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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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看法民办教育即是由民间投资、融资,靠社会力量捐赠兴建的学校举办的教育。民办教育法第一次使用了“民办教育”这个概念。以前国家行政规章中也极少使用“民办教育”这个概念,基本上使用“社会力量办学”概念。从1982年我国宪法首次对民办教育做出规定,到民办教育法的正式颁布实施,民办教育的立法经历了20年的历程,这个过程是与民办教育的发展与逐步完善紧密相连的。国家先后颁布的多部教育法律均涉及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即民办教育,但主要针对各级各类公办教育,对民办教育的适用性不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从法律上对民办教育给予保护、扶持和约束的必要性逐渐增加。规范民办教育办学行为,使民办教育得到

2、较快发展,对我国教育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积聚了一定的社会资源,为教育的超常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民办教育能够迅速发展的直接原因是机制灵活,从不同的方面汇聚资金,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和融资渠道的多元化,使财政投入能够满足教育发展的需要,弥补公共教育财政的严重不足,从而使其成为我国教育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其次,满足了人民群众对教育的不同需求。民办教育的发展不仅在数量与规模上增加和扩大,而且在办学类型与层次上也出现了多样化的趋势。如九年一贯制学校(从小学到初中)、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从幼儿园、小学到初中)、各类中等、高等职业学校、业余学校等,能够满足老百姓对教育的不

3、同需求。迅速发展起来的民办中小学,承担了基础教育普及与提高的双重任务,对于缓解入学高峰给公办教育带来的压力,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就学难的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第三,推动了国家和地方民办教育政策法规的建设。1997年7月以来,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颁布以及其他规章政策的出台,使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扶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十六字方针得以落实,“国家保障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对在社会力量办学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有力地促进和保障了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为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规章,全国各地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法规和具体措施,对民办教育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4、民办教育作为新生事物,在其发展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现象,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思考以及争议。一是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关系不清楚,使民办学校一直处于劣势。在一些地方和政府部门将民办教育视为“另类”,认为教育应当是在公办学校实施的一种社会活动,发展民办学校会冲击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将会与公办学校抢生源、抢师资,冲击公办学校的“稳定性”。二是一些政府部门对民办学校缺乏宏观规划与管理,没把民办学校的发展纳入事业范围内,任由民办学校自生自灭,忽视民办学校社会公益职能,推卸对民办学校的管理职能,民办学校的发展很难从政府那里得到应有的帮助。三是干涉民办学校的自主发展,忽视民办学校依法享有的办学自主权,对民办学校乱

5、摊派、乱罚款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民办学校的发展。四是民办教育自身存在的问题需要在发展中改进。如有的民办学校过分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有的在办学过程中不够规范,办学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等。民办教育法是我国第一部冠以“促进”名称的教育法律,立法的目的不仅要规范民办教育的办学行为,而且要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快速发展,这充分体现了民办教育的积极价值取向,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在公共管理教育行政职能方面的重大转变。在教育法律体系中,民办教育法作为教育法的下位法,其规定不能与教育法相冲突。对于这一点,民办教育法第一条就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

6、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在民办教育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这条规定明确表明宪法和教育法既是制定民办教育法的依据,又是民办教育法必须遵循的原则。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民办学校与营利性企业有所不同,它与公办学校一样具有公益事业属性。在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中,坚持了民办教育的非营利性,并明确规定:“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民办学校”。在对草案进行第四次审议时,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草案第三次审议稿规定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民办学校”这一款,修改为“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不再提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的问题。就是充分考虑到民办教育属于社会主义公益性事业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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