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监高及大股东合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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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监高及大股东合规交易类型一:短线交易(买、卖)(一)涉及对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二)释义短线交易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在法定期间内(6 个月)对公司上市股票买进后再行卖出,或卖出后再行买入的行为。(三)涉及短线交易的特殊情形1、若社保基金理事会与各投资管理人以及各投资管理人之间的投资决策不是相互独立的,则对该公司股票的买卖应受六个月持有期的限制。此外,全国社保基金委托的单一投资管理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 5%时,则应严格遵循证券法第 47 条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2、警惕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2、协议转让;3、认购公开增发股份、认购定向增发股份;4、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股东回购;5、持有同一上市公司的 A 股和 B 股再进行相关买卖活动;6、股票转为 ETF 份额再赎;7、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发生的交易行为应整体看待,其中任一行为人的买卖行为均影响其余一致行动人的买卖权益;8、设置委托投票权。(四)不涉及短线交易的特殊情形 1、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2、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若干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全国社保基金合并持有上市公司 5%股份后,若社保基金理事会与各投资管理人以及各投资管理人之间的投资决策是相

3、互独立的,则对该公司股票的买卖可以不受六个月持有期的限制;3、发生股权激励需向高管股东回购股份;4、董监高的配偶操作董监高配偶的账户交易董监高任职上市公司的股票;5、持股 5%以上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通过证券交易所平台在 6 个月内出借和收回证券的。救市:在 6 个月内减持过本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购买本公司股票的,不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情形。通过上述方式购买的本公司股票 6 个月内不得减持。典型案例案情简介:2015 年 8 月 19 日,曹某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HBGF)股票 2

4、5,400 股,成交均价为 18.45 元,总金额为 46.86 万元。2016 年 2 月 4 日,曹某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以竞价交易方式减持 HBGF 股票 70,000 股,成交均价为 17.37元,总金额为 121.60 万元。处罚结果:曹某在任职 HBGF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持有的上市公司(HBGF)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又卖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短线交易。对此,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类型二:敏感期(买、卖)(一)涉及对象深交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配偶上交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释义上述人员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

5、股票: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深交所明确指出若定期报告推迟,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三)豁免情形救市: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日内累计跌幅超过 30%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且承诺未来 6 个月内不减持本公司股票的,可以不遵守敏感期规定。(四)业绩预告和快报的修正公告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规范运作常见问题解答指出公司发布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视同发布

6、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因此董监高在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前 10 日,买卖股票也应受到限制。典型案例案情简介:上市公司(SZTY)2012 年年报原预约披露日期为 2013 年 3 月 26 日,后申请延期至 4 月 26 日。2013 年 3 月 22 日,公司高管许某先后卖出 5 万股、10 万股、买入 7350股、卖出 10 万股。许某的交易行为构成了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及短线交易,窗口期买卖股份数量 25.735 万股,买卖金额 474.10 万元,短线交易股份数量 10.735 股,短线交易金额203.96 万元。处罚结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许某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另外

7、,上市公司(SZTY)对许某做出警告处分,并对其进行交易金额 10%的经济处罚,约 48.8 万元。类型三:敏感期(深交所买卖、上交所:买)(一)涉及对象深市主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则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中小板、创业板包括:(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上交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备注: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最终控制人应当比照执行)(二)释义上述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股票(上交所为“不得增持” ):1、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内(上交所为“定期报告公告前 10

8、日内” )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直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三)豁免情形救市: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日内累计跌幅超过 30%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且承诺未来 6 个月内不减持本公司股票的,可以不遵守敏感期规定。类型四:减持预披露(卖、披露义务)(一)涉及对象持股 5%以上的股东(二)释义1、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9、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原则。典型案例案情简介:XDT 作为上市公司(DBDQ)的控股股东,于 2015 年 3 月 20 日至 2015 年 6 月 10 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上市公司(DBDQ)流通 A 股 128,600,000 股,占上市公司(DBDQ)股份总数的 14.72%。XDT 在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持有的上市公司(DBDQ)股份超过上市公司(DBDQ)股份总数的 5%,但 XDT 未在首次出售二个交易日前刊登减持提示性公告。处罚

10、结果:XDT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 第 1.4 条,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 第 1.3 条、第 4.2.24 条、第 4.2.25 条的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 第 17.2 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交易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XDT 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类型五:其他变动 1%的披露要求(买卖、披露义务)(一)涉及对象中小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创业板:5%以上的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备注: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最终控制人应当比照执行(二

11、)释义增加或者减少比例达到 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类型六:短期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卖)(一)涉及对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二)释义1、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2、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典型案例案情简介:GDGD 于 20 日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减持上市公司(GDKJ)股票 1100 万股,占总股本的 3.1829%,减持均价为 20.1 元/股;于 21 日再次通过大宗

12、交易,以均价 20.16 元/股减持 625 万股,占总股本的 1.8084%,合计减持 4.9913%。本次减持后,GDGD 持股由13.3551%降至 8.3638%。GDGD 表示,本次减持为补充其流动资金,改善其财务状况和提高盈利、抗风险能力,并称不排除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减持的可能。处罚结果:上市公司(GDKJ)表示,GDGD 的本次减持违反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要求,不仅破坏证券市场交易秩序,还侵害了其他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据上市公司(GDKJ)披露,GDGD 曾因相关行为涉嫌违规,于 2015 年 12 月 8 日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 ;公司于 6 月 3

13、日收到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就 GDGD 相关行为对 GDGD 及其他相关方作出行政处罚。依照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不得减持股份。GDGD 本次减持违反了上述规定。类型七:三个月内减持不得超过 1%(卖)(一)涉及对象持股 5%以上的股东(二)释义1、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

14、、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原则。典型案例案情简介:2016 年 6 月 16 日至 6 月 22 日,HXRS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上市公司(XNE)500 万股,占(XNE)股份总数的 1.56%,减持金额 7945.02 万元。本次减持后,HXRS 不再持有上市公司(XNE)股份。按照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而 HXRS 既未按规定预先

15、披露减持计划,且三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比例超过上市公司(XNE)股份总数的 1%。处罚结果:9 月 30 日,深交所发布了关于对 HXRS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对 HXRS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计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10 月 9 日,山东证监局决定对 HXRS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类型八:内幕交易管理与限制(买、卖)(一)涉及对象内幕知情人(二)释义从知情之日起到事件正式披露的两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股票。(三)内幕信息认定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16、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典型案例案情简介:上市公司(LSGB)董事长赵某某、原证券事务代表徐某,是上市公司(LSGB)境外参股公司重大亏损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赵文某为赵某某的近亲属并关系密切,且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徐某存在联络。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赵文某于 2015 年 4 月 3 日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卖出所持 9 万股,避损金额 391,130.2 元,构成内幕交易。处罚结果:天津证监局据此决定,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没收赵文某违法所得 39.11 万元,并处以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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