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职工上班途中撞伤公司为啥不认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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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岁职工上班途中撞伤公司为啥不认可工伤? 2010年07月12日 00:00|来源:扬州时报|扬州论坛字号:T|T 扬州网讯(记者 乔国军)年过花甲的毛大爷,上班途中撞上一辆摩托车,最终病重身亡。为此,毛大爷家属不仅向肇事司机索取了部分赔偿,同时把毛大爷的工作单位告上了法庭,讨要“工伤赔偿”。近日,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因为毛大爷已超过劳动法规定的60周岁,因此毛大爷与雇佣者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同时,毛大爷的上班路上并不算“从事雇佣活动”,法院据此判毛大爷所在 的公司免责。不过,记者了解到,毛大爷所在的公司,此前曾给了毛大爷家属4万多元的一次性补偿。上班路上被摩托车撞,花甲老

2、人命悬一线2009年4月2日晚,正在家中收拾碗筷的林大妈,突闻噩耗林大妈的丈夫毛大爷在上班途中,被一辆摩托车撞了,命悬一线。毛大爷发生车祸时,已经64岁。本该退休的他,为了发挥余热,应聘了一家私营单位的仓库保管员工作。事发当晚,毛大爷在上班途中,与迎面而来的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由于躲闪不及时,毛大爷被摩托车撞成重伤,身体、手臂、头部等部位均有严重伤情。事后,经交管部门认定,该起事故由于双方都有过错,毛大爷和摩托车手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家属状告雇主讨要“工伤赔偿”毛大爷被医护人员送往医院急救时,已经垂危,家人为保住毛大爷性命,先后共垫付了十几万元医疗费。随着住院费用的增加,家里的积蓄也花完了

3、。此时,林大妈一家把肇事司机告上了法庭。最后,法院判令肇事摩托车司机承担一半的交通肇事赔偿费用,赔偿了毛大爷7万多元。相比十几万元的医疗费,7万余元的赔偿显然不够。此时,林大妈无意间听人说起“工伤赔偿”,“老伴是在上班途中受伤的,按照工伤保险赔偿要求,雇主怎么说都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费用。”毛大爷的家属,随后把毛大爷所在的公司告上了法庭,讨要“工伤赔偿”。法院为啥判雇佣单位免责?今年,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时认为,按劳动法规定:“60周岁以上的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这就意味着,与劳动关系相对应的工伤赔偿,也跟着无从谈起。”本案中,毛大爷已超过劳动法规定的60周岁,因此,毛大爷与雇佣者之间的关系不是劳

4、动关系,而只是雇佣关系。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解释)等有关规定,受害人毛大爷虽在雇主单位从事仓库保管员,但由于上班途中的交通行为,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之外,且与屡行仓库保管员的工作职责无关,因此,毛大爷的长年上班的行为,并非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动活动。鉴于这种情况,毛大爷所在的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超过法定劳动年龄,讨要“工伤赔偿”引争议1: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算不算劳动关系?“工伤赔偿”是与劳动关系相互对应的一种权利。本案中,毛大爷已经超过法定劳动年龄(60周岁)。因此,该案如果要讨要“工伤赔偿”

5、,首先要确定原被告之间究竟是属于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其次,如果是雇佣关系,那么,上班行为应不应该被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最后,才能决定是否可比照有关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处理。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算不算劳动关系?被告单位的律师认为,毛大爷发生交通事故时,虽然在被告处从事仓库保管工作,但由于其年龄已超过劳动法规定的60周岁,因此,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的,原被告双方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只存在雇佣关系。2:毛大爷的上班路上,算不算“从事雇佣活动”?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是:雇员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人损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第三人侵权的情形?即原告的上班行为,该不该认定为“从

6、事雇佣活动”?被告律师认为,毛大爷的上班行为不属于人损解释中的所述的纯粹的“从事雇佣活动”范围,也不属于人损解释第九条二款“视为从事雇佣活动”的范围。因为毛大爷发生事故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之外,与保管员的工作职责无关。此外,相对于侵权责任法立法而言,雇主的赔偿责任不应被无限扩大。换句话说,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中规定的“因执行工作任务”,应该理解为“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行为”,因此,毛大爷上班行为不属于职务性的行为。3:上班路上出事故,是否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上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是否应比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处理?当原告强调赔偿规定时,被告律师认为,侵权法与劳动法(工伤保险)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领域,两者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和立法目的。虽然工伤保险条例中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但原告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却不能比照工伤处理。被告首先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范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而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存在的只是雇佣关系。其次,工伤保险条例特别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但在侵权法领域,人损解释和侵权责任法恰恰未明文规定,因此,不能将“雇员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认定为“雇员是从事雇佣活动受到的伤害”,从而要求雇主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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