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电子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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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4章 担保法,本章学习目标,1了解担保的概念特征 2掌握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担保方式的概念、特征、适用范围 3掌握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担保方式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4.1 担保法概述,4.1.1担保的概念与特征 1.担保的概念 2.担保的特征 (1)从属性 (2)自愿性 (3)补充性 4.1.2担保的适用范围与担保方式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4.2 保证,4.2.1保证和保证人 1.保证的概念与特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清偿债务的行为。 (1)保证是一种人的担保方式 (2)保证人必须是主合同债权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

2、人 (3)保证人必须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4.2.1保证和保证人 1.保证的概念与特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清偿债务的行为。 (1)保证是一种人的担保方式 (2)保证人是主合同债权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3)保证人必须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 2.保证人的资格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限制: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

3、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3.共同保证,4.2.2保证合同和和保证方式,1.保证合同的形式 一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单独的书面合同;二是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在主合同中订立的保证条款;三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就保证事项达成的协议、传真、信函等文字资料。 2.保证合同的内容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保证的方式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4.2.3保证责任,1.保证担保的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

4、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主债权债务转让及主合同变更时,保证人的责任 3.保证期间 4.保证责任的免除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4.3 抵押,4.3.1抵押与抵押物 1.抵押的概念 2.抵押物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

5、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担保法规定,下列财产不可以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前述规定可以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为抵押物,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情况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4.3.2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6、1.抵押合同的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4)抵押担保的范围;(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抵押物登记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4.3

7、.3抵押的效力及抵押权的实现,1.抵押的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

8、,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1)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4.4 质押,4.4.1质押的概念与分类 质押是设定质权的行为,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交由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4.4.2动产质押 1.动产质押的概念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

9、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质押合同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4)质押担保的范围;(5)质物移交的时间;(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 (1)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2)代理人只能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 (3)代理人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标准行使代理权; (4)代理人一般应当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擅自转委托。,3.质押的实现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

10、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4.4.3权利质押,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4.5留置,4.5.1留置及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

11、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该动产,以作为债权担保的权利。 4.5.2留置权适用的范围及条件 1.留置权适用的范围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以及法律规定的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 2.留置权适用的条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占有的动产与债权有牵连关系;(3)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4.5.3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12、,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5.4留置权消灭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1)债权消灭的;(2)债务人另行提供

13、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4.6定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预先向对方交付的一定款项,债务人履行债务后,给付定金的一方有权收回定金,或者将定金抵作价款;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思考练习题,问答题 (1)什么是担保,担保的特征有哪些? (2)保证人的资格是如何规定的? (3)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有哪些区别? (4)抵

14、押权应如何实现? (5)抵押与质押的区别有哪些? (6)留置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案例分析,刘某已年满16周岁,是某县剧团演员,月收入800元。一天刘某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同事夏某。之后刘某因患严重精神分裂症,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据此请求法院确认赠与自行车的行为无效。 问题:根据本案案情,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结合身边发生的事情说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对民事行为效力的影响。,思考练习题,问答题 (1)法的特征有哪些? (2)简述法产生、发展的过程 (3)我国法的渊源有哪些? (4)简述法的效力 (5)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6)法律责任的种类有哪些,追究法律责任的条件有哪些?,案例分析,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一台机器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甲又将该机器质押给丙。丙在占有该机器期间,将其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而被丁留置。 问题:在此例中,甲的抵押权、丙的质押权、丁的留置权在行使时将产生冲突,分析谁的债权能够得到优先行使,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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