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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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草专卖法修订及新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市烟草专卖局,主要内容,一、烟草专卖法修改情况 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一、烟草专卖法修改情况,1.现行烟草专卖制度 我国烟草专卖管理体制 世界各国烟草专卖管理体制 相关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司法解释 2.烟草专卖法修改条款及原因,我国烟草行业管理体制,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国家烟草专卖的主要特征: 法定专卖 国家垄断 政企合一 计划管理,我国烟草行业管理体制,1981年5月,国务院下发了同意轻工业部关于实行烟草专营的报告的通知,决定成立中国烟草总公司,具有中国特色的烟草专卖制度初步确立。 1983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烟草专卖条例,决定设立

2、国家烟草专卖局,对烟草专卖进行全面的行政管理,与中国烟草总公司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烟草专卖制度走上了“政企合一”的轨道。,1991年6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制度得以用法律形式进一步确立和巩固。 1997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对实施烟草专卖制度进一步作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200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进一步理顺烟草行业资产管理体制深化烟草企业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557号),从法律、行政、资产、人事等诸多方面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世界各国烟草管理体制,实行国家垄断经营或授权经营(中国、越南、泰国、土耳其、保加利

3、亚等) 严格管制下的市场竞争(日本、德国等) 相对自由的市场竞争(美国、英国等) 禁止卷烟生产和销售(不丹),相关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司法解释,1982年成立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 1983年烟草专卖管理条例(已废止)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 1991年6月29日烟草专卖法 1997年7月3日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家烟草专卖局的行政规章、文件,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发改委51号令) 2.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经贸委31号令) 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局3号令) 4.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范意见 5.烟草专卖执法文书格式(国烟法2003239号) 6.烟草专卖许可证

4、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国烟专2007549号) 7.关于规范异地携带卷烟管理和携带证使用的通知(国烟专200818号),相关涉烟的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2.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 3.关于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加强工作联系的意见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涉烟法律,1.行政许可法:许可证管理 2.行政处罚法:烟草行政执法 3.行政复议法烟草专卖案件的行政复议 4.行政诉讼法烟草行政案件被起诉 5.刑法:达到追刑案件的认定及移交,现行刑法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6.治安管理处罚法违法行为的认定。于200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烟草专卖法修改条款及原因,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烟草专卖法的五个条款作了修改,主要原因是这五个条款引用或者涉及到的刑法和治安管理

6、处罚条例的内容发生了变化。,1.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的“投机倒把罪”改为“犯罪”。,第三十八条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投机倒把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犯罪,刑法将“投机倒把罪”行 为规定到“非法经营罪中”,2.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第三十九条 伪造、变造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和准运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和准运证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

7、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将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依照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第四十条 走私烟草专卖品, 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关于 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 专卖品,数额不大, 不构成走私罪的, 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 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 补充规定已废止 纳入到“走私罪”中,4.将第四十一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第四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 管部门有

8、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 行检察。以暴力、威胁方法阻 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 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 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 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已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5.将第四十二条中的“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和 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 的工作人员私分没收的烟 草制品,依照关于惩治贪 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关于惩治贪污罪 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已废止, 纳入到刑

9、法“贪污贿赂罪”中,课程结构,一、烟草专卖法修改情况 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解读,1.背景 1.1注意事项 1.2有关12号令的新变化 2.体例方面的修改 3.具体内容的修改,1.背景,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号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9月2日公布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同时废止。,不适应发展需要, 是3号令修订的主要因素,1.2 有关12号令的新变

10、化,法律体系得到完善:一法一条例三个令 管理环节有待衔接:各环节的新规定 工作程序需要调整:流程调整 运行机制尚待规范 工作制度应当完善 执法标准需要提升,2.体例方面的修改,3号令(9章71条) 12号令(9章76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立案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五章 听证程序 第六章 听证程序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七章 行政复议 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八章 处罚的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九章 附则,3.具体内容的修改,3.1总则 3.2管辖 3.3简易程序 3.4立案 3

11、.5调查取证 3.6审查和决定 3.7听证程序 3.8行政处罚的执行 3.9执法监督 3.10法律责任 3.11附则,3.1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 行政管理机关严格依法行政, 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及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 应当保护和支持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 严格、准确、及时查处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 法规、规章的行为。,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 公民

1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应遵循的原则: (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1总则,第四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 查处违法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六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活动的监督。,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

13、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3.2管辖,第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第八条 县(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

14、件。 第九条 共同有管辖权的案件,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发生管辖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各方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共同管辖未作大的修改,3.2管辖,第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执法机关。 第十一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直接查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删去,第九条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

15、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案件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3.2管辖,第十二条 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不宜查处的案件,由其上级烟草专卖管理机关直接查处。 第十三条 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同时又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与其他有关执法机关协商处理。,第十一条 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管辖的,由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辖或者指定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16、部门管辖。 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3.3简易程序,第三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了解违法事实,制作笔录,并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三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检查证,行政处罚决定应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共同决定,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联必须定期提交本级烟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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