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法律实务及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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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校園法律實務及案例分享,新北市政府 教育局秘書室 李宗翰 法制專員,2,高村光太郎詩作道程中: 我的前方沒有道路,路在我的後方形成,2,2,僕前道, 僕後道出来,教育現場 教師常遇到的法律問題,教育相關法令(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 智慧財產權及相關法令 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國家賠償等相關法令 人民申請資訊、政府資訊公開 人事、政風相關法令 人民陳情 ,3,4,綱要,釋字第 702 號 【教師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而不得從事教職案】 學校國家賠償相關解析 台北市100年6月國賠案為例 國家賠償要件及案例解析 政府(學校)資訊公開 教師法及不適任教師相關案例解析 面對訴訟案如何因

2、應 民事訴訟(國家賠償訴訟)、刑事訴訟 找律師、面對訴訟實務分享 著作權法相關 案例解析,釋字第 702 號 101/7/27,教師法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解聘、停聘或不續聘。違憲? 前高中男體育老師,三年多前在全市運動會向前妻下跪 求婚,沒想到結婚兩個月後劈腿女大學生導致離婚,且 被解聘聲請釋憲,大法官認為教師法條文違憲。 (資料照,自由時報 記者洪美秀攝) -圖片及部分文字,摘錄自101/7/28 自由時報,5,釋字第 702 號 教師法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解聘、停聘或不續聘。違憲?,教師法第十四條所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

3、證屬實之要件,與憲法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尚無違背。 又依同條第三項後段規定,已聘任之教師有前開第六款之情形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對人民職業自由之限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亦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無違。 惟同條第三項前段使違反前開第六款者不得聘任為教師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6,7,學生跳水不當癱瘓 校方判賠469萬,2011/6/22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陳瑄喻台北報導】(以下節錄) 游泳隊選手林00,在校接受訓練,趁老師不注意,以危險動作跳水,造成頸椎骨折全身癱瘓。 最

4、高法院認為,老師未盡照顧之責,校方有責任,判決永吉國中應賠償林四百六十九萬餘元確定。 比賽前,指導老師不在的十餘分鐘,未以雙手夾緊頭部的方式入水,反而將雙手交扣於背後,向後高舉雙臂跳入水中,緊急送醫,但仍全身癱瘓。,8,學生跳水不當癱瘓 校方判賠469萬,家屬認為,指導老師在事故發生時不在場有責任,而提起國賠訴訟,向校方求償。 學校主張,學生跳水時間不過二至三秒,即便當時老師在旁,也無法及時制止。 法院認為,老師雖曾告誡學生不可以做危險動作,但未全程在場照顧,怠於執行職務;但林姓學生長期接受訓練,熟知跳水風險,卻趁老師不在場,以開玩笑方式的錯誤姿勢跳水,導致重大傷害,應負七成過失責任。核算林生

5、的損害一五六四萬元,判決校方賠償三成約四百六十九萬多元。,9,國家賠償法要件,公務員 執行職務 不法侵害 故意過失(公有公共設施 並無此要件) 公權力 *目前國家賠償趨勢愈來愈放寬,讓人民有救濟及獲得賠償之機會。,10,國家賠償法要件,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 3 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

6、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11,老師是否是公務員? 體罰學生,受害人是否可提國賠?,法務部95年9月14日法律字第0950170449號函: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員,係採最廣義之規定。國民教育係屬於義務教育,國中、小教師在從事輔導管教時, 為上開規定中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應無疑義。,12,學校處於國家教育行政機關之地位,公立學校教師之教學活動、對學生之輔導管教,係代表國家為教育活動,屬於行政給付之一種,自屬行使公權力之行為 。,13,案例:學校棒球隊教練性侵學生案,棒球教練:由家長會所聘(

7、非學校聘)且由家長會支出費用。非老師、非公務員。 一審國賠判賠數百萬元,相關人員懲處。 老師性侵學生案。幾乎一定成立國家賠償。 國家是否會向公務員(被告)請求賠償? 僅限故意或重大過失。,14,執行職務 定義,執行職務上不以公務員主觀上有執行職務之意思為必要,只要在客觀上、外形上依社會觀念認為係執行職務者即為已足,至於為加害行為之公務員是否另有其個人目的或意圖,係為自身或第三人利益,抑或為國家之利益,均非所問。,15,公有公共設施 定義,凡供公共使用或供公務使用之設施,事實上處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管理狀態者,均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之適用,並不以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為限,以符合國家賠償法之立法本

8、旨。 (94年台上字第2327號西仔灣風景區之雄鎮北門砲台景點電擊國賠案),16,三重區警衛開門案,三重區學校警衛,某生在該校校門前靠在電動大門上休息,見該校教師駕車欲出校門而按下開門按鈕,以致該生遭捲入門柱間而導致呈植物人。 警衛僅為約聘僱,非公務員,但仍有國家賠償法適用。,17,行政助手(如:學校導護志工、拖吊違規車輛司機),行政助手係指私人非以自己名義獨立對外行使公權力,而是在行政機關指示或命令之下,協助該行政機關,具有補充國家機關人員不足之功能,其地位有如國家機關延長之手,且對於行政機關而言,屬於單純工具之功能。 有無賠償責任,視國家對其指揮有無過失,及應盡義務判斷。,18,設置或管理

9、有欠缺,設置有欠缺:指土地上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於建造之初即存有瑕疪;所謂保管有欠缺,係指建造後未善為保管,致其物發生瑕疪。(50年台上字第1464號判例) 此設置管理欠缺,並非以損害發生之唯一原因,如與自然事實或第三人行為、被害人自已行為而發生損害結果者,國家仍應負第3條賠償責任。,19,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公有公共設施之結構基礎如已完工,且已開放供公眾使用,縱尚未正式驗收,仍應認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之適用,方足以保護大眾之利益。本件事故發生時,系爭道路工程固尚未經正式驗收,惟倘已開放供公眾使用通行 ,仍應認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之適用。 例:學生撞門國賠案、學生跌倒撞階梯案。,20,設置或管理有欠

10、缺,但若公共設施本身已具備通常應有安全性,係因不可預料外力造成損害,國家即可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可抗力:指人力無從抵抗之自然力,可分為場所之不可抗力及時間上不可抗力。 場所不可抗力:施工及管理無欠缺,因為已超過原來設計水準。 時間不可抗力:設施或管理機關無法在極短暫時 間予以修護或採取相對措施。,21,管理機關(國賠法第3條),管理機關:指法律所定之管理機關或依法代為管理之機關。(法務部77年8月5日法77字第1608號判決) 委託機關與受託機關,係屬不真正連帶債務。 設置或管理為不同機關時,以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22,國家賠償方法(第七條),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

11、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 前項賠償所需經費,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23,國家賠償時效規定(第8條),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24,請求程序:先行書面請求及協議書,(第10條)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25,疑似國家賠償案件 建議處理程序,安撫家長及學生情緒,第一時間應立即

12、送醫或作妥善處理;若拒絕送醫,建議相當證明文件為宜。 致贈水果、卡片等物,並讓家長了解學校後續可能處理情形。 學校的慰問或道歉,並不代表訴訟程序上,學校必然承認有過失。(學校會負起責任) 和解、調解過程中之言詞,不得成為法院審判基礎。 (民事訴訟法 第 422 條 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26,提起國家賠償訴訟程序(第11條),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

13、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27,相當因果關係判斷1/2,損害的發生與公務員的不法行為或怠於執行職務之間必須有相當因果關係,才可以成立國家賠償責任。相當因果關係是指無此行為,雖必不生此損害;有此行為,通常即足生此種損害,是為有因果關係。無此行為,必不生此種損害;有此行為,通常亦不生此種損害,即無因果關係。(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107號、33年上字第769號、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參照)。,28,相當因果關係判斷2/2,至於有無因果關係,應綜合具體情事客觀判斷之。 一般而言,因果關係是屬於事實問題,宜由賠償義務機關

14、本於職權依法認定;但如果當事人已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則由法院加以認定。,女童不適仍體測 國賠396萬 自由時報2012/8/8,女童身體不適告知體育老師,仍被要求進行體適能測驗,不料發生永久性神經傷害病症。 高等法院認定體育老師和學校保健室人員均有過失,校方人員當初若細心一點,應就可以避免憾事發生。 桃園地院審理時,也認為無法證明體育課相關測驗動作,和王童所受傷害及罹病有因果關係,故判王家敗訴。 高院合議庭依醫院診斷結果,認定王童已反映身體不適,未獲得校方及時就醫,且她接受體能測試和造成傷害有因果關係;但也審酌王童上體育課前雖已受傷,仍去打躲避球,可能加重傷勢,也有過失,因此改判校方需就精神慰撫

15、金、全日看護費、醫療費等國賠396萬多元。,29,學校 國家賠償 案例,圍棋冠軍國家賠償案 校園騎車國家賠償案 學生校園受傷案(抬便當案、打球案) 教師考績獎懲國家賠償案(考績、記過等) 學童佈置會場-眼睛剌傷案 資賦優異鑑定未通過 訴訟案,30,31,政府(學校)資訊公開,32,政府(學校)資訊公開,B卡(學生輔導紀錄卡)是否可調閱? 1.家長;2.法院;3.地檢署;4.教育局;5.其他行政機關 開會紀錄 (教評會、校務會議)是否可公開或調閱? 學校其他相關資料文件調閱 注意調閱機關是否真正,33,教育部目前態度: 1.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2.學生或監護人得依法向學校申請調閱

16、,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確有必要者為限。 3.依權責辦理。,34,行政程序法 第46條(90/1/1施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35,政府資訊公開法 (94/12/28公佈施行),第六條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原則公開,例外不予公開。 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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