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20120704 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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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涉税处理,罗虹 2012.7,目 录 第一部分 股权转让定义 第二部分 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税费 一、营业税 二、土地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 四、个人所得税 五、契税 六、印花税,第一部分 股权转让的定义 股权转让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 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第二部分 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税费 一、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40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

2、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二部分 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税费 一、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第二部分 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税费 一、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九、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

3、,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第二部分 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税费 一、营业税 要点一: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要点二: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1994年至2002年之间转让该项股权,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2003年以后的股权转让均不用征收营业税。,第二部分 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税费 二、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

4、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二部分 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税费 二、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规定:对一次性转让100%股权、且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第二部分 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税费 二、土地增值税 要点一:股权转让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要点二:(特殊规定)一次性转让100%股权、且以股权形式表现的

5、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第二部分 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税费 三、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第63号)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部分 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税费 三

6、、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第63号)第五条 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二部分 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税费 三、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第63号)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三)转让财产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7、第二部分 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税费 三、企业所得税 综上: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收入总额= 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转让固定资产收入+转让生物资产收入+转让无形资产收入+转让股权收入+转让债权收入+转让其他财产的收入。 因此:股权转让收入应并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部分 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税费 三、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第63号)第十四条:

8、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第七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第二部分 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税费 三、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第6

9、98号)第三条: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第二部分 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税费 三、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第698号)第四条: 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

10、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转让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第二部分 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税费 三、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第79号)第三条规定: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 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

11、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虽然体现在留存收益中的税后利润一般为免税收入,但如果不进行分配而随着股权一并转让的,不视为免税收入处理。,第二部分 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税费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对于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中,对于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

12、,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注意:成本法核算方式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股息红利所得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法存在差异。,第二部分 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税费 四、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部分 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税费 三、个人所得税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九、财产转让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劵、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第九条 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第二部分 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税费 三、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五、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14、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二部分 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税费 四、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条: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第二部分 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税费 四、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15、【2010】第27号)第二条: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部分 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税费 四、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

16、】第27号)第二条: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第二部分 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税费 四、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7号)第三条: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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