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之父巴特鲁斯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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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法律制度国际私法之父巴特鲁斯所言:罗马法的所有权乃是完全的、绝对的支配物的权利。按照许多罗马法学家的观点,最能够完整而准确地揭示罗马法所有权观念的词是proPrtetas,其所揭示的内容所有权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于物的占有、使用和滥用权(即对物的绝对的支配权),使所有权的概念更加明晰化。大陆法系的法国和德国近代以来的民法典直至现当代的日本、瑞士与中国民法均采罗马法模式,将所有权设释为一种对物的完全、排他、专属、绝对的支配权。罗马法上的“所有权遍及全部,不得属于二人”的理论就是在这样一种制度基础上形成的,进一步产生了近代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罗马法极富个人主义精神及自由意志的所有权制度虽然对自

2、由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任何价值的追求都是要付出代价的,自由主义在创造巨大财富的同时也创造了贫穷,制造了无序和混乱,绝对的自由必然使自由走进维谷。于是,张扬自由主义的绝对所有权理论遭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和否定,立法者们开始考虑用法律的方法对其施加约束,其中禁止所有权滥用原则的确立居于诸种限制之首,德国民法典第903条规定:所有权的行使“以不违反法律及第三人的权利为限”,第226条规定:“权利的行使不得以加害于他人为目的”。除此之外的限制包括:相邻关系的限制、所有权负担上的限制、以及行政法上的限制。于是,有人认为罗马法的绝对所有权理论已经因为社会对平等、民主、公共利益的追求而开

3、始走向衰落。16也有人认为既然对所有权的限制正是日尔曼法所有权制度的重要特征,而资本主义经济深人发展的经验又揭示了自由所有权的种种弊端,就应当引人日尔曼的所有权制度。17但实际情况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所有权予以必要的限制,目的不在于剥夺所有权人行使权利的自由,而在于使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自由更加合理,更加充分。因为自由始终是推动人类进步的价值动力,是人类文明的瑰宝,法律追求自由价值所期盼的结果不是自由本身,而是通过自由所达到的理想。罗马法的所有权是在新的价值理念需求下做出了必要和应有的修正,从而使自由达到了更高、更完美的境界。罗马法绝对所有权的完整性与抽象性决定了它是一个无所不包的权利束,既

4、与商品的二重性相关,包含着实物形态所有权和价值形态所有权,又与物权法的公示制度相连,包括法律形态所有权与实意形态所有权,诸种形态所有权的统一构成大陆法完整意义上的绝对所有权。而罗马法的所有权之所以是绝对的、完整的,是因为它自始便是个人主义的,不仅社会为它创造了自由行使权利的环境和空间,而且,社会需要自由的权利带来的光芒、希望、进步和发展。同时,正是罗马法绝对所有权的完整性使权利的分离和碎变成为可能,而所有权的自主性又使这种分离与碎变成为必然。正如多斯迪指出:“可以说,所有权的某些权利与所有权相分离,以及法定的和实际的权利的必要分离,是因为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32或许这种分离和碎变的结果与日尔曼法的法所有权以及承袭日尔曼法的英美法系所有权理论发生了某种巧合,但是,它不受团体意志的制约、不受身份血缘关系的束缚;分割的所有权完全由契约关系生成,没有级别贵贱之分,这只可能是在罗马法绝对所有权的土壤和生存环境中发展成长起来的,是罗马法绝对所有权发展的必然趋势。如果仍要坚持它与承袭了日尔曼法的英美法系的趋同,这正符合了法律全球化、法律趋同化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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