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行业规范条件(2016年)和稀土行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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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稀土行业规范条件(稀土行业规范条件(2016 年本)年本) 为有效保护稀土资源和生态环境, 推动稀土产业结构调 整和升级, 规范生产经营秩序, 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等要求,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项目的设立和布局 (一)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和相关发展规划要求,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矿产资源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 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规划等要求。 (二)开采稀土矿产资源,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 全生产许可证。矿山企业应严格按照批

2、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 开采计划进行开采,严禁无证、越界开采和超总量控制指标 开采,严禁选用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的采选矿工艺。 (三)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投资项目应按照政府 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规定,经核准后方可建设生产。 二、生产规模、工艺和装备 (一)生产规模 企业或大型稀土集团生产规模: 混合型稀土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 20000 吨/年 (以 氧化物计,下同);氟碳铈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 5000 吨/年;离子型稀土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 500 吨/年。 禁止开采单一独居石矿。 使用混合型稀土矿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生产规模应不 低于 8000 吨/年;使用氟碳铈矿的独立冶炼分离企

3、业生产规 模应不低于 5000 吨/年;使用离子型稀土矿的独立冶炼分离 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 3000 吨/年。 以上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 20%。 (二)工艺及装备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企业选用低污染、低排放、低 能耗、经济高效的清洁生产工艺,推广使用国家重点行业 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的成熟技术。不得使用产业结构 调整指导目录、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 产品指导目录、 高能耗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 中规定应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生产落后产品。 混合型稀土矿、 氟碳铈矿开发应建有完备的三废处理设 施,专门的废石场和尾矿库。 离子型稀土矿开发应采用原

4、地浸矿等适合资源和环境 保护要求的生产工艺,禁止采用堆浸、池浸等国家禁止使用 的落后生产工艺。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应采取清洁高效萃取分离工艺, 不得 采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落后生产工艺。 三、能源消耗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应采用先进工艺和装备, 有完善的节 能措施,能源消耗须达到稀土冶炼加工企业单位产品能源 消耗限额 (GB29435-2012)要求。电机、水泵、变压器等 通用设备满足相应能效标准限定值要求,应依据节约能源 法接受节能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资源利用 混合型稀土矿、 氟碳铈矿采矿损失率和贫化率不得超过 10%,一般矿石的选矿回收率达到 75%以上(含,下同), 低品位、难选冶稀土矿石选

5、矿回收率达到 65%以上,生产用 水循环利用率达到 85%以上。 离子型稀土矿采选综合回收率达到 75%以上, 生产用水 循环利用率达到 90%以上。 处理混合型稀土矿和氟碳铈矿的冶炼分离项目, 从稀土 精矿到混合稀土,稀土总收率大于 92%,从混合稀土到单一 或富集稀土化合物,稀土总收率大于 96%;处理离子型稀土 矿的冶炼分离项目,从混合稀土到单一或富集稀土化合物, 稀土总收率大于 94%。 五、环境保护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企业应符合区域环保规划,应 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落实规划环评,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全国主体功能区划中划 定的禁止开发

6、区、限制开发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稀土矿山 开发、冶炼分离项目。 (二)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新(改、扩)建项 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经审批不得开工建设。 (三)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企业应按要求申领排污 许可证;严格执行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6451-2011)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 策(环发2005109 号),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按照 有关法律和相关办法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有效运行, 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及时公开监测数据,并保 存原始监测记录;按要求进行排污申报、履行排污缴费等环 保义务。 (四) 稀土矿山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矿山生态恢复保

7、证 金制度,按照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 恢复治理方案进行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 复垦。对含伴生放射性元素的稀土矿山,应采取相应的辐射 防护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 (五)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企业产生的一般固体废 物处理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 制标准 (GB18599-2001)要求,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严格 执行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含钍、铀等放射性废渣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 定 (GB14500-2002)要求,严格进行管理。 (六)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应达到稀土冶炼行业清洁生 产评价指标体系级水平;定期实

8、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 过评估验收。 (七)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近三年 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按规 定制定企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备案,定期演练。 六、产品质量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产品质 量法 ,应当有独立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检验人员,有健 全的质量检验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 标准。 七、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消防和社会责任 (一)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建设项目必须具备国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 产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安全设施必须 与主

9、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项 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 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稀土矿山开发建设项目需按规定取得安 全生产许可证,否则不得投入生产运行。健全安全生产组织 管理体系、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严格遵 守安全评价和职业危害评价制度,达到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 防护等法律法规要求。 (二)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企业必须遵守职业病 防治法 ,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 护, 具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条件。 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对重大危险源有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

10、案,并配备 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以及安全供电、供水 装置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设施。尘毒作业场所达到国家职 业卫生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 害因素检测、评价。 (三) 稀土矿山开发、 冶炼分离过程涉及放射性污染的, 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铀、钍矿冶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技术规定 (GB1458593) 、 电离辐射 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18871-2002)及稀土生 产场所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Z139-2002)等法律法规要 求,配套建设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 (四)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防法 ,

11、项目设计要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执行,消防验收手续齐全。生产过程要严 格管理,保证安全生产。 (五)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 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 价结果在 B 级及以上。 八、其他规定 (一)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港、 澳、 台地区除外)所设立的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企业。 新建、改建和扩建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项目应符合 上述规范条件。 列入符合规范条件公告的企业名单, 作为相关政策支持 的基础性依据。对未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相关政策将不予

12、支持。 (二)本规范条件涉及的有关标准和行业政策、 法律法 规若进行了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自 x 年 x 月 x 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 化部原 2012 年 7 月 26 日公布的稀土行业准入条件 (工 业和信息化部 2012 年第 33 号公告)同时废止。 (四)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 行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稀土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稀土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稀土行业管理, 发挥先进企业的示范和 引导作用,推进稀土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 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13、(香港、澳 门、台湾地区除外)所设立的稀土矿山开发和冶炼分离企业 (以下简称稀土企业) 。 第三条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稀土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符合稀 土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 )的稀土企业实行有 进有出的动态准入管理。有关行业协会协助工业和信息化 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稀土行业主管部门做 好公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 稀土企业按照自愿原则提出规范条件公告 申请。 第二章申请与核实 第五条第五条 申请规范条件公告的稀土企业,应具备以 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规范条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第六条符合规范

14、条件的稀土企业填报稀土行业 规范条件公告申请书及相关情况(见附) ,对本企业符合 规范条件中规定的企业布局、生产规模、工艺装备、能 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安全生产、 职业病危害防治等方面要求做出详细说明,并提供如下材 料: (一)稀土企业经营执照。 (二) 建设项目立项申请、 项目核准文件、 采矿许可证、 土地使用证。 (三)环境保护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文 件、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稀土企业完 成上年度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 标情况的确认文件,完成上年度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下达的主 要污染物减排任务情况的确认文件。上年度由环境监测

15、站或 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局的监测报告及含辐射环境监测报告, 近三个月的在线监测数据;危险废物规范处置情况(台账记 录、转移联单齐全) 。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 企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四)清洁生产评估验收报告。项目建设通过节能审查 的文件。 (五)安全评价文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品和危化 品使用许可证等。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消防验收或备案 文件。 (六)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文件。 (七)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第七条第七条经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组建的稀土集团企 业商所在省

16、、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稀土行业主管部门提 出自审意见, 并将相关材料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稀土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 其他企业的规范条件公告申请,会同省级环保、安全监管等 部门依照规范条件要求,组织对本地区申请规范条件公 告的稀土企业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 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复核与公告 第八条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稀土企业规范条件公 告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的复核。自收到各地报送的申请材料 3 个月内,组织有关方面完成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的复核 及现场核实,并在征得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符合规范条 件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形式 予以公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第九条申请规范条件公告的稀土企业应如实填报各 项申请材料。 进入公告名单的稀土企业 (以下简称公告企业) 要严格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公告企业应建立生产经营台账, 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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