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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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关系管理 肖传亮 童丽 王贵军 编著,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1世纪高职高专精品教材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6.3典型劳动争议的处理 6.3.1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 1)因订立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第六章 劳动争议管理(中),【案例分析61】 合同试用期过长,用人单位的行为是否违法 刘女士被上海一家药业公司聘用,她在2008年1月日与公司签订了聘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日到同年7月31日。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个月,并约定了工资待遇,试用期底薪人民币2000元,转正后为人民币2500元。同年2月12日,公司通知刘女士停止工作。 刘女士不再上班后,觉得当初聘用合同中个月试用期的约定不符

2、合法律规定,于同年5月13日将药业公司告上了上海某区法院。刘女士认为,药业公司提前终止聘用合同应承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要求公司支付1个月的工资25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00元。但药业公司认为他们是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同意刘女士的要求。,法规解析:这是一宗违反劳动合同法规的案件。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三条规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

3、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依据上述规定,公司在刘女士所订为期7个月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违反了国家有关约定试用期的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与刘女士于2008年1月日签订了聘用合同,同年2月12日,公司通知刘女士停止工作,很明显这已超过了法定的试用期,公司不能随意解除合同。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

4、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因此本案例中,试用期过后,单位若想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未提前30天的,应支付其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法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期不满1年的,实际试用期应不超过个月。而刘女士和药业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期限不到年,却约定试用期为个月,违反了规定;刘女士于工作1个月后被辞,此时试用期已经结束。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药业公司在试用期结束后与

5、刘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未提前30天的,应支付其个月工资。据此,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要求药业公司支付刘女士1个月替代通知期工资2500元。,专家提醒: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通称最新的劳动合同法)。 最新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

6、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因此,2008年1月1日起订立的劳动合同应该严格注意合同试用期的约定。,2)因变更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例分析62】 我可以拒绝公司的合同变更要求吗 Elly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6月到期,劳动合同全部在A公司。2006年5月,A公司要求重新签订合同,合同甲方变更为一家人才租赁公司B,然后由B以劳务输出的方式把Elly派遣到A,其他条款与原有的合同基本相同。Elly本人根本不愿意与A公司变更劳动合同,同时她又想借此机会离开公司

7、。 请问:Elly可以拒绝公司要求吗?她可以顺利离开公司吗?,法规解析:(1)劳动合同应该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却不给员工合同,做法不对)。 (2)如果公司主张与你订立过劳动合同: 公司与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如公司需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公司提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更改合同主体,需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才能变更。 现在单位单方提出变更合同主体,劳动者可以拒绝。 如果单位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你又不愿意变更合同主体的话,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如果单位坚决要求变更,又不解除你的劳动关系,此时可以按

8、照“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上述情况,单位应该向你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如果公司主张没有与你签订过劳动合同: 用事实劳动关系维权。 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员工有权随时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3)因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例分析63】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发 2006年3月,许某与某公司订立5年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许某担任公司业务经理,工资5500元/月。由于许某在工作过程中,业绩表现欠佳,于2007年11

9、月,公司与许某协商一致,对许某进行职务调整,调整为设计人员,并在2007年12月,许某工资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为3500元/月。许某工作一段时间后,发现自己在公司是“英雄无用武之地”,于是提出要求:希望公司能看在他最近的业绩表现,考虑为他提供更好的发展平台。但是公司却不能如他所愿,于是双方在2008年4月由公司方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在解除许某劳动合同的同时,也按一定标准支付许某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为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3800元/月,计发时间为两个月,共计7600元。但是许某认为,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太少,于是双方发生争议,许某提出仲裁。 请问:许某的经济补偿金应如何计发?,法规解析

10、:(1)注意: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间计算标准。 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按1算); “不满1年”指两种情形(具体来讲):6个月按1年算;1年零5个月按2年算。,(2)注意:工资计算的标准。 工资计算的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必须是从解除劳动合同当月起倒推12个月。 (3)注意: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不包括用人单位暴力、胁迫其劳动及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而导致劳动者提出辞职); 劳动者擅自离职;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辞退。,专家提醒:最新的劳动合同

11、法对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有一定的变化。其中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工资。”,3)因续订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例分析64】 我能随意愿续订这合同吗 姜女士,任职于广州某食品公司,通过与

12、公司几次续订劳动合同,累计服务年限为1997年6月1日到2008年6月。2008年5月,公司人力资源部管理人员注意到姜女士劳动合同即将期满,鉴于姜女士多年来工作表现佳,5月15日人力资源部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姜女士:因为劳动合同即将期满,公司拟与其续订两年期劳动合同。接到公司发出的书面通知,姜女士立即表示愿意续订,并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部门认为是否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多久,这是公司的事,因此面对姜女士提出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公司人力资源部明确答复:姜女士你要么另谋高就,要么与公司订立两年期劳动合同。但姜女士认为,自己在公司服务年限都这么长了,属于公司的

13、元老,公司理应考虑自己的要求,所以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产生争议。 请问:姜女士能随她所愿续订这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法规解析:(1)注意: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满足以下三个要件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 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专家提醒:最新的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做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其中第十四条明确指出: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

14、,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终止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例分析65】 劳动合同即将终止,非得续订 屈某与城市巴士公司

15、订立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2002年5月至2008年5月。2008年4月,屈某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要求合同到期前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但是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却答复屈某说:“公司开过会,你还得续订6年,不续订不行,公司有公司的规矩。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后你不愿意续订,需要赔偿公司曾经为你支付的培训费、实习费共计40000元,除此之外,你还必须交回驾照,否则公司不会为你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屈某听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答复,心想合同到期,我想走就走,公司凭什么这么做。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发生争议。 请问:屈某能否终止劳动合同?案例中公司哪些说法不合理?,法规解析:(1)劳动合同是劳

16、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合同期满即失去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关系已不存在,也不再承担对原劳动合同的履约责任。 (2)当屈某劳动合同到期并明确表示不再续订后,公司未经协商,单方面决定劳动合同再续订6年是错误,违反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3)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的条件为“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的终止不能以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是否同意为条件。,(4)至于巴士公司因屈某不续订劳动合同而向他索赔培训费,也与劳动法相悖。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5)泰华公司决定对不续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收回驾照同样不合法。驾照是公安交通部门发放并管理的、准许技术合格的公民驾驶机动车的证件,也是劳动者职业技能的证书。除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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