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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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六安市卫生监督局 徐 沛 东,职业健康监护 基本要求,一、基本概念 职业健康监护: 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后健康检查、应急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49号令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

2、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职业病: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法定职业病: 十大类132种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国家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共列入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六大类459种。,二、为何要开展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针对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和健康损害进行临床医学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

3、,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可能的其他疾病和健康损害的医疗行为。是职业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和主要资料来源,(一)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健康监护有明确规定 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

4、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第49号令规定:,(二)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是用人单位的职责。 2、用人单位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要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3、用人单位应保证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能按时参加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健康检查的时间应视为正常出勤。 4、用人单位应安排即将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健康检查,但应保证其就业机会的公正性。 5、用人单位应根据企业文化理念和企业经

5、营情况,鼓励制订比本规范更高的健康监护实施细则,以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特别是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三)劳动者的应享受权利和义务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力,并有权了解本人健康检查结果,若不同意职业健康检查的结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投诉。 2、劳动者有权了解所从事的工作对他们的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危害。劳动者或其代表有权参与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制订健康监护实施细则的决策过程。劳动者代表和工会组织也应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合作,为预防职业病、促进劳动者健康发挥应有的作用。,3、劳动者应学习和了解相关的职业卫生专业知识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应掌握作业操作规

6、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4、劳动者应参加用人单位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在其实施过程中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合作,如果该健康检查项目不是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强制性进行的项目,劳动者参加应本着自原的原则。 5、劳动者有权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四)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意义和目的 1、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和职业禁忌症。 2、跟踪观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损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分布情况。 3、评价职业健康损害与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及危害程度 。 4、识别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 5、进行

7、目标干预,包括改善作业环境条件,改革生产工艺、采用有效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对职业病患者及疑似职业病和有职业禁忌人员的处理与安置等。 6、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的效果。 7、为制定或修订卫生政策和职业病防治对策服务。,(五)职业健康检查与一般健康体检的区别 一般健康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而职业健康检查是由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健康检查,目的在于筛查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及职业禁忌 职业健康检查有如下特点: 1、法定性。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性表现在:一是监护对象

8、是法定的,所接受的职业病健康检查对象,都是由卫生法律规范确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二是检查内容、项目是法定的。三是检查周期是法定的,对不同的职业人群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周期是卫生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四是承担检查单位是法定的。 。,2、群体性:指接受监护的对象不是单一的、孤立的个体,而且有着整体联系的群体,是针对某一特定的人群,进行健康评价或作出疾病诊断。这种群体性表现在:一是涉及的人员多,二是涉及面广。健康检查工作涉及不同行业和不同经济类型,在地域分布上,遍及城乡。三是结构复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来人员,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复杂,有时同一作业环境有2种以上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同的职业

9、病危害因素又有不同的禁忌症。四是涉及内容复杂,职业健康检查内容,几乎涉及临床医学各个学科,同时还必须进行一些特殊的医学检查,需要临床医学多学科的结合,3针对性:是指检查内容和项目是根据不同的职业人群而确定的。,三、职业健康检查如何进行?费用由谁承担? (一)职业健康检查有谁负责并组织,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 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健康检查有明确规定: 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10、安监第49号令规定: 第七条 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二)要确定体检机构 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健康体检机构有明确规定: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

11、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第49号令规定: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三)签订委托协议书,并提供相关资料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计委第5号令)第十条规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有用人单位同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也可以有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不受理个人提出的职业健康体检申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第49号令规定: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

12、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计委第5号令) 第十二条 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承担检查费用: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等相关资料。,(四)明确体检人员,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 职业健康检查按照作业人员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13、分为接触粉尘类、接触化学因素类、接触物理因素类、接触生物因素类、接触放射因素类及特殊作业等六类。 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周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执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235)等规定执行。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分为强制性必检项目和推荐性选检项目两种,除了在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应的项目标明为推荐性健康检查外,其余均为强制性,(五)职业健康监护分为五种类型 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检查、离岗时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应急健康检查。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主要目的是发现有无职业禁忌证,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基础健康档案,上岗前健康

14、检查均为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应在开始从事有害作业前完成。 下列人员应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1、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种作业岗位的人员。 2、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人员,如高处作业、电工作业、驾驶作业等。,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长期从事规定的需要开展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 目的是早期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或劳动者的其它健康异常改变;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通过动态观察劳动者群体健康变化,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 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

15、或强度、目标疾病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因素决定。,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1、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岗位前,应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主要目的是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 2、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 1、如接触的职

16、业病危害因素具有慢性健康影响,或发病有较长的潜伏期,在脱离接触后仍有可能发生职业病,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 2、尘肺病患者在离岗后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 3、随访时间的长短应根据有害因素致病的流行病学及临床特点、劳动者从事该作业的时间长短、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应急职业健康健康检查 1、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健康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和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确定危害因素,为急救和治疗提供依据,控制职业病危害的继续蔓延和发展。应急健康检查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开始。 2、从事可能产生职业性传染病作业的劳动者,在疫情流行期或近期密切接触传染源者,应及时开展应急健康检查,随时监测疫情动态。,四、职业健康体检结果的判定、 报告与处理 (一)职业健康体检结果的判定: 劳动者个体的体检结论有主检医师判定,只有以下五种: 1、目前未见异常 2、复查 3、疑似职业病 4、职业禁忌证 5、其他疾病或异常 目前未见异常,本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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