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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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甘谷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1环境保护管理制度QLS/GG-AH-011-2013版 次 C/0 实施日期 2013-02-01审 核 人 编制人 1 总则1.1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企业生产经营与周边环境的健康协调发展,保障职工及相关方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1.2 严格控制公司水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废气、废水、废油排放、无组织排放和噪声污染,力争所有污染源均稳定达标排放,实现清洁生产。2 环保管理职责2.1 在总经理领导下,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环保管理工作,安全环保处为环保主管部门,负责环保管理、环境监测和监督考核等工作,各生产部门负责本部门环保

2、设施的使用、维护、保养和检修。2.2 安全环保处职责2.2.1 及时收集和更新国家和地方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组织进行合规性评价、宣传和贯彻。2.2.2 完善公司环保管理制度,编制年度环保重点工作计划。2.2.3 组织识别、核查和汇总公司环境因素;组织进行重要环境因素评价,制定控制措施,编制年度重要环境因素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2.2.4 协调、指导各单位的环保工作,重点掌握收尘设施的使用现状;根据公司生产区内所有扬尘、排放、废水和厂界噪声等的实际情况,制定污染治理改造项目方案,并对过程进行监督;对污染严重的生产设施,有针对性地提交或审定污染治理改造项目计划并负责实施,对治理后的项目

3、进行验证监测,确保达标排放。协助各生产单位制定重点环保设施的大修方案。监督各单位油品使用情 甘谷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2况,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应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2.2.5 建立环保设施和放射源仪器设备档案,负责环保监测仪器的维护、使用,按期外送校验。2.2.6 监督检查、监测2.2.6.1 对重点污染源粉尘排放和岗位扬尘每年监测一次,对厂界噪声和岗位噪声每年监测一次,及时将监测结果反馈给相关生产单位。2.2.6.2 配合上级环境监测部门完成各项环境监测工作,协调环境监测部门及时出具有效的监测报告。2.2.6.3 对水泥窑、磨机、包机和锅炉的收尘设施进行大中修后,一个月内完成粉尘浓度的监测,

4、验证检修效果,提交监测报告。2.2.6.4 结合季度标准化专业检查,对各生产单位的环保设施及其运行情况、重点污染源的控制情况进行检查,抽查运行、维护检修记录,并及时提出考核意见。2.2.6.5 负责排污许可申报和排污许可证年审工作;完成各类环保季报、年报表的填写、上报工作。2.2.6.6 负责联系相关技术培训取证工作,确保监测人员持有“测试技术合格证”。2.2.6.7 遇水泥窑等大型收尘设施故障、临时停机造成排放瞬间超标时,需及时上报上级环保主管部门登记备案。2.2.6.8 负责对外委托监测的相关工作,并配合相关单位按监测方案实施。2.2.6.9 监督检查年度重要环境因素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的

5、实施情况。2.2.6.10 每月对重点污染源环保设施进行最少一次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解决,必要时下发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按期不能整改的,提出考核意见。2.3 各生产单位职责2.3.1 各单位环保设施的管理工作由行政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所属环保设施运行、维护、检修等管理工作,制定 甘谷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3维护检修操作运行考核办法。设施所在工段或班组,负责所属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工作。2.3.2 环保设施的使用管理2.3.2.1 收尘设施的检修、维护和运行必须与主机设备同步,及时上报备品配件计划,编制项目检修计划,按期施工,确保收尘设备完好,相对运转率达到 9

6、5%以上。未经安全环保处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拆除和改装收尘设备。2.3.2.2 保证环保设施运转状态良好,根据各环保设施工况(供电系统、清灰系统、回灰系统、极板极丝、滤袋质量、密封状况、水中和等),不断摸索并合理确定其最佳运行参数(如进出口温度、电流、电压、风量、振打清灰时间、余热电站开停、水中和周期等),确保废气、废水、锅炉烟尘和厂界噪声排放及岗位扬尘达到国家标准。2.3.2.3 因设备故障、工艺检修等原因导致重要环保设施停运或排放超标时,必须立即通知安全环保处,由安全环保处报上级环保部门登记备案。2.3.3 环保设施的维护保养2.3.3.1 以下重要环保设施,须重点维护检修:干法水泥部的窑

7、头和窑尾电收尘、煤磨袋收尘、水泥磨袋收尘;特种水泥部的窑尾电收尘、水泥磨袋收尘;装卸部的包机袋收尘;保全部的锅炉收尘器。2.3.3.2 主机设备(水泥窑、水泥磨、包机、煤磨、锅炉)大中修时,负责提交所属重要环保设施的大中修方案。2.3.3.3 建立健全环保设施操作运行、巡检、检修、维护记录。检修台帐记录的内容应包括:收尘设施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主要技术参数、主要耗材、配件的规格型号和数量等基础信息;环保设施的停运时间、重点参数,出现的异常及处理情况,检查检修的时间、内容;本次检修方案、解决的问题;遗留的问题及下次可能出现和需要处理、改进的问题。记录 甘谷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4要真实准确、以备追

8、溯查阅,为环保设施的检修、维护、考核提供依据。2.3.3.4 袋收尘器日常使用维护和检修的有关要求2.3.3.4.1 重点关注除尘器进出口压差、入口气体温度和排气含尘情况,发现排气含尘异常应及时处理。及时更换破损滤袋,检查处理脉冲阀、提升阀等关键部件,定期清理油水分离器,及时补充风机轴承座润滑油,做好冬季前对收尘器壳体、管道、高压风管等部位的保温工作,防止结露造成收尘效率下降。2.3.3.4.2 开车时应先开袋收尘器及其附属设备,再开启其他上游设备;停车时待其他上游设备停车后,使除尘器的反吹风机、喷吹管和卸灰装置继续运转 5-20 分钟,待清洁了滤袋和卸空灰斗之后,再依次停袋收尘器及附属设备。

9、防止因操作不当造成超标排放。2.3.3.4.3 对袋除尘器系统进行检修维护。要求检修后气路通畅、压力稳定,提升阀、脉冲阀工作稳定可靠,滤袋无破损、无糊袋现象,卸料装置密闭不漏风。2.3.3.5 电收尘器检修内容和日常维护的有关要求2.3.3.5.1 加强对电收尘的电控系统、电收尘本体、振打系统(包括声波清灰)和CO分析报警装置等的日常维护保养。2.3.3.5.2利用水泥窑临停或主机设备每次定检进行一次小修。清扫电场内主要机件上的积灰,吹扫阴极系统上的积灰,检查调整内、外部运转机构、振打机构、极板极丝、回灰系统、分布板及其它内部装置;清理绝缘套管、磁轴。2.3.3.5.3 水泥窑中修时必须同步对

10、电收尘进行中修。检查调整极间距、振打机构,清除内部构件上的粉尘,处理脱焊或折断的电晕线,清扫、检查、处理绝缘套管、瓷轴;检查各人孔门、检修门及联接法兰、保温层及防雨设施,确保性能良好。电气设备、CO测定仪和其他通用设备按其说明书及通用规定进行检修,并校准仪表。2.3.3.5.4 电收尘每隔5年进行一次大修。大修内容除中、小修的内容外,还应对收尘器壳体、烟道、框架、极板极丝等主体部分进行检查处理。对电控系统的高、低压部分、变压器等按设备说明 甘谷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5书进行检查维修。2.3.3.6 锅炉循环用水,应按照相关操作规程及时进行检验、加药中和处理,保证水质为弱碱性,防止降低脱硫效率和腐蚀

11、相关设备。2.3.3.7 定期检查各收尘设备的消耗材料和配件的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备品备件数量,保证检修需要。特别是大中修前应确保所需配件提前到位。2.3.4 环境监测期间,积极配合监测工作,准确提供生产工艺参数等有关资料,并根据监测结果进行改进。2.3.5 若需购买使用或报废带有放射源的仪器设备时,必须提前将有关技术资料报安全环保处,由安全环保处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备案、封存或销毁。2.3.6 供应部组织相关单位验收每批外购的收尘袋滤料质量。2.3.7 各单位做好油品使用的管理工作,防止油品跑冒滴漏,造成环境污染。3 考核3.1 奖励每年年底对环保设施保持达标排放和环境治理改造中成绩显著者,由

12、安全环保处组织评选环保先进单位和个人,由公司审定批准后进行表彰奖励。3.2 考核3.2.1 安全环保处环保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对环保设施运行和运行维护记录进行检查、未建立环保设施和放射源仪器设备档案或档案内容不全、未按规定频次对重点污染源粉尘排放、厂界噪声、岗位扬尘和岗位噪声进行监测、所测数据未及时上报、未完成排污许可申报、未完成各类环保报表的填写和上报工作,视情节考核责任人 50-300 元。3.2.2 各生产单位对重点污染源粉尘排放浓度或岗位扬尘浓度超过前次监测值 50%以上的、检查发现无环保设施运行记录和巡检记录、有记录但对记录弄虚作假或填写不及时、发现未制定环保设施定期检修维护计划、检修台

13、帐,未按规定计划频次对收尘设施进行 甘谷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6检修、对记录弄虚作假、停运电收尘或重点污染源环保设施造成排放严重超标,并未及时通知安全环保处,每次扣罚单位主管领导 50-200 元,本单位责任专(兼)职环保管理员 100-300 元。3.2.3 大中修时,未对重要环保设施进行计划检修,每次扣罚单位主管领导 300 元,专(兼)职环保管理员 200 元;检修时缺少配件和计划不到位影响检修质量、进度的,扣罚单位主管领导 150元,专(兼)职环保管理员 200 元;环保设施大中修后,运行不足三个月而出现超标排放或超过上次大中修后监测值 30%以上的,视情况扣罚单位主管领导 100-200

14、 元,专(兼)职环保管理员 200-300元。3.2.4 未经安全环保处同意,任意停用、拆除收尘设备,视情节每次扣罚单位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 200500 元。3.2.5 在上级环保部门的例行检查或抽查中,因环保设施运行不良,造成环保处罚或不良影响的,扣罚责任单位 1000-2000 元,行政第一负责人 200-1000 元,主管领导 200-2000 元,专(兼)职环保管理员 100-500 元。3.2.6 上级环境监测站进行监测时,各有关生产单位配合不好影响监测的,每次扣罚单位主管领导 100 元,专(兼)职环保管理员 200 元,主要责任人 200 元。4 附则4.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4.2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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