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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自然正义原则(正当法律原则)1、自然正义原则包含两个基本意涵,一是听取当事人意见,二不作自己案件的法官,从而产生了审判公正和程序正义理论。 2、对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现代性解释,应包括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和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是指要求一切权力的行使在剥夺私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具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是指要求国会所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公平和正义,如果民意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剥夺了个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时,不符合公平和正义的标准,法院即宣告这个法律无效。 1或即“要求法院确信法律不仅仅是使法律付诸实施的法律,而是法律的
2、目的公正、合理、正义。 ”2 根据自然正义原则或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法治政府所遵循的基本正义原则应当符合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在实体正义上要求:(1)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即政府依法行为,不偏私,即行政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法律,遵循依法行政原则,并1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 (上)M,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383 页。2 美科尔威因 帕尔德森: 美国宪法释义M,华夏出版社 1989 年版,第 237 页。2“相同情况相同对待” ,不因感情或其他因素影响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为,导致行政行为不公正、不正义;(2)行政行为的平等性。即平等地对待行政相对方,不歧视,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
3、依法平等地对待任何行政相对人,而不能因行政相对人的身份、地位、民族、性别和宗教信仰等的不同而对之予以不平等地对待;(3)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即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即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考虑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政策要求、社会公正的准则、相对人的个人情况、行为可能产生的正面的或负面的效果,同时应该考虑实施行政行为的各种相关因素,非主观地、任意地、武断地作出决定和实施行政行为。在程序正义上要求:(1)不能作自己案件的法官。即行政机关在处理涉及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务或裁决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争议时,应主动回避或应当事人的申请回避,即回避原则;(2)不单方接触。即行政机关就某一行政事项要同时对两个以上的行政相对人做出行政决定或行政裁决时,不能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形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和听取其陈述,接受其证据,从而导致腐败或偏听偏信的定势情形;3(3)做出不利于行政相对方的行政行为必须举行听证。即行政机关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当事人申辩意见的情形下做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或按照英美国家的自然正义原则或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处分前,应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给予其他听取意见的机会,即听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