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课件12诉讼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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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章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第一节 期间和期日 第二节 送 达 第三节 财产保全 第四节 先予执行 第五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六节 诉讼费用 第七节 诉讼救助,第一节 期间和期日,一、期间和期日的概念 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一段时限。 期日,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在一起进行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时日。 二、期间的种类: 1法定期间、指定期间和约定期间 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的诉讼期间。如上诉期间、申请再审期间、申请执行期间都属于法定期间。对于法定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受诉法院不得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

2、请而予以变更。,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职权指定的期间。约定期间,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协商一致确定期间。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颁布之前,我国法律只有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的规定,该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就属于约定期间。 2不变期间和可变期间 三、期间的计算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款的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 1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2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 3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在途时间,是指诉讼文书在邮寄途中所花费的时间。,四、期间的耽误和顺延

3、期间的耽误,是指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本应在法定期间、指定期间或者约定期间内实施或者完成诉讼活动,却因为某种原因未能实施或者完成该诉讼活动的状态。但是,如果期间的耽误是因为某种客观原因造成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顺延或者重新指定期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3条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期间的顺延,必须由当事人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请,对当事人适时提出的申请,法院应当认真予以审查。,期日,是指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进行诉讼行为的日期。如

4、决定某月某日为开庭审理某个民事案件的日期、调解期日、宣判期日等。 期日与期间的区别是: 1.期日是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会合在一起为诉讼行为的时间;期间是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单独为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限。 2期日是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规定终止的时间,期日终止的时间要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期间既有始期也有终期。 3期日无法定、指定之分,均由人民法院指定,在指定时,不仅要指定具体的日期,而且要指定开始的具体时刻;期间可分为法定期间、指定期间和约定期间。 4期日可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变更;期间分为不变期间和可变期间。,5期日是具体的日期和时刻,确定的日期、时刻开始,诉讼行为必须

5、立即开始实施;期间通常是一段时间,期间开始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这一段时间内进行或完成诉讼行为,而无需立即开始。 期日的耽误 期日的耽误,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期日内没有完成应当完成的诉讼行为。如果因人民法院的原因造成期日耽误的,人民法院应依职权变更期日。如果因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原因造成期日耽误的,应区别情形处理:确有正当理由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可向人民法院说明理由,请求改变期日,人民法院审查准许,可以重新指定期日;没有正当理由的,则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处理。如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耽误开庭审理期日的,按自动撤诉处理。,第二节 送达,一、

6、送达的概念、特点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送达的特点: 第一,送达的主体是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文书,不能称其为送达。 第二,送达的对象是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法院之间相互递送材料以及法院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送材料,都不是送达。 第三,送达的内容是各种诉讼文书,如起诉状副本、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等。 第四,送达必须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二、送达的方式 直接送达 指人民法院指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在民事诉讼中,直接送达是最基本的送达方式

7、。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5条的规定,下列几种情形也属于直接送达: 1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2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3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4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包括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产生送达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 根据民事诉

8、讼法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受诉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确有困难时,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送达方式。受诉法院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交受送达人所在部队或有关

9、单位代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转交送达是在不便直接送达时的一种变通方法。转交送达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3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通过邮局并以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电子送达 电子送达,是指人民法院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 。人民法院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

10、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方法将诉讼文书公之于众,经过一定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人民法院使用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三、送达回证与送达的效力 (一)送达回证 送达回证是人民法院制作的用于证明受送达人已收到人民法院所送达的诉讼文书的书面凭证。 (二)送达的效力 送达的效力,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达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因送达的法律文书不同,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也不同。 1.程序上的效力 指送达产生的民事诉讼程序上的法律后果。例如,传唤当事人出庭的传票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应诉出庭,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法院可按自动撤诉处

11、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2.实体上的效力 是指送达产生的实体法上的法律后果。例如,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送达后,债务人就负有按照判决书给付的义务,如债务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可强制执行。,第三节 保全,(一)保全制度概述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切实执行,或者为了及时有效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开始前,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必要时依职权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采取强制性保护措施、责令行为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制度。 (二)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

12、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强制性保护措施。 1诉前财产保全 (1)诉前财产保全的概念。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申请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强制性保护措施的制度。,(2)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情况紧急,有采取财产保全的紧迫性。即在客观上有必须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的紧急情况,如被申请人即将或正在实施隐匿、转移、毁损财产的行为,如果不立即采取保全

13、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二,利害关系人提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第三,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3)诉前保全措施的采取与诉前财产保全的解除 人民法院接到诉前保全申请以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以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2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强制性保护措

14、施的制度。诉讼财产保全既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提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 (1)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 第一,适用诉讼财产保全的案件只能是给付之诉。 第二,具有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才能够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第三,一般需由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2)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采取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3.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和程序 (1)财产保全的范围 民事诉讼

15、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2)财产保全的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4.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未起诉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行为保全 行为保全是指在提起民事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为制止侵权发生,防止损害扩大,保证法院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强行禁止被申请人为某种行为或要求其作出一定行为的保全制度。,第四节 先予执行,一、先予执行的概念 先予执行,是指在终局执行以前,为了权利人生活或者

16、生产经营的急需,法院裁定义务人预先给付权利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的措施。 二、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一)适用范围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紧急情况包括以下四种情形:(l)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二)适用条件 1、当事人之间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 2、申请人确有困难并提出申请。 3、案件的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 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三、先予执行的担保和赔偿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第五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一、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概念 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行为人采用的排除其妨害行为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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