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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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第十章 客户身份识别 第一节 客户身份识别的重要性和基本要求 一、客户身份识别的法律依据 客户身份识别是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强制性要求,是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 反洗钱法 、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的重要性 1.客户身份识别通过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从源头上防范洗钱活动,有效保护金融机构和客户的资金安全,为金融机构预防洗钱犯罪、防范金融风险构筑一道安全防线。 2.客户身份识别有助于预防、监控和打击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及时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可疑交易,发现和切断资助犯罪行为的资金来源和渠道,防范新的犯罪行

2、为,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3.保证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用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恐怖融资活动、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有利于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追查并没收犯罪所得,保护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财产权,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 4.客户身份识别是金融机构做好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信息保存及其他反洗2钱工作的基础。 三、客户身份识别的基本原则 (一)真实性 金融机构应对客户的身份资料、交易目的等因素的真实性进行识别,要求客户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姓名或名称。金融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向公安、工商行

3、政管理等部门核对客户有关身份的真实性。 (二)有效性 一方面,金融机构应要求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必须合法有效;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制定的客户身份识别具体实施办法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修改完善,以有效地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三)完整性 金融机构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应当对客户的身份资料、交易情况、交易目的、交易性质等内容进行识别、了解,并对客户身份资料、客户交易记录等信息完整保留,以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 四、客户身份识别的基本要求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完整的

4、客户身份识别流程应包括“核对、了解、登记、留存”四个环节: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3份证明文件;对于高风险客户、高风险账户持有人,应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及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及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建立业务关系时的识别要求 在与客户建立金融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金融机构应当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金融机构应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客户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基本信息。 (二)业务存续期间的客户身份识别要求 在与客户的业务

5、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当对客户及其交易的风险认知程度发生变化时,金融机构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及时调整其风险等级分类,以确认其身份和有关交易是否可疑。 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了解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的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经营状况等 (三)代理业务和第三方识别要求 1.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按照有关要求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4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等。 2.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以

6、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由委托方承担第三方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3.除信托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客户的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 (四)禁止性要求 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五)非面对面识别要求 金融机构利用电话、网络、自动柜员机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 (六)保密性要求 金融机构应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妥善保存客户身份

7、识别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第二节 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 银行是资金存管和划转的主要平台,客户以开立帐户的方式与5银行建立业务关系,因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尤为重要。银行业客户身份识别应全面了解客户的真实身份、经营背景、履约能力、开户目的、交易性质及资金来源等有关信息(见表 1) 银行汇业客户身份识别索引表识别环节业务分类客户类型、币种明细分类一次性金融服务对公、对私现金不在业务发生的机构开户对公人民币基本户、一般户、专用户、临时户业务关系建立环节 开立存款帐户对公外汇 活期、定 经常项目、资本项目6期 帐户个人人民币活期、定期储蓄帐户、结算帐户个人外汇活期、定

8、期外汇结算帐户、资本项目帐户、外汇储蓄帐户对公对私保管箱、电子银行、基金供销、保险供销等对公人民币 定期对公外汇 活期个人人民币 活期建立中间业务关系人个外币 活期人民向资金流动、项目、房地产、个人贷款贷款业务关系外币外债帐户、国内转贷款业务关系存续环节建立中间业务关系对公对私保管箱、电子银行、基金供销、保险供销等业务关系终止存款帐户 对公人民币活期、定期各类帐户7对公外汇活期、定期经常帐户、资本项目帐户个人人民币活期、定期储蓄帐户、结算帐户人个外币活期、定期经常帐户、资本项目帐户人民向 各类对公、个人贷款环节贷款帐户外币外债帐户、国内转贷款 对私客户:中国公民 16 岁以上出示身份证和临时身

9、份证,军人武警出具军人、武警身份证件,16 岁以下公民应由监护人代理开户,并出具代理人身份证及使用人户口簿,香港、澳门居民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出具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外国公民出具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者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境内对公客户: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代理人的需要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8 境外对公客户:经过公证的境外有效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

10、其他与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及有权人士的授权委托书,能够证明授权人有权授权的文件,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需登记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包括: 对私客户: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对公客户: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

11、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客户办理业务时,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均应按照以上基本内容开展,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如有特定要求的,应按以下明细规定来处理。( 一 ) 一 次 性 金 融 服 务 识 别 条 件为 不 在 本 机 构 开 立 账 户 的 客 户 提 供 现 金 汇 款 、 现 钞 兑 换 、 票9据 兑 付 等 一 次 性 金 融 服 务 且 交 易 金 额 单 笔 人 民 币 1 万 元 以 上 或 者外 币 等 值 1000 美 元 以 上 的 。识 别 主 体 : 银 行 营 业 网 点

12、经 办 人 员识 别 对 象 : 客 户 、 代 理 人 。识 别 要 点 :1、 要 求 机 构 法 人 、 其 他 组 织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 简 称 对 公 客 户 )出 示 的 身 份 证 件 或 者 其 他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 并 保 留 相 应 复 印 件 ;2、 要 求 自 然 人 客 户 出 示 份 证 件 或 者 其 他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 并 保留 相 应 复 印 件 ;3、 核 对 信 息 信 息 完 整 、 准 确 并 核 对 真 实 性 后 登 记 客 户 身 份 基本 信 息 ;4、 了 解 实 际 控 制 客 户 的 自 然 人 和 交 易

13、 的 实 际 受 益 人 。( 二 ) 开 立 存 款 帐 户1、 对 公 人 民 币 帐 户开 立 存 款 帐 户1、对公人民币帐户识 别 条 件 : 通 过 对 公 人 民 币 活 期 存 款 帐 户 及 定 期 存 款 帐 户 的方 式 与 银 行 建 立 业 务 关 系 。识 别 主 体 : 柜 员 、 客 户 经 理 、 经 营 部 门 负 责 人 、 其 他 相 关 业务 人 员 等 。识 别 对 象 : 拟 开 立 帐 户 的 对 公 客 户 、 法 定 代 表 人 、 开 户 经 办人 。10识 别 要 点 :(1)基本存款账户。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银行应按照料客户性质和类型

14、,要求客户出具以下证明文件:(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正本;(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4)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5)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6)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7)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8)外地

15、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9)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10)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11)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12)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11的批文或证明。(13)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14)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15)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16)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有 权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6、( 2) 一 般 存 款 帐 户 。 申 请 开 立 一 般 存 款 帐 户 , 应 向 银 行 出 具 开 立基 本 存 款 帐 户 规 定 的 证 明 文 件 、 基 本 存 款 帐 户 开 户 登 记 证 和 下 列证 明 文 件 ; 存 款 人 因 向 银 行 借 款 需 要 , 应 出 具 借 款 合 同 ; 存 款 人 因 春 他 结 算 需 要 , 应 出 具 有 关 证 明 。(3)专用存款账户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帐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帐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2)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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