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校规的界定论文校规规范与应用论文:对义务教育阶段校规的界定及其形式法源的推演求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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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义务教育阶段校规的界定及其形式法源的推演求证校规被广泛应用,却未被收入法学辞典,在教育辞典里也仅是与校纪组合成校纪校规的词条被定义1 。教育界和法学界虽已有学者尝试定义 2,但尚未得到学界的一致认同3。本文尝试以实例求证和形式法源推演方法,对校规做出学理认识,以期校规的进一步规范化和科学化。由于学校种类不同,其校规的调整对象、内容及形式法源也有差别,为获得更清晰的认识,本文仅讨论义务教育阶段的校规(以下简称校规)。 一、校规的界定 1.校规的调整对象及与学校章程、管理制度的关系 校规、学校章程、管理制度,是学校自己制定调整不同行为、不同关系的管理规范。校规调整的是学生的思想、行为及学校对它们

2、的评价和监管关系。校规的地位和效力位阶要小于作为学校“宪法”的章程,也仅是学校众多管理制度之一。校规在章程指导下制定和施行,并与学校其他管理制度一并实践“依法治校”。 2.校规的表现形式 校规作为一种规范形式,有与法律相类似的表现形式,包括成文的和不成文的。 以上海市兴陇中学(初级中学)为例,该校校规的表现形式有:兴陇中学学生一日常规、兴陇中学学生在校规范、兴陇中学违纪学生处罚条例、兴陇中学学生自主管理条例,以及与以上成文规范相配套的执行制度。但实践中,校规还以书面或者非书面的通知、口头要求等不成文形式存在。制定和执行校规一般归为学校德育工作,政教处、团委为主管部门,分管德育的校长、主任和班主

3、任或老师、或被授权的学生为校规的实际执行者,这些部门或者人员对学生行为处理的个案实质也起着校规判例的作用。 3.校规的内容 以上海市兴陇中学学生一日常规为例,校规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进校常规、仪容仪表、升降旗常规、早操常规、上课常规、课间休息常规、作业常规、卫生常规、就餐常规、奖惩条例。校规把学生在学校的每个环节、每类可能做的行为都纳入到了管理范畴,这既是常规,也是全规。 因此,校规是实施义务教育学校依法制定,适用于引导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及学校对它们进行评价和监管的规范总称。 二、校规的现状现实作用与法律地位极不协调 校规是学校进行学生管理的最直接依据,关系到学生的最广泛利益。它从学

4、生每天进校到离校,对学生的言、行、穿、吃、学、玩等都有规范和约束。它维护了秩序,但也可能损及学生权利,甚至是学生最基本权利。近期的“短发令逼死 13 岁女生”即为突出事例4 。 但校规的法律地位仅是学校制定的内部规则,不属“法”的范畴,不具有法的普遍的和必须执行的约束力,也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或参照5。在现有法律体系中,也找不出对校规有非常明确且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规范。校规这种最贴近现实教育生活却游离于法律体系之外的处境,使得法律对它的规制极弱,也导致了实践中的乱象及其对学生、对民族教育甚至基本权利的损害。 1.校规失范与校规恣意 校规失范是指校规内容对法律法规的违反、对学生成长规律、教育

5、规律的违背。它表现为各种不合法、不合理的校规条款,如某校校规规定:“对行为恶劣的学生,学校将召开全体师生大会责令其公开检讨,并根据其对所犯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相应的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6。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程序尚有不公开审理的保护,违反校规却要召开全体师生大会予以集体讨伐,这是严重侵犯学生名誉权的行为。再如某小学校规:“体育课按老师要求上,严禁上厕所、喝水、回教室.”7,该校规既违背学生成长规律、教育规律,也是对常识的无视。 校规恣意是指学校某个部门或者某个人无视或者忽视学生家长意见、学生意见、普通教师意见,仅依一己之意制定校规的现象。有学者用“校长一怒校规出”来描述 8,虽然这有点夸

6、张,但很多学校校规的出台基本上没有听取学生家长、学生、教师意见,也是事实。校规恣意加重了校规失范现象。 2学生抗争及其高昂代价 学生抗争的事例表现为一些极端事件,2010 年 10 月 9 日,山东省临沂市第六中学西校区的 13 岁七年级女生张悦在三次被赶出校门后,以自杀的方式来对抗校规中的“短发令”9;2004 年 4 月 19 日,河南省登封市石道乡郭沟村小学 6 年级学生郭洪渊因数学考试分数与估分差 19 分,以自杀的方式对抗数学老师的罚款抵分数规定10。极端例子虽为个别,但学生对校规的不满或者抗争却是普遍的。一份对某初级中学 404 位学生的调查问卷结果显示,对校纪校规内容非常不满意的

7、比例达到 68%,而满意的仅占 5%11。而这种非常不满意的抗争会表现在学生对校规的故意违反、心理抗拒上面,学校对学生故意违反校规行为的规制和对心理抗拒的威压,则会造成发生率更高、持续时间更长的隐性伤害,其典型例子是学生心理疾患和人格缺陷12。 尽管对极端个案我们可以启动民事或行政诉讼来救济学生权利,或者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来惩治犯罪事件,但更普遍发生的非显性权利侵害则可能得不到任何补救或救济,或者可能积累到无法补救的状态。迟到的正义和无法补救的侵害,已经损害到了学生个体的正常成长,也将逐步损及我们整个民族的良好发展。因此,校规的现状必须得到改变,它应得到更明确、更有效的法律规制。三、对校规形式法

8、源的推演求证 校规虽不是法律的范畴,但仍应依法制定。虽然校规所依据的法律很笼统,但通过推演,我们仍能够找到约束它的一系列形式法源。不同位阶法律对校规的规范有详略之别,宪法仅明确国家有实施教育权力,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则将之扩展为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实现国家实施教育权力的具体权力规范,包括可行使的权力内容及对权力约束规范,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则对这些权力内容及权力约束规范的实施明确了细则或做了补充。 1宪法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是校规的宪法法源 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它确立了国家教育权。国家教育权的内容包括:教育目的及教

9、育方针政策的推行、义务教育的实施、国家办学权13。义务教育学校作为国家教育权的实际实施人,被间接地授权通过校规来实现国家教育权。 2教育法 第二十八条、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是校规的法律法源 法律是对宪法规范的具体化,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直接明确学校有实施义务教育的权利。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它们没有提及校规,但其中的“章程”、“学籍管理”、“奖励或者处分 ”、“学校管理制度”、“批评教育”,或隐含

10、了校规名称、或明确了校规内容,但尚不是具体可实施的教育管理规范。 3小学管理规程 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五十八条是校规的部门规章渊源 小学管理规程是教育部发布的部门规章,第十三条“小学应从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要求校规的评价标准应该全面;第十五条“小学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予表彰,对犯错误的学生应予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小学不得开除学生。”明确了校规的评价形式、校规的处置规则界限不得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第五十八条“小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校章程”要求学校进行制度建设。 但小学管理规程也只是就学校对学

11、生进行的教育评价、评价形式和处置界限做了明确,对德智体评价标准、品学兼优认定标准、错误认定标准和实施这些标准的程序尚未明确。 4“教育部关于发布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 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的通知”(以下简称教育部通知)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学籍管理办法)是校规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法源 教育部通知和省学籍管理办法在法律体系中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法律渊源,不能作为在行政诉讼中审判的依据或者参照14。但作为行政规范,对各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各地中小学校和全国的中小学生具有约束力。相较而言,它们与校规内容最为接近。 教育部通知明确要求各

12、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各地中小学要“从本地本校实际出发,健全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做到教育的经常化、制度化”,这可以认为是中小学制定校规的最直接依据,制定校规是教育的制度化工作。上海市兴陇中学违纪学生处罚条例第二项内容也表明,该条例的制定依据之一中学生守则(该处罚条例发布的 2007 年已经不再适用中学生守则,因为 2004 年 9 月 1 日施行的教育部通知已把中学、小学学生守则合并为中小学生守则,此为上海市兴陇中学的错误)。教育部通知的附件,即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明确了中小学生的思想要求、行为要求、着装要求等,但仅是一种倡导性语言,而非

13、强制性规范,且无处分规则。各地制定的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实施细则,效力范围低于教育部通知,但其内容相类似。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教育部规章小学管理规程第十七条授权,制定省学籍管理办法,其对本省的中小学学籍管理有约束力。以 2006 年 4 月 1日起试行的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为例,它规定了学校对学生考核与评价规则、毕业结业肄业条件、奖励处分形式程序、学籍管理规则等,其约束力很强。该办法设置了人手一本的评价结果记载手册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该手册的评价结果与学生的毕业证书发放、奖励、升学转学相关联,而且一直跟随人事档案。但该办法设置的每学期一次的“学生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评价却

14、无具体标准,对其中的“犯错误”也没有认定依据和程序。 虽然教育部通知附件里的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有倡导性的对与错,但各省学籍管理办法不能想当然地以此来作为认定标准。因此,省学籍管理办法仍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5.学校作为义务教育最基层实施者的法律地位是校规的身份法源 以上推演发现学校依据正式法律法源和非正式法律法源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仍无法落实对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评价机制,无法落实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权力的行政管理体制,无法落实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机制。依据上的不明确与法律职责地须执行之间产生了矛盾,谁来化解?目前尚无明确法源。 学校作为最基层实施国家

15、教育权力的主体,获得了公法人身份,它只能制定校规,将上位法源的内容进行“统一”,并落实各项义务教育职责。但实践中统一与否、落实与否,全赖于校规制定者和实施者的自由心证,因为目前尚无国家立法机关或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对学校制定校规的审查机制,也无学生家长、学生对学校制定校规的参与、修正机制。 校规有形式法源,但对它规范不彻底,它引发了各义务阶段学校对上位形式法源的不明确、不遵守和对上位形式法源留下空缺处的恣意填补,导致了校规的现状。为扭转这个局面,我们必须认清校规形式法源、准确解释校规形式法源,并在此基础上完善法律、健全制度,使校规有明晰的、有强制约束力的形式法源链条,并以此有效规范校规制定者和实施

16、者的自由心证。 参考文献 1 顾明远 .教育大辞典(第一卷).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0. 2王彬,施启胜 .试论校规的道德意义与管理意义以龚超事件为例作分析.教育学刊,2006(12). 3 雷思明 .校规如何与法律接轨.中小学管理,2009 (6). 4 曹建民 .短发令逼死 13 岁女生三次被赶出校门服毒自尽. 山东商报,2010-10-12. 5 申素平 .教育法学原理、规范与应用.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9. 6 雷思明 .校规如何与法律接轨.中小学管理,2009 (6). 7 张学亮,王荫玲 .中小学校规的观察和思考.基础教育研究,2004 (9). 8 茅卫东 .警惕“ 校长一怒校规出”.中国教师报,2003-02-19. 10 李晓燕.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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