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中低压配网运行检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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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供电分公司中低压配电网运行检修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低压配电网(以下简称配电网)运行检修管理工作,理顺配网停电检修管理流程,提升供电服务水平,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故障,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好运行、维护、抢修工作,提高配网运行管理水平,保证配网供电安全可靠,根据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市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配电网设施应与输变电设施划分明确的产权分界点和运行维护分界点。第三条 县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和有关规程、规定,编制本单位配电网及设备现场运行规程。第四条 积极采用配电网设备带电检测、状态诊断技术,加大配电设备运行监测,深入开展状态评价工作,掌握配

2、电网运行状况,开展配网运行分析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置影响配电设备正常供电问题。第五条 配电网运行检修所采用的设备、器材及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安全工器具及设备铭牌、合格证件、试验卡片齐全,安装使用前应经技术鉴定或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二章 设备运行检修管理分界点第六条 电气设备的产权划分与维护管理分界点按供电营业规则及补充规定要求确定。1、用户独资、合资或集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等供电设施建成后,其运行维护管理按以下规定确定: .1、属于公用性质或占用公用线路规划走廊的,由县公司统一管理。县公司应在交接前,与用户协商,就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达成协议。对统一运行维护管理的公用供电设施

3、,县公司应保留原所有者在上述协议中确认的容量。 1.、属于用户专用性质,但不在公用变范围内的供电设施,由用户运行维护管理。如用户运行维护管理确有困难,可通过与县公司协商办理委托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有关事项,并签订协议。1.、属于用户共用性质的供电设施,由拥有产权的用户共同运行维护管理。如用户共同运行维护管理确有困难,可与县公司协商,就委托供电企业代为运行维护管理有关事项签订协议。 1.、在公用范围内由用户投资建设的供电设备,如变压器、电力通信设备、开关、刀闸等,由县公司统一管理。建成投运前,双方应就运行维护、检修、备品备件等事宜签订交接协议。1.5、属于临时用电等其他性质的供电设施,原则上由产

4、权所有者运行维护管理,或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协议。2、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责任分界点按下列各项确定:2.、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用电客户电能计量装置出线侧20cm为分界点,电能计量装置属县公司维护管理。 2.、千伏及以下配电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撑物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撑物属县公司。2.3、采用电缆供电的,本着便于维护管理的原则,分界点由县公司与用户协商确定。 2.4、产权属于用户且由用户运行维护的线路,以公用线路分支杆或专用线路接引的公用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专用线路第一基电杆属用户。在电气上的具体分界点,由供用双方协商

5、确定。 2.5、县公司和用户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和受电设备,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管辖单位同意,不得操作或变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变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管辖单位。 2.6、因建设引起建筑物、构筑物与供电设施相互妨碍,需要迁移供电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时,应按建设先后的原则,确定其担负的责任。如供电设施建设在先,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在后,由后续建设单位负担供电设施迁移、防护所需的费用;如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在先,供电设施建设在后,由供电设施建设单位负担建筑物、构筑物迁移所需的费用;不能确定建设的先后者,由双方协商解决。县公司需要迁移用户或其他供电企业的设施时,也按上述原则办理。 2.7、城乡建设与改造需

6、迁移供电设施时,县公司和用户都应积极配合,迁移所需的材料和费用,应在城乡建设与改造投资中解决。 2.8、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但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受害者因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以及在委托维护的供电设施上,因代理方维护不当所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第七条 10kV配电与变电设备的运行管理分界点原则上以变电站围墙中心线为界,分界点以外线路侧由线路运行维护所属供电所负责;分界点及以内变电站侧由运行维护所属变电站负责。配电与变电设备的检修管理分界点

7、:架空进出线:以变电站内进出线刀闸或高压室进出线穿墙套管为分界点,分界点以下线路侧由县公司负责施工、检修;分界点以上变电站侧由市公司修试中心负责施工、检修。电缆进出线:以户外架空线路第一基终端杆电缆终端与引线(或线刀闸外侧)连接点为分界点,分界点以下架空线路部分,由县公司负责施工、检修;分界点以上变电站侧(包括电缆头与架空引线或刀闸的连接、避雷器)电缆部分,由市公司修试中心负责施工、检修。第八条 10kV配电与营销设备的维护管理分界点按行政区域划分,将各变电站的10kV出线按地域划转县公司各供电所运行维护管理。用户专线和T接在10kV馈路上的用户资产线路及设备,原则上由用户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也

8、可由用户书面委托县公司维护管理,县公司生技部、营销部备案。第九条 0.4kV低压配电与供电客户的维护管理分界点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界定。由低压电缆出线至用户的,产权分界点设在低压计量箱外第一支持物处;自配电箱出线的,产权分界点设在配电箱出线开关处,开关属客户维护检修;自集控表箱出线的居民单相用电,产权分界点设在居民集控表箱各用电客户出线20cm处。第十条 10kV馈路计量点设在变电站内。同一条线路跨两个或以上的供电所时,在分界点安装双向计量装置。分界点由县公司生技部会同有关部门界定。第十一条 部门(单位)运行管理职责:(一)供电所的管理范围:1、负责其行政地域内所有10kV及以下配网设备的运行、

9、维护检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设备台帐。2、界定范围:负责从变电站10kV出线穿墙套管或架空线路第一基终端杆电缆终端与引线(或刀闸)连接点的配电网设备。3、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名称标示牌的制作以及按调度命令的设备停、送电操作。(二)变电站的管理范围:1、负责变电站内的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2、界定范围:负责从变电站10kV出线穿墙套管或线刀闸连接点变电站以内的设备运行维护管理。3、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名称标示牌的制作以及按调度命令的设备停、送电操作。(三)县公司修试所的职责:1、负责县公司10kV配电线路(属供电所不能处理的设备故障)的设备试验检修,配合事故处理工作。2、负责县公司10kV配网

10、电力电缆线路的检修维护工作(包括变电站10kV电力电缆线路)。3、负责县公司10kV环网开关柜、开闭所等电缆线路及附属设备的预试、定检维护工作。4、负责城区电缆分支箱、箱式变电站的试验、定检维护工作。(四)县公司生技部职责:1、负责县网10kV及以下配电网的运行维护及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2、负责贯彻和执行上级管理部门颁发的停电检修、现场运行管理的制度、规范、标准及实施细则等,制定本单位相应的规章制度,并组织进行实施。3、根据当年供电可靠性指标目标值及公司输、变、配电设备检修、改造计划组织编制公司年度10kV及以下配网停电检修计划,框定配网每月允许的停电时户数控制指标,报停电检修计划平衡会统筹后

11、,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发布实施。4、负责全公司配网停电检修计划管理的总体协调、停电检修计划平衡审核,检查考核、监督10kV及以下配网停送电的执行情况。5、负责定期(每季度)或根据需要组织召开可靠性指标完成情况分析会,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第三章 现场运行规程管理第十二条 各县公司应根据上级有关规程、规定和现场设备情况,组织编制本单位配电设备现场运行规程,现场运行规程主要内容一般应包括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现场运行规程、电缆线路及设备现场运行规程和配电室现场运行规程、农村低压配电网运行规程以及配电网自动化运行管理规定等。第十三条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现场运行规程主要内容应

12、包括:所管辖配电设备的范围、分界点和巡视、试验内容与要求,以及运行标准、缺陷管理、事故处理及备品备件管理,设备验收、评级,检修与维护,基础资料管理等。第十四条 各供电所应根据县公司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现场运行规程结合各所实际编写、修订,县公司生产技术部审核,分管生产副经理批准后执行;各县公司编写的配电设备现场运行规程报市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第十五条 配电设备现场运行规程应根据设备变动情况、已发生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上级印发的反事故措施等及时进行修订。第十六条 配电设备现场运行规程每年应复查、修订一次,每5年应重新编制、修订补充,重新编制后应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第四章 检修计划编制要求第

13、十七条 检修分类:1、计划检修:指年、月度检修计划中所确定的检修或试验项目的检修;2、事故检修:指设备损坏已构成事故或障碍不可再继续运行的停电检修;3、临时检修:除计划检修、事故检修及配合检修外的检修;4、配合检修:对其它单位检修工作的配合性检修。第十八条 检修计划的编制在每月县公司召开生产例会前,负责组织召开“停电检修计划平衡会”,对10kV及以下配电线路检修、改造、业扩工程及影响配电线路停电的输、变电工作项目停电计划进行审定,确定“配网停电检修计划”。各级运行管理部门要及时掌握线路的设备状况,针对发现的缺陷,结合配网的大修更改、业扩报装工程和市公司的月度检修计划合理安排停电检修时间,并及时

14、编报年、季、月度配网检修工作计划。第十九条 检修申请及审批1、各县公司调管的设备可由各单位按照检修工作计划自行安排。如需停电的设备为市公司调度中心调管的设备,需在每月生产例会前上报市公司生技部,由市公司做统一安排,严禁随意安排临时检修计划。2、各单位应于每月市公司检修计划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制定详细的检修计划并向基层检修部门下达。同时报市场营销部备案, 以便及时为“96789”客服热线提供信息支持。3、临时检修必须提前3天上报市公司配网管理部门,配网管理部门必须请示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检修。审批时间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4、设备因事故停运需进行事故检修,所属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立即上报市公司主管领导和

15、相关管理部门,在确保安全措施到位的前提下,可采用电话审批方式。5、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停电检修次数。10kV供电设备检修停电次数每年不得超过4次,10kV供电的电力客户检修停电次数每年不应超过3次。超过次数的必须上报市公司审批。临时检修停电仅限于危及设备和人员安全的严重缺陷的处理。第二十条 检修计划取消及延期1、已经批准的停电检修计划,因故不能如期进行时,申请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有关管理部门,并由供电所通知相关用户。2、检修部门要及时掌握检修进度,保证按期竣工。在设备检修中,如遇有新发现的缺陷项目或工程量发生变化超出工作范围时,应立即汇报,由主管领导批准并及时向工作许可部门办理工作延期或扩大工作

16、范围手续,且只能延期1次。第五章 设备巡视管理第二十一条 各供电所应根据现场运行规程的规定,结合设备运行状况及县公司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巡视管理办法,合理安排设备巡视工作,并形成设备巡视月报,上报县公司生产技术部,县公司生产技术部应对设备巡视工作经常进行检查与监督。第二十二条 设备巡视分类:(一)定期巡视:根据巡视周期,由供电所长组织安排专人进行,掌握设备运行状况及沿线周围环境变化情况,做好巡视记录和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工作。(二)特殊性巡视:在气候恶劣(如大风、暴雨、覆冰等)、河水泛滥、火灾和设备带缺陷运行、有重要保电任务或其它特殊情况下,由供电所组织对设备进行全部或部分巡视。(三)夜间巡视:在夜间线路负荷高峰或阴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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