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执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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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执行意见为了做好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认真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相关政策,处理好新旧税法的衔接,经过深入研究,并与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协调一致,现就当前涉及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在总局下发新规定前,暂按以下意见执行:一、税前扣除问题(一)提取的准备金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问题对于金融企业提取的准备金(如:呆账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等)的税前扣除暂按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其他企业提取的各类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问题1、2008年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暂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和

2、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执行。2、对于2008年企业财产损失报批,税务机关应在汇算清缴前完成审核审批手续。(三)跨地区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审核审批问题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二条列举的不适用该分配办法的14家企业,在总局明确之前,所在地税务机关暂不受理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和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2、跨省市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或备案。3、重庆市内跨区县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由总机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或备案。(四)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1、相关性。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应是与其生

3、产经营业务相关的。工资薪金的发放对象是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因任职或雇佣关系支付的劳动报酬应与所付出的劳动相关。企业与员工是否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可以通过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和职工名册等相关资料来判定。2、合理性。“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应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所列举的五条原则进行判断,具体操作中应注意遵循合理裁量、审慎调整的原则。(五)“三费”的税前扣除问题1、职工福利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

4、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工会经费。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应当在实际向工会拨缴后,凭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专用收据进行扣除。3、职工教育经费。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

5、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六)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1、补充养老保险费: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2、补充医疗保险:根据财政部、

6、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七)住房公积金的税前扣除问题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6124号)第二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7%,有条件的单位,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5%.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超过7%的应报市管理中心审核后执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根据重庆市劳动

7、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统计局关于公布重庆市2007年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渝劳社发200819号),我市2007年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3098元。(八)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条款强调实际发生也即真实发生原则,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向个人借款,向其支付利息,如果仅取得收据是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适当凭据的,因此,所发生的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企业应要求个

8、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缴纳相关税金,取得正规发票后,方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九)开(筹)办费的税前扣除问题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十)亏损企业公益性捐赠问题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亏损企业在2008年底以前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其他公益性捐赠税

9、前扣除政策亏损企业不能执行。(十一)固定资产税前扣除问题1、企业将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作捐赠、投资,接受方可以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2、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的衔接问题。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二、收入的确认问题(一)不征税收入问题税法中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概念

10、,不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这些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1、对财政补贴是否计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凡不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及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如再就业重点企业贴息收入、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岗位补贴收入、区县排水公司进行污水处理不向排污单位直接收取费用而以由市排水公司下拨资金作收入(此收入由市财政拨付给

11、市排水公司)、扶贫及涉农专项补助资金等,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2、对于安置残疾人单位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2008年的汇算清缴暂按财税200792号文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3、对于三线搬迁企业先征后退增值税的收入,2008年的汇算清缴暂按财税2006166号文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二)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三、税收优惠问题(一)关于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关

12、于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贯彻实施意见,市局将与市地税局、市科委协调后发文。1.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范围(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四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时按照规定加计扣除。2.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第十三条)。目前,市局正积极与市科委进行协调。3.亏损企业技术研究

13、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新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财税文件未对亏损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进行限制。因此,亏损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可按税法规定加计扣除。(二)关于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1、税务机关对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实行备案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

14、、准确、齐全。对于纳税人申请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提供资料有问题的,税务机关应该向纳税人进行宣传,加强纳税辅导,督促其建帐,使其逐步规范化。2、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因此,对由公司提供种子,肥料等,再定价收回产品统一外销的(即公司加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只要符合税法关于农、林、牧、渔税收优惠的规定,可以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三)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1、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的确定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规定,“从

15、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关于“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职工是与企业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的人员,具体按照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和职工名册来判定。2、小型微利企业从事行业的判定实施条例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对于“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判定,内资企业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外商投资企业参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3、小型微利企业的备案对以前年度成立的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备案表),主管国税机关在核实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在CTAIS中应按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方案(渝国税发20061号)中备案类文书操作规定程序办理。次年年初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备案工作可以同上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结合起来,一次性完成,且年初的备案文书必须要做。对认定企业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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