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干部借调审批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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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社区干部借调审批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规范和完善社区干部借调、跟班学习等工作的管理,稳定全市社区干部队伍,根据中央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现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干部,是指全市社区在编的干部、大学生志愿者、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工作者。第二章 干部借调第三条 干部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干部从原单位借调(含各类抽调、借用、跟班学习等)到其他单位(含临时性工作机构)工作,且借调干部在借调期间编制、职务、工资福利关系在原单位。第四条 因工作需要借调干部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因

2、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阶段性工作以及上级部门安排部署的重要任务,本单位或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足的。(二)因专项工作经市委、市政府同意设立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三)根据街道、社区工作需要,研究全市普遍存在问题课题研究的抽调人员。 (四)其他原因,经组织部门批准借调的。第五条 借调干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现实表现优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二)正式在编或在岗人员。(三)具有借调机关所需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第六条 干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借调: (一)试用期(见习期)未满的。 (二)与

3、借调单位领导干部有亲属关系的人员。 (三)根据中央和省、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其他不得借调干部的情形。第七条 干部借调期限: 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或重点工作、临时机构借调除外);借调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时间的,应提前一周按干部管理权限重新办理借调手续。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使用借调干部。第八条 干部借调审批程序: (一)申请 借入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借入干部的,应事先征得借出单位和借调干部本人同意后,填写*市借调(抽调跟班)干部审批表,并经借出、借入单位盖章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

4、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成立临时机构需要借调干部,由组建临时机构的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经组织人事部门、分管借入部门的市领导、分管组织人事的市领导同意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借调人选。 (二)受理 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单位的借调申请后,应及时受理,并提出意见或进行审批。 (三)办理 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意见,同意借调的,市委组织部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及时办理相关借调手续,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组织部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发文借调,发文时应明确借调起止时间。不同意借调的,市委组织部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及时告知申

5、请单位。第九条 借调干部的管理: (一)借调干部在借调期内由借调单位负责管理,参加借调单位的相关活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享受借调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政治教育、学习培训等待遇,并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生活待遇。 (二)借调期限超过6个月的,应及时将党组织关系转到借入单位,借调干部的年度考核在借入单位进行,并向原单位反馈;借调期限不足6个月的,年度考核仍在原单位进行。 (三)借调干部在借调期间,应自觉遵守借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安排,恪尽职守。如违反借调单位的有关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领导造成不良影响的,或不适应借调岗位工作、作用发挥不明显、工作效果不好的,借入单位应向审批审核部门说明原因

6、后,按程序予以退回原单位,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如出现借调干部失管、脱岗现象,在对借调干部按离岗处理的同时,视情节轻重,追究借入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四)借调干部在借调期内的人事关系、工资福利、职称评聘等保留在原单位不变。借调期间,如遇原单位竞争上岗、岗位调整、职称评聘、奖金福利补助及奖励性工资发放等情况,原单位应将借调干部与在编在岗干部同等对待,做好借调干部定员、定岗、定级工作,保证公平公正对待借调干部。 (五)借调干部借调期满或工作任务完成后,组织人事部门书面通知借入单位及时安排借调干部回原单位工作。借入单位需将借调干部在借调期间的表现情况以书面形式送借调干部原工作单位,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

7、送市委组织部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同时,借入单位为借调干部本人出具借调(跟班学习)鉴定,存入干部个人档案。借调干部如提前完成借调工作任务,可申请提前返回原单位。 (六)借调干部借调期满,因工作需要,符合提拔(重用)或调动等相关条件的,按相关干部选拔任用和调动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借调单位应及时解除借调关系: (一)借调期满,未办理续借手续的。 (二)借调期未满,工作任务有变动或工作任务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继续借调的。 (三)因原单位工作需要,借调干部无法继续从事借调单位工作的。 (四)借调干部因个人原因提出结束借调关系,并得到借调单位同意的。 (

8、五)借调干部违反借调单位劳动、工作纪律,致使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六)借调干部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借调的。第十一条 借调工作纪律: (一)借调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统一审批。未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不得借调。 (二)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借调干部,切实加强对借调干部的管理。 (三)有关单位接到组织人事部门借调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借调干部按规定时间报到。 (四)已借调到各单位但没有办理正式借调手续的人员,要及时予以退回。确因工作需要借调的,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时补办借调手续。 (五)组织人事部门要适时深入借出、借入单位了解情况。同时,对借调干部是否按时回原单位工作做好跟踪落实。对没有按时回原单位工作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向财政部门出具书面通知,财政部门停拨单位办公经费和借调干部个人工资、津补贴等。 (六)未经审批同意借调干部的,属违规借调干部,一律将借调干部退回原工作单位,违规借调干部不得列入后备干部。第三章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中央、省、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相冲突的,以中央和省、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准。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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