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案例分析

上传人:xiao****1972 文档编号:84836323 上传时间:2019-03-05 格式:DOC 页数:1 大小:3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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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质量法案例分析李某在1995年2月份时从本市某商场购买了“南极”牌电冰箱一台,使用了3个月后,冰箱起火,李某损失7000多元。事发后,李某找到商场,商场同意赔偿了3000元,李某认为商场至少赔5000元。双方遂起纠纷,李某以产品责任为由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认定产品质量问 题,应由技术监督部门出具鉴定书。但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该冰箱己烧毁,又无库存,无法鉴定。法院开庭,认为不能排除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冰箱起火的可能性,虽然冰箱没有合格证, 但产品质量问题证据不足,驳回起诉。问题:请运用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责任理论分析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并阐明理由?深圳律师是这样分析的:一、法院的判决不正确。二

2、、理由是质检报告不等于产品合格证:1、商品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产品质量法第15条明确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第 24条指出: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15条的规定。”由是观之,合格证是商品必须具有的、法律明令具备的通行证。2、质量检验报告不能替代合格证。一是我国目前尚无可以替代的法律依据;二是两者的性质不同。质量检验报告一般来自委托检验,委托检验不是法定的检验,而是一种普通的质量检验类别,没有对受见检方进行资质审查的规定,委托检验的结果仅对来样负责,目的在于使受检方对送检产品心中有数,不能证明其他同类产品的质量,不具有普通的法律的约束力。因此,无法做出质量鉴定的产品,不能推导出无法做出质量是否合格。三、因此,商场应该为自己所售出的没有合格的产品所造成的一切危害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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