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块1建设工程法规入门基础知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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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模块1 建设工程法规入门基础知识,学习目标:了解法律基础知识,了解建设工程法规的概念及法律渊源,掌握建设工程民事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熟悉并掌握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各个要素和引起建设工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 学时:6学时 学习内容: 1、法律基础知识 2、建设工程有关的民事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 3、建设工程法规概述,法律基础知识,1.1法律基础知识 1.1.1法的概念、特征以及作用 1.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是指法的整体) 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

2、性法规、行政规章、叛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广义法律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但以上定义不能倒过来,不能说宪法或者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等就是广义法律,广义法律只是一个概括,单独一部宪法是狭义法律。,法律基础知识,2.法的特征 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社会团体规范等。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1)法是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的社会规范 规范性是指法规定了人们在一定情况 下可以做什么 ,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也就是为人们的行为规

3、定了模式、标准和方向。 概括性是指法的对象是抽象的、一般的人和事。在同样的情况和条件下,法律可以反复使用。 可预测性是指人们通过法有可能预见到国家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的态度和产生的法律后果,因为 法律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从而成为行为合法与不合法的标准。,法律基础知识,(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方式和途径。 (3)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4)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在所有的社会规范中,只有法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但也并不是说国家强制力是法得以实现的唯一

4、途径。 3.法的作用 (1)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每个人自身的行为。 2)评价作用。评价作用的对象是其他人的行为。,法律基础知识,3)教育作用。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4)预测作用。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 5)强制作用。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 1)实现阶级统治的作用。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中的作用。 1.1.2法的效力 1.法的效力层次,法律基础知识,(1)法的效力的概念 法的效力即法律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2)法的效力层次 1)上位法的效力高

5、于下位法,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层次决定于其制定主体的法律地位,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 2)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即同一事项,两种法律都有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法。,法律基础知识,3)新法优于旧法。 2.法的效力范围 (1)法律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对谁有效,适用于哪些人。我国采用的是以属地原则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2)法律对事的效力,是指法律什么样的行为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事项。 (3)法律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在哪些领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 (4)法律的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1.1.

6、3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的含义与分类,法律基础知识,2.法律责任的构成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 (1)主体,指违法主体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2)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3)违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 (4)损害事实,即受到损失和伤害的事实(人身、财产、精神)。 (5)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3.归责(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 (1)责任法定原则,法律基础知识,(2)因果联系原则 (3)责任相称原则 (4)责任自负原则 4.免责 时效免责、

7、不诉免责、自首、立功免责、有效补救免责、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自助免责、人道主义免责 5.惩罚性责任与补偿性责任 【案例】见教材(P7),建设工程有关的民事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1.2.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1)法律行为的概念,指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事实。 (2)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建

8、设工程有关的民事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形式合法 1.2.2代理的法律规定 1.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代理的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2)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2)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建设工程有关的民事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3)代理人必须在代理的权限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4)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3.代理权的行使,建设工程有关的民事法律法规的基

9、本知识,(1)代理权行使的要求:代理人亲自行使代理权;代理人认真履行职责。 (2)代理权行使的限制:主要是针对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 4.代理权的终止 (1)委托代理终止 (2)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5.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1)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的代理。无权代理不是代理的一种形式,而是具备代理行为表象但是欠缺代理权的行为。 (未授权代理、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代理)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如果予以追认,则无权代理可转化为有权代理。,建设工程有关的民事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2)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 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

10、善意且无过失,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的代理。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本人的过失或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 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案例分析,陈某以前曾接受某建筑公司的委托去购买水泥,那个委托事项完成后,疏于管理,建筑公司没有收回委托书。一天,陈某经过一家水泥厂,发现水泥质量不错,于是陈某在出示了没有收回的委托书后,擅自代替某建筑公司签订了水泥的购货合同。水泥厂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将水泥运至约定的地点并要求某建筑

11、公司支付水泥款,但是,该建筑公司拒绝支付。该建筑公司是否应该支付这笔水泥款?,建设工程有关的民事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6.代理制度中的民事法律责任 (1)委托书授权不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应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第三人故意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炎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4)违法代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有关的民事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1.2.3物权 1.

12、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民事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它是同债权相对应的一种财产权。 物权法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的法律特征,建设工程有关的民事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物权是一种“对世权”。权利主体以外的一切人都是物权关系的义务主体。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之物 (3)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 (4)物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 (5)物权具有追及力和优先权 3.物权的种类(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部分) (1)财产

13、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通过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我国现阶段财产所有权的主要种类有国家财产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组织财产所有权、个人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1)占有:所有权人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和掌握。 (2)使用:所有人或占有人按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以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 非所有人的合法使用,不仅使用权要求合法,使用的目的和方法也必须是合法的。 (3)收益:通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经营、转让而取得经济效益。 (4)处分: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最终处置。经过处分,财产所有权人就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建设工程有关的民事法律法规的基本知

14、识,(2)用益物权,是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3)担保物权,是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 4.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2)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5.物权的保护 1.2.4债权,建设工程有关的民事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1.债权的概念与特征 (1)债权的概念 在债的关系

15、中,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即为债权。 (2)债权的法律特征 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为相对 权;债权的发生具有任意性 与多样性;债权具有平等者发生和相容性 。 2.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 (2)不当得利 (3)无因管理 (4)侵权行为,建设工程有关的民事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3.债的分类 (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3)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5)主债与从债 (6)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4.债的消灭,建设工程有关的民事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1)债因履行而消灭 (2)债因提存而消灭 (3)债因免除而消灭 (4)债因抵消而消灭 (5)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

16、(6)债因混同而消灭 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1.2.5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建设工程有关的民事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2.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建设工程有关的民事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建设工程有关的民事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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