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规章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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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否制定本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是用人单位自主用工权的主要内容 是维护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持续的保障 是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依据,劳动规章制度应如何制定?,用人单位应依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即规章制度要合法。 程序合法: 用人单位拟定草案 用人单位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组织全体员工 进行讨论,听取全体员工意见 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 将规章制度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内容合法: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实施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

2、立书面合同的,怎么处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该法实施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用人单位在新职工到岗一个月后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合同。,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那些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资料包括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如劳动者通过提供虚假资料(例如假文凭、假证件、假就业经历等),隐瞒真实情况骗取用人单位信任,签订劳动合同,一经用人单位发现,用人单位可以依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能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或

4、收取押金、要求其提供担保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劳动者是否

5、有权持有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劳动合同履行与变更,目前我国存在哪几种工时制度 ?,现在我国存在三种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制: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不定时工时制:它是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

6、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通俗地讲,不定时工作制就是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三种不同的工时制度在计算加班时间方面的有何不同?,标准工时制: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8小时之外工作的,就属于加点;超过8小时部分的时间,就是加点的时间。休息日、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属于加班;休息日、节假日工作时间,就是加班时间 。 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受固定工作时数限制,所以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无法认定其加班加点的时间

7、 。 综合计算工时制:劳动者工作日正好是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属于加班;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加班加点的时间 。,实行不同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如何计发加班费?,标准工时制:根据江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2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之内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

8、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不定时工作制:根据江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21条规定,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本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制:根据江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21条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总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点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日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可否随意变更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

9、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四、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 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

10、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

11、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

12、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者有哪些情形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受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

13、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解除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如何计算?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几年?,

14、用人单位向职工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当天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 如果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那些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和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四)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 告失踪的; (五)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六)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五、

1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什么时候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16、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如何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年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关于签订服务期限的年限,劳动合同法没有特别约定。(一、公平合理;二、约定较长的应按工资调整机制提高服务期限的劳动报酬),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如何支付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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