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府河镇中心学校八年级政治下册《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课件 新人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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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本课要点,第一目 我有肖像权,第二目 维护姓名权,我有肖像权,2004年11月21日,出版的某报头版刊登刘翔的大幅图片,并配有中友百货的广告,之后,被刘翔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告上了法庭。,肖像是以容貌为中心的人体形象的再现。其制作方法丰富多样,可以用绘画、雕塑、剪纸、照相、摄影等各种方式再现某个人的音容笑貌。,什么是肖像,肖像权的基本内容,肖像制作专有权,肖像使用专有权,肖像利益维护权,肖像使用获酬权,15岁的小红,喜爱芭蕾舞,让爸爸给自己拍了张跳舞的照片。某刊编辑找到了小红,要求将该照片刊登于杂志封面上。小红征得爸爸同意后答应了编辑的要求,编辑将使用照片的报酬交给了小红。,案

2、例分析,探究:小红行使了什么权利?,这样拍照侵犯肖像权了吗?,一名部队业余摄影爱好者,前几天在一公园游玩时,发现几个女青年边吃东西边把果皮扔在地上,便立即按动快门。不料她们立即围过来,要求他立即将底片曝光,说如果一旦报社刊登,就告他侵犯肖像权,这个摄影爱好者不同意。现在照片已冲洗好了,摄影爱好者很矛盾,担心一旦投稿,是否会吃官司?,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

3、行为”。,案例评解,公民肖像权的行使,在某些场合下受到限制,如为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有关机关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他人的肖像;为了新闻报道的目的、新闻工作者有权在照片中使用他人的肖像。摄影爱好者为了向报社反映一些公民不讲卫生的行为,使用她们的肖像,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德,非以营利为目的,而且没有非法毁损、恶意玷污她们的肖像,故其行为是合法的。,肖像权的限制性,如果将这幅照片制成公益广告用来宣传保护女童工程,也未经本人同意,这种行为是否侵犯公民的肖像?,你说我说,维护姓名权,朱永明行使了什么权利? 这项权利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大学生朱永明喜好文学,在向文学刊物投稿时,常以“小

4、草”署名。,案例分析,姓名权的主要内容,姓名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人格权,主要包括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和姓名变更权,是公民依法享有并要求他人尊重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我国公民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牛顺可以改名吗? 牛正干涉牛顺改名的行为是否合法? 请说说你的依据。,牛顺父子的冲突,明理:干涉他人更改姓名是侵犯姓名权的表现,中新河南网南阳2月29日电 案例:假签名出现在公司文件上 2010年9月,李某与张某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了一家公司,进行有关电子元器件的制造与销售。在经营过

5、程中,张某利用其主管销售的便利条件,假冒李某的签名签发了多份文件,为其个人谋取利益。2011年7月,李某认为张某在执行公司经营时候有不当之处,便要求张某对公司具体运营作出解释。李某在查看公司公文时,惊奇地发现他们公司制定的每一份经营策略都有他的签名,而李某根本就不知道这些文件的存在。当他质问张杰时,张某却不承认是自己冒用李某名字签的文件。双方争执不下,李某将张某告上了法庭,起诉张某侵犯了其姓名权。,盗用他人姓名,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份或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案例分析,【案情】宋明怎么也没想到,一个玩笑惹上一场官司,落得与好友对簿公堂反目成仇,心中懊悔

6、不已。2004年9月,宋明突发奇想,到邮电局以申洋妻子江玉的名义,向远在云南的申洋拍了一封加急电报,电文内容为:“家有急事,速归。”申洋接到电报后信以为真,心急如焚地赶回家里,谁知却是一场虚惊。申洋夫妇一怒之下将宋明告到法院,提出了要宋明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案例探究,宋明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明为寻开心,假冒江玉姓名虚构事实愚弄他人,其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遂判决宋明向申洋夫妇赔礼道歉,并赔偿二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合计5100元。,冒用他人姓名,是指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明理,从上述案例你还得到什么启示?,当我们的肖像权、姓名权受到侵害时要拿起法律武器,通过诉讼等方式追究侵权人的责任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想定作业,邻家狗与自家女同名同姓,邻居是否侵犯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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