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高拱的法治改革及其思想基础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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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高拱的法治改革及其思想基础的论文 论文 关键词高拱;法治改革;法治思想;借鉴价值论文摘要高拱是明中期著名的 政治 家和思想家,隆(庆)、万(历)大改革的开创者和奠基人。他在执政期间,针对当时法弛刑滥、司法腐败的诸多弊端,大力进行法治整顿,成效显著。同时,他还对法的价值、司法原则、司法实践以及礼法关系等问题作 了全面阐述,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法治观点。高拱的法治思想不仅为其法治改革奠定了理论基础,而且对于今天我们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高拱(15131578年),字肃卿 ,号中玄,河南新郑人,明中期著名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隆(庆)万 (历)大改革的开创者和奠基人。他自嘉靖二十

2、年(1541年)中进士后,先后任礼部尚书、大学士 、吏部尚书及内阁首辅等要职。在他执政期间,特别是隆庆三年(1569年)任首辅之后,针对当时法弛刑滥、司法腐败的诸多弊端 ,大刀阔斧地进行了一系列法治改革,成效显著。他还对法的价值、司法原则 、司法实践以及礼法关系等问题作了深刻的阐述,形成 了丰富的法治思想 ,为其法治改革奠定了理论基础。高拱的法治思想不仅在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而且对于我们今天实行的依法治国方略也具有借鉴意义。然而,400多年来,鲜有对高拱的法治改革及其思想进行深入研究。鉴于此,本文试图对高拱的法治改革、法治思想及其借鉴价值加以初步探讨。一、嘉、隆之际的法治腐败与改革法制的呼吁

3、明中期是我国商品 经济 进一步 发展 的重要时期 ,也是明王朝统治 日趋腐朽 、危机四伏的 历史 时期。时至嘉、隆之际,明朝法治之腐败已呈现出积重难返之势。其主要表现:一是有法不依 ,执法不公。嘉靖末年,高拱奏上挽颓习以崇圣治疏,把当时的各种积习归纳为“八弊”,其中之一就是有法不依,执法不公的“坏法之习”。奏疏言:“法者,天下所共守,而不容毫发易者也。自通变之说兴 ,而转移之计得。欲有所为,则游意于法之外,而得倚法以为奸。欲有所避,则匿情于法之内,而反借法以为解。爱之者,罪虽大而强为之一辞;恶之者,罪虽微而深探其意。讵为张汤轻重其心,实有州犁高下其手。是日坏法之习。二是厂卫侦缉,诏狱酷烈。明初

4、,皇帝在法定的“三法司”之外设立由宦官掌管的锦衣卫、东厂、西厂等特种侦缉机构,酿造大量冤狱:“巨恶大憝,案如山积,而旨从中下,纵之不问。或本无死理 ,而片纸付诏狱,为祸尤烈。” 隆庆三年(1569年)十二月,刑科给事中舒化痛言:“今以暗之权归诸厂卫,万一人非正直,事出冤诬,由此以开罗织之门,伸陷阱之术,纲及忠 良,殃贻善类 ,是非颠倒,陛下将安之纵乎?且陛下既委之厂卫 ,厂卫必托之审校 ,此辈贪残,何所不至,人心忧危,众目睚眦,非盛世所宜有也。”i诏狱酷烈由此可见一斑。三是刑狱冤滥 ,苛暴横行。隆庆三年(1569年)九月,刑部尚书毛恺力陈刑狱冤滥之弊,日:“今灾异频仍,由刑狱冤滥所致,其弊有六

5、:日滥词 ,日滥拘,日滥禁,日滥刑,日滥拟 ,日滥罚。” 隆庆四年(1570年)七月,刑部尚书葛守礼言:“凡有讯鞫 ,不论轻重 ,用酷刑。有问一事未竟而已毙一二命 ,到任甫期年而栲死数十人者,轻视人命 ,有若草菅。如汾州齐宗尧三年致死五十人,荣何知县吴朝一年致死十七人 ,甚可骇也。苛酷刑戮,草菅无辜 ,令人骇异。嘉、隆之际法治之腐败,于此可见其梗概。法制是国家政治制度中的基本制度。法制腐败是政治腐败的产物,而它的败坏又给予政治以深刻的影响,如不大力进行法治改革明王朝就有覆灭的危险。“自古乱亡之国,必先坏其法制,而后乱从之。”。当时一些有识之士从挽救统治危机、振兴 明王朝出发,呼吁当局革除弊政,

6、进行法治整顿。如,毛恺上疏吁请穆宗肃清刑狱冤滥的六大弊端,言:“六者皆足以殃民生,召灾异 ,宜严饬内外诸司禁革,犯者以轻重黜罢。” 刑科右给事中许天琦言:“宜饬所司督责郡县务以仁明公恕,遏恶未形为急 ,毋相习为滥。” 葛守礼上疏力请彻底整治司法腐败 :“请行各处抚按官戒谕有司,如有仍前惨刻用刑者,照例降级为民;有故勘故禁故人致死者,依律抵罪;容隐者,事发并治。且律条具在,义例照然,而各官素示讲,既不知以律自治,又安能以律治人?” 这些都说明法治整顿已成为当时 项迫切任务。高拱的法治改革,正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孕育而出的。二、高拱改革法制的主张和措施隆庆三年(1569年)十二月,高拱任首辅兼掌吏

7、部后 ,目击内外交困的时局,耳听革除弊政的呼吁,提出“非大破格整顿,必不能易乱以为治”。的改革主张,并在穆宗的大力支持下 ,为整顿法制采取了许多措施。一是督令讲律,明晓法制。高拱认为,当时法制败坏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由于执法者“昧于 法律 ,误罗宪章”所致。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使他们讲求律例 ,明晓法制。隆庆五年(1571年)三月 ,他提出将当年所录取的第二、第三甲新科进士 393人分拨各衙门,要求“讲求律例,习学政体,定以课程,时加考校,务期明晓法制,通达治理” ,并以考核成绩作为选用的主要依据。四月,他又提出了更加具体的措施:“合行各衙门堂上官,督令讲律,限定书程,不时查考,或摘条面讯,以

8、稽勤惰。仍拣选知律吏书数人,量进士多寡,如五六人拨与一人,俾与辩证解说,务使律例通晓。则 日后听断检验等事,自不眩于人言,不泥于己见 ,不必委托佐贰而用之有余,民可无冤矣。” 观政进士和州县正官能否明晓法例,通达治理,直接关系到能否有效推行法治和保证司法公正。高拱这一举措 ,就是让他们从 习学律例 和司法实践中得到历练与培养,以便从中选拔出高素质的、能胜任司法审判的官员。二是刑官久任,公于听断。立法是为了行法 ,行法就必须公正。只有实行刑部司官“久任之法”,才能精贯律例 ,革除刑狱冤滥之弊。隆庆五年(1571年)十二月,高拱提出:“刑乃民命所系,而刑部则司刑之总也。有堂官 主于上,有司属分理于

9、下。居是职者,使非律例精贯,则比拟轻重,必不能当其情;然非久于其职 ,则阅历未深,讲究未熟,欲其精贯,亦不可得。此久任之法,不可以不行也。” 高拱规定,刑官必须专业化 、职业化,要求他们能律例精贯,熟练而准确地依法量刑判案,并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密切监督,区分优劣而加以严格考核赏罚。这一改革在 二是法必贵当,罪必责实。高拱针对嘉靖以来“刑狱冤滥而怨声载道” 。全国动乱四起,失序失控均已表面化的衰乱局势,提出必须进行司法改革 ,“欲兴治道,必振纲纪。欲振纲纪,必明赏罚” 。高拱推行司法改革的重要原则,就是“法必贵当”和“罪必责实”。他说:“法必贵当,则朝三暮四,非吾法也”;“罪必责实,则巧文曲避

10、者,不可饰罪也”。只有坚持“法必贵当”和“罪必责实”的原则,才能确保司法的公平公正。“法必贵当”具有法 理学 和刑法学的双重意蕴。就其法理学的意蕴而言,“法必贵当”含有守法与变法相统一的涵义。一方面,法作为一种强制性的行为规则 ,在一定 历史 时期内要保持 自身的稳定性 ,以便共 同遵守,不可妄意纷更 ,朝令夕改。否则 ,就必然导致社会动乱。他说 :“盖时王之法不可不守也。今言治者,正不可妄意纷更,只将祖宗之法求其本意所在,而实心奉行之。纵有时异势殊当调停者 ,亦只就中处得其当便是,不可轻出法度之外,启乱端也。” 另一方面,法又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要随着时势的变迁和社会的 发展 而不断地调整和

11、变更即“变法”,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他说 :“事以位异 ,则易事以当位;法以时迁,则更法以趋时。” 事与时迁,则又变之以从宜。” 高拱既强调守法的重要性,又强调变法的必要性。如果只变法而不守法,百姓就无所适从,必然引发社会动荡;相反,只守法而不变法,就会形成 法律 滞后,阻碍社会发展。因此,必须把守法与变法即法的稳定性与变动性一起来,不可偏执一端。在高拱的法治思想中,强调的重点是变法,因为只有变法改革,才能使法律与时俱进,同社会发展保持同步。显然,这是为他主持隆(庆)万(历)大改革提供法学根据。从刑法学的意蕴来说 ,“法必贵当”又具有量刑适当的涵义,即根据罪犯所犯罪行的大小而处以轻重不同的刑

12、罚。他说 :“若论为治,须于今之法度内处得其当。”_4“法惟其宜于民,不必其所立;宽严惟适于治,不必其同而无间。” 在高拱看来 ,执法断案要做到量刑适当,宽严适度,就必须既反对从重拟罪,流于苛酷,又反对法弛刑轻,流于放纵。他说:“圣人制刑,所以诘奸禁乱,安天下之民也。固不可流于苛刻,亦不可流于放纵。乃今 司刑者 卤莽草略,既不尽心 ,却又每以出人罪为长者,虽盗贼皆曲意放之,以为阴骘。若然,是谓明刑者为不仁也。纵恶长奸,残害善 良,败坏国事,莫大于此。” “夫主刑者,民之司命也。然或偏于辟,则深刻而失情;或偏于宥,则纵弛而废法。” 这就是说,滥用酷刑,草菅人命,必然导致残害善良的恶果 ;法弛刑轻

13、,宽宥罪犯,必然造成纵恶长奸的结局。只有“法必贵当”,量刑适度,才能达到“诘奸禁乱 ,安天下之民” 的理想效果。如何才能量刑适度?高拱认为,必须准确掌握罪犯所犯罪行大小的实情 ,严格按照法典条文而定罪量刑,使罪行的大小与适用法典条文之间形成恰当的对应关系。这就是他提出的“罪必责实”的司法原则。他针对当时阁臣在定罪量刑的批文中,要么“巧文曲避”,从轻拟罪,要么无视法典,从重拟罪的诸多弊端 ,提出“一罪一律”,数罪并罚的主张,坚决反对“一罪二律”,滥施酷刑。他说:“阁臣拟旨,每云著法司从重拟罪 。此言大谬。夫二罪俱发,则从重论,谓其有轻有重,故独从其重者也。今一罪只有一律,虽凌迟处死者,亦只本律。

14、非一罪二律,有轻者,有重者,而可以如此如彼也,则何以从重乎?日从重,是不用律矣。” 这种“罪必责实”,反对从重的司法原则,是高拱 “修举务实之政”的实政精神在法治思想中的具体体现。三是宥过刑故 ,反对大赦。这一思想是高拱针对嘉靖朝频繁大赦所导致的法制败坏和社会动荡的严峻局势而提出的。明代对犯人的赦宥分为“常赦”和“恩赦”两种。“常赦”是对于某些特定的罪犯免除或停止执行刑罚;“恩赦”则是遇有大喜大庆之事和灾荒的赦免,即“大赦”。“凡有大庆及灾荒皆赦” 。大赦的 政治 意图主要是通过减免刑罚 ,缓解罪犯与统治阶级的对抗;同时,皇帝也可借此树立仁君形象,达到笼络人心,稳定社会的目的。明代帝王对于大赦

15、一般是比较慎重的,但嘉靖朝大赦频繁,其次数之多居明代各朝之首。神宗在位时间最长的万历朝有 3次,而嘉靖朝却有 10次之多。舶。世宗频繁实行大赦不仅没有达到缓和社会矛盾的 目的,反而加剧了阶级对抗,使社会更加动荡不安。高拱执政之后,为了扭转这种 日益动荡的局势,主张严格执法,坚决反对大赦。他认为,赦非善政,无原则的赦免徒然袒护了罪恶累累的歹徒,使之幸逃于法网之外,而使无辜受害者冤苦无诉,此是取乱之道。“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故此,他提出罪必受刑,刑必当罪,明刑执法,反对大赦。“或问赦 。日:赦甚害事 ,有国者亦明刑而 已矣,何赦为?何言之?日:刑不清而特赦,则平日之戕 良也多;刑清而徒以

16、赦,则今日之纵恶也大。每见赦后,亡命无赖在配所者皆还,旧恶不悛,一时里间甚受其害,是放虎狼蛇蝎,为仁而不计其所伤之重也。日:国有大庆,独加宽恤,不可乎?日:大庆当与君子共之,而何纵小人为也? 是故赦过者虽无 日不然,而犹恐其少;赦故者虽数载一行,而犹病其多。” 高拱通过诠释儒家的法治思想,以此说明大赦对治理国家、稳定社会的危害性。他提出,对过失和故意两种犯罪要区别对待,并分别处以轻重不同的刑罚。如系过失,虽大罪,也可轻判;如系故意,虽小罪,也要处 以重刑。特别是对故犯,虽然是数年一次大赦,但其危害性不可忽视。在他看来,无论是过失还是故意犯罪,都不能赦免,否则 ,必然导致纵恶养奸,残害善良的恶果。他主张对罪犯必须依法定罪量刑,决不可姑息迁就。治理国家更要明刑执法 ,反对大赦,惟有如此 ,才能“刑期无刑”,“辟以止辟” ,最终达到“刑清而民服,多方以宁” 的效果。四是礼乐驯服,法度绳约。高拱认为,严格执法,惩治犯罪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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