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权益保护升级换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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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中国卫生人才 2012.06 CHINA HEALTH HUMAN RESOURCES案例CASE女职工权益保护 “升级换代”文 子 扬龙年,双春加闰月,结婚生子两旺。为了图吉利,不少家庭计划诞下或已经诞下“龙宝宝 ”。不 过 ,对 于 处 在 孕 期 、产 期 和 哺 乳 期 这“三期”中的女职工而言,如何在生育“龙宝宝”的同时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不受侵害,是一个不得不多花点心思考虑的问题。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比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在众多方面可谓“升级换代”,进一

2、步加强了女职工在劳动中的特殊保护和权利的享有,提高她们的自身保护意识。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规定的出台背景、调整及实施中的具体措施等相关问题回答进行了解答。问: 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答:女职工劳动保护关系到全国1.02亿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对于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该规定施行20多年来,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一些内容已经适应不了新形势的需要,如: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

3、整;对女职工的产假假期和产假待遇需要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体制需要根据机构改革的变化作相应调整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问: 规定与1988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比,作了哪些完善?答: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规定主要从三个方面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作了完善:一是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二是规范了产假假期和产假待遇;三是调整了监督管理体制。问: 规定对产假假期作了哪些规范?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的女职工产假为90天,劳动法规定为“不少于90天”。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从有利于女职工身体恢复和母乳喂养的角度,规定参照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

4、约关于“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将生育产假假期延长至14周(即98天)。对女职工流产的,为保障流产女职工的权益,规定参照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流产假的档次划分,明确了流产产假,规定: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6周)产假。问: 规定对产假待遇作了哪些规范?答: 根据社会保险法,参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及各地生育保险规定,规定对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和未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的产假期间待遇和相关费用支出分别作了规定。关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

5、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关于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53CHINA HEALTH HUMAN RESOURCES 2012.06 中国卫生人才以案说法【案例】2008年1月1日,田女士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其担任合同制工作,每月工资人民币2500元,合同截止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2011年6月,田女士因怀孕身体不适申请休假,并向单位提交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及病假单。此后每隔一个月,都向单位提交病假单直至2011年12月底。考虑

6、其怀孕特殊时期,在此期间,单位一直发放其病假工资。2012年1月,田女士向单位提交了医生的诊断证明其流产。后至2012年5月一直未到岗工作,也未提交任何请假证明。单位多次与本人联系,其一直回避并拒不到岗工作。单位做出了与田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评析】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 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本案中,用人单位给予田女士流产假符合相关规定,且其怀孕后一直病休,单位也按照

7、职工患病的相关定给予其相关待遇。但流产假结束后,田女士拒不到岗工作,也未提交任何请假证明,旷工达数月,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是具有法律依据的。【案例】张女士为某医院合同制工作人员,担任护理岗位工作。2011年4月张女士产假结束后上岗工作。她认为其身体状况良好,因此要求医院安排其值夜班。科室负责人对张女士提出的申请较为慎重。经集体研究及咨询国家相关政策,认为张女士不适合夜班工作,拒绝了她的请求,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其婴儿哺乳满1周岁后才安排其正常夜班工作。【评析】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

8、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本案中用人单位应注意,虽然要求值夜班是张女士的自愿行为,但在实际工作中用人单位也应按照国家的相关政策执行,以避免在产生争议时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案例】吴女士蜜月期间意外怀孕,经医院诊断为宫外孕,不得已进行了人工流产手术。手术后,医嘱吴女士全休1个月。吴女士认为人工流产手术对自己的身体伤害很大,且法律有产假的规定,故向公司申请3个月的产假。而公司则认为吴女士属于自行终止妊娠,不应享受产假待遇,故按照医嘱,只同意吴女士休假1个月,并按照病假工资发放。双方协商未果,吴女士提起了劳动仲裁。【评析】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对于女职工流产的休假期间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相关细则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由此可见,本案中的吴女士和其所在公司对上述女职工保护规定都有误读,吴女士并不能主张3个月的产假,而其所在公司则应当按照医嘱给予吴女士1个月的产假,但这1个月期间的工资应当照常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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