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word论文】从税法角度看公司的社会责任【财税法规专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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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从税法角度看公司的社会责任【摘要】自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掀起了一场广泛的、涉及公司法基本原理的公司治理大讨论,其中公司的社会责任就是其争论的焦点之一。许多学者用以支持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主要依据是利害关系人理论,然而,在公司法的传统理论下,该理论只能解决公司要不要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但就如何积极引导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如何同时兼顾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社会利益等问题,却难以解决。本文试图从税法的角度阐述在要求公司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时,应当注重其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并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从而实现公司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社会利益,而又不

2、损害其市场竞争力。【关键词】公司的社会责任;税收优惠政策【正文】一、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在公司法领域的困惑(一)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肯定与否定之争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一经提出,其妥善性就受到了传统公司法理论支持者的强烈质疑。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反对者,恪守公司法的传统理论,仅以公司利益最大化、进而引伸出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公司的惟一目标,主张任何公司法律制度的构建都应紧紧围绕这一唯一的目的展开。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如:弗里德曼就认为,公司只有一项“社会责任” ,就是最大限度的增加其利润,并认为公司不应有社会良知1;哈耶克也曾指出,公司的唯一目标在于按照最能获利的方式使用股东授予经营层的资本,对利润最

3、大化目标的偏离都将危及公司的生存,并使股东获得无休止追求社会目标的难以控制的权利。公司不是慈善家,不能将其资源用于利润以外的其他社会目的2。公司社会责任的倡导者则认为,公司利润最大化或是说股东利益最大化仅仅是公司的目标之一,除此之外,公司尚应以维护和提升社会公益为其目标。公司法律制度的构建须在公司的利润目标和公益目标之间维持平衡。在这二元的公司目标中,前者集中体现的是公司及其管理者对股东的义务,后者着重反映的则是公司及其管理者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义务。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如:“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唯一存在的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的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

4、他所有社会利益。3” “公司的社会责,意味着重新定义公司的目标,除了利润最大化外,还要加入一些社会价值。也就是,公司的经营者应当将他们有关公司目标的看法扩及公司的决定对于其他成员所导致的影响,如雇员、社区和环境等。换言之,公司被期望带着社会良心活动4” 。2(二)争论的核心公司应否承担社会责任。许多学者用以支持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主要依据是利害关系人理论,他们认为公司除最大限度的增进股东利益外,还应当兼顾消费者的利益、债权人的利益、职工的利益、当地社区的利益、环境利益等。而反对者则认为,股东利益最大化是公司惟一追求的目标。公司的社会责任有无范围的限制。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肯定者在提出公司的社会责任

5、这一概念时,模糊的表述了公司所应承担社会责任的范围,而且对现实中的操作问题几乎没有论及。5这就使反对者抓住了该理论的缺陷:公司的社会责任在法律上不具有可操作性。公司社会责任有无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肯定者是从义务的角度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界定的。在我国几部论述公司社会责任的著作中有这样的表述: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6;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应对股东这一利益群体以外的,与公司发生各种联系的其他相关利益群体和政府代表的公共利益负有的一定责任7。反对者则认为, “公司的社会责任”这一理论仅为公司做出了义务性的设定,而没有相应的为其

6、设定权利,有悖公司法中的营利性原则,故而无法获致认同。(三)公司法的困惑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是在传统公司法理论导致利益体系失衡的背景下提出的,因而其更加强调的是对其他利益相关人利益的保护,以纠正利益体系对股东权益的过度倾斜,从而体现出法律的公平性。基于这一出发点,该理论只能是站在股东权利的对面为其设定义务性的规定。又因为局限在公司法的范围内,对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社会责任问题很难在公司法的范围内表述清楚,因而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范围就难以确定。对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的激励机制更是没有论及。正因为如此,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一经提出,其妥善性就受到了传统公司法理论支持者的强烈质疑。二、从税法角度看公司的

7、社会责任(一)质疑公司社会责任的“无限性”缘于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模糊表述,该理论的倡导者只是认为公司应对其他利益相关人负责、应最大限度的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却没有为“最大限度” 、 “其他所有社会利益”限定范围,因其模糊就有肆意为公司滥设义务之嫌,导致公司社会责任的“无限性” 。从税法角度看,税收的本质是人们享受国家(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而支付3的价格费用。也就是说国家(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供社会成员享用,国家(政府)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必须由社会成员通过纳税来补偿。 “私人为了自身消费而支付费用的现象,正是典型的市场等价交换行为在公共财政活动中的反应,从而税收也就具有了公共产品价格的

8、性质”8。法律经济学家也指出,税收主要是用以支付的公共事业费。 “一种有效的财政税应该是要求公用事业的使用人支付其使用的机会成本的税收”9。这一经济分析的观点也体现了税法的价格本质属性。上述两种角度对税收本质的认识,都揭示了税收的价格本质属性,同时也揭示了国家(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或从事公共事业,纳税人支付使用费这一等价交换的市场本性。国家(政府)履行社会责任而提供公共产品或从事公共事业,公司已通过税收缴纳了享用的费用,如再让其承担“无限的”社会责任,必然有悖于等价交换的市场本性。从宪法角度看,我国是一个福利色彩非常突出的国家。如我国宪法第14 条规定: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

9、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第 19 至 22 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科学事业、医疗卫生事业、文学艺术事业;第 26 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人们观念以及配套社会制度的限制,国家职能在很大程度上发挥得还不完全,但宪法对国家履行社会责任的要求是客观存在的。国家是社会责任的履行主体,

10、因此,就不能让公司承担“无限的”社会责任。同时在要求公司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时,也应当注重其权利、义务的对等性。二我国现行税法对公司履行一定社会责任的激励国家虽是履行社会责任的主体,但很难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及时做出反应,所推行的诸如社会保障、福利制度,环境治理、改善制度等履行社会责任的举措也未必准确到位能适合社会生活中各个环节的需求。因此就我国目前的发展水平来看国家履行的社会责任也只能满足社会生活中的基本要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司规模的扩大,公司作为营利性的经济实体,其运行涉足了市场经济的多个领域,因而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所以公司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是社会发展之使然。但在

11、具体操作中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在公司法环境下,公司的社会责任是被当作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的复合性义务来看待的。在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下,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义务的履行尚有衡量标准,而公司社会责任的道德义务的履行就难以找到衡量的标准,促使其履行的激励机制更无从谈起。这在客观上就会造成一些公司自愿履行公司社会责任的道德义务,而增加了了生产成本,从而惨遭市场的淘汰。4为了鼓励公司履行高于法定义务的社会责任,同时兼顾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社会利益,我国现行税法对公益、救济性捐赠实行扣减所得税制度。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税所得额时,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12、,在年度应税所得额 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另外,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特别强调准予扣除所得税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限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11(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12 条规定,这里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此外,现在还包括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中国绿化基金会等单位) 、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现向红十字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和规定的宣传文化事业、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也可按规定扣除

13、)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增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向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各种赞助支出,均不得扣除。另外,对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品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安排下岗职工就业等方面也可享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以上规定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其激励作用也只是限定在了特定领域。公司自愿履行其他范围内的社会责任,可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以及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是不是只能作为义务加以规定,这些都值得我们思考。(三)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引导作用,激励公司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税收优惠是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的一个

14、组成部分,用来体现政府的调控目标。从理论上讲,纯粹的税收优惠存在于市场失效的领域,弥补市场调节经济的不足,实现在社会福利最大化条件下的有效供给;非纯粹的税收优惠则是协调并弥补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实施效果中的不完善之处,发挥“微调”的作用,增进社会福利。在实践上,税收优惠的使用往往与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化程度、政策目标有关。10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表面上看只是赋予企业以额外的利益,但进一步分析我们就会发现任何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是同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或经济政策目标联系起来的,也意味着对不享受优惠的企业利益的一种限制,意味着对不同主体的重大利益的调整与分配,因此税优惠政策发挥着导向和激励作用。经

15、济法强调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税法作为其有机组成部分,理应体现社会利益本位这一经济法的本质。因此,制定和贯彻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当以社会利益本位为首要的出发点,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对不同企业间的利益进行权衡与分配,也就是说是否给予企业以税收优惠应当本着社会利益本位,将着眼点置于整个社会层面而不是企业层面,不是看具体的企业能够因此获得多大的利益,而是看整个社会将因此而得到多大的利益,只有在能够产生显著社会利益时才给企业以税收优惠。5将税收优惠政策和公司的社会责任联系起来,就是要寻求一种途径激励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同时也有利于公司更快、更好地贯彻国家政策。纳税人为了节减更多的税款,总是密切注意着国家制定的、

16、能减少纳税人缴税的最新政策。一旦国家有此类新政策出台,纳税人会马上采取行动,而这些行动正是国家政策鼓励的行为。比如,国家对生产者改进技术和工艺流程,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行为给于一定时期内减税、免税的规定。其目的在于鼓励企业开展环境领域里的研究与开发,鼓励企业利用废弃物,以及刺激企业投资于防治污染的设备和设施。这在客观上起到了更快、更好地贯彻国家政策的作用,同时也有利于纳税人财务利益最大化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润的多少决定了资本的流动方向,而资本的流动又代表了人力和物力的流动。因此,顺应国家经济调控政策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但有利于公司节税,实现纳税人利润最大化,而且有利于促进资本的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实现利用税收政策积极引导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这既不违背公司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同时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兼顾了又社会利益,而又不损害其市场竞争力。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司规模的扩大,公司作为营利性的经济实体,其运行涉足了市场经济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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