通道车辆通行证进行管理。对 D 类车辆,通过闸口发放 IC 卡进行管理。具体备案流程如下:1.区内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向保税港区管委会递交资料,提出备案申请;2.驻区海关凭保税港区管委会已受理的车辆备案申请资料,办理车辆登记

11、备案手续;3.企业凭海关已登记备案的车辆资料到保税港区管委会制作行政通道通行证,并安装车载微波卡;4.从行政通道进出保税港区的车辆,应接受海关检查,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承运货物、物品。车辆备案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办理重新备案手续或注销手续。第十一条 车辆 IC 卡备案。主要分为备案运输车辆 IC 卡备案和临时进出车辆 IC 卡备案。具体备案流程如下:(一)区内企业开通信息化管理系统后,向海关递交 IC 卡备案申请表以及相应的 IC 卡;(二)海关审核企业递交资料,审核同意的,在信息化管理系统内办理 IC 卡资料备案操作。备案车辆 IC 卡备案信息确认后,即与对应车辆形成绑定关8系,一张 IC 卡只

12、能与一台车形成绑定关系。临时进出车辆 IC 卡与车辆间的绑定关系仅在配载完成后成立,一张 IC 卡只能与一台车形成绑定关系,车辆通过卡口后系统自动解除绑定关系待下次配载后使用,IC 卡在车辆过闸后由区内企业自行收回。第二节 船舶管理第十二条 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进境申报,按以下流程办理:(一)船舶进境前,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 H2000 系统发送舱单电子数据;船舶进境时,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递交相关船舶单证;(二)海关对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递交的单证进行审核;(三)海关审核舱单电子数据与纸质舱单内容是否一致。审核一致的,在 H2000 系 统舱单子系统中做到港信息确认;(四)

13、舱单资料存档备查。第十三条 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离境申报时,按以下流程办理:(一)船舶装载出口货物前,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H2000 系统发送预装清 单;(二)船舶离境前,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递交相9关船舶单证;(三)海关对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递交的单证进行审核; (四)海关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与纸质舱单内容是否一致。审 核一致的,在 H2000 系统舱单系统对清洁舱单数据进行核销;(五)船舶进境后驶往境内其它港口的,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递交转港报告书。海关审核同意后,将船舶相关资料制作海关关封交运输工具负责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将海关关封完整无损地带交下一港口海关;

14、(六)舱单资料存档备查。第十四条 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所载的货物、物品进行监管时,根据以下方式处理:(一)船舶在海关监管区内停泊、移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的时间和地点由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提前通知海关;(二)海关检查船舶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并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开启船上的舱室、房间、储存处所;有走私嫌疑的,并应当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货物、物料等。必要时,海关有权集中船员和暂时加封船员房间或其他部位。海关检查完毕,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海关检查记录上签注;(三)海关检查船员行李物品时,有关船员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准时到场,并且开启行李包件和储存物品的处所。海关在公共10处所检查发现的无人承认的违禁和走私物品,由海关进行处理;(四)船舶停港期间,船舶、船员所有的烟酒应当由海关加封(海关规定留用限量除外)。对船用物料和船舶、船员所有的货币、金银,可以由海关视情予以加封,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保护海关封志的完整。如需启封,应当由运输工具负责人向海关书面申请。必要时,运输工具负责人还应提供交通工具;(五)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存放在经海关登记注册的或经海关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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