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案例分析》课件

上传人:tian****1990 文档编号:81854719 上传时间:2019-02-22 格式:PPT 页数:17 大小:45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诉法案例分析》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民诉法案例分析》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民诉法案例分析》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民诉法案例分析》课件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民诉法案例分析》课件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民诉法案例分析》课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诉法案例分析》课件(1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案例分析,基本理论部分,案例1,张某系农户,妻刘某,两子一女,张某名下有自住砖房16间。长子已婚并有一子,次子未婚,两子均与张某夫妇住在一起。女已婚并有一双子女,住于其夫家。 2009年春,张某向同村的李某家借了一辆客货车携两子进城购买种子和化肥,因化肥和种子紧俏,张某按照以往习惯事先联系商家何某预定货物。途中张某驾车不慎且山路湿滑客货车不幸翻落,张某与其两子均亡,该客货车亦完全报废。经核实,李某的该客货车在当年并未依照规定进行年检和投保。,案例1,刘某认为家产全部应该归她所有,因此同意将其中的一间房产借给大儿媳妇和孙子住,如大儿媳妇再嫁即收回房屋,认为女儿已嫁没有资格再分财产。媳妇、女儿很不

2、满,但只女儿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定其的继承权和继承份额。 此时,同村的李某亦要求刘某赔偿其客货车的损失,刘某认为车辆是张某损坏且人已死,故,拒绝赔偿,李某亦将刘某告上法庭。 不久,何某来电催告张某来取预定的化肥和种子,刘某告知张某已亡,不再需要这批货物,但何某坚持要求刘某支付货物费用并提货,因何某为张某留货,现在销售时节已过,该批货物无法出售。,其女该向那个法院起诉?其诉的种类?,李某该向那个法院起诉?其诉的种类?,何某该向那个法院起诉?其诉的种类?,如果刘某履行合同,但何某提供的种子和化肥是劣质产品,给刘某造成很大损失,刘某欲起诉何某。 那个法院有管辖权?,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

3、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合同未实际履行发生纠纷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当地人民法院在接到这三份起诉状之后,认为被告是同一个人,因此向三原告送达传票后,将这三个案件合并审理。,法院的做法是否有依据?三个案件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同类的?,李某对刘某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法院应否认可。造成李某车辆毁损的责任人是张某,而张某已死亡。即法院在审理前应该如何确定被告?,赔付的最终责任财产仍然是张某的财产,张某的继承人因基于继承关系和继承财产的处分成为本案的被告,本案中,刘某、张某的女儿都是张某财产的合法继承人,因此,法院应当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追加张某的女儿为共同被告。 张某的继

4、承人应当以张某的遗产为限对李某的车辆毁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三个案件的被告是同一人并不能成为合并审理的适法理由,因此该法院合并合理三个案件的理由不能成立。而且法院合并审理这三个案件并没有经过三个案件的当事人同意应属程序违法,因此该法院合并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在本案中,张某大儿媳妇和孙子可否参加诉讼?为什么?依据是什么?如他们参加诉讼,其诉讼地位是什么?如他们没有参加诉讼,法院应该怎么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张某大儿媳妇和孙子应当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他们没有要求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他们参加诉讼,即使他们没有参加诉讼,法院在判决分割张某遗产时,也应当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确定他们的继承份额

5、,而不应当因为他们没有参加诉讼而剥夺了他们的继承权利。,案例2,李先生怀疑女儿小莉并非自己亲生,那起诉要求和妻子离婚并赔偿自己对孩子的抚养费7万元和精神损害赔偿金40万元。但妻子一年前已经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此案由个法院管辖?,公告送达后,李妻应诉,鉴定结论显示,李先生并非小莉的生物学父亲。,受诉法院支持了李先生要求的精神损害以及返还抚养费的要求,并认为,根据新司法解释,李先生还有权分割妻子名下的房屋。,该套房屋为陈女士婚前签约购买并支付首付款,且房产登记在她的名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法院认定该房产归陈女士所有,但尚未还贷的部分应由陈女士负担。另外,陈女士还应当补偿李先生于婚后共同还贷支付

6、的款项和相对应房屋增值部分的价值,共计25万余元。,案例3,杭州市A县丁造纸厂排放的废水污染了某县甲、乙、丙3个村共有的水库,受损达23万元。3个村联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经过人民法院调解,A县丁造纸厂同意赔偿索赔金额的50,甲、乙表示同意,遂与A县丁造纸厂达成调解书。调解书送达丙村时,丙村拒收,并声明当天调解他们不在场,甲、乙两村事先未征询他们的意见,因此仍要求按照原诉讼请求赔偿。,1、该案应由何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 2、该案是属于哪种类型的诉讼?为什么? 3、丙村在诉讼中的地位为何?与甲村和乙村的关系如何? 4、甲村、乙村与A县丁造纸厂成的调解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5、人民法院应

7、如何处理丙村最后提出的诉讼请求?,1、该案应由A县丁造纸厂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所在县是侵权行为地,A县丁造纸厂所在地是被告所在地和侵权行为实施地。,2、该案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3、丙村是原告,与甲、乙村同为共同原告。,4、甲、乙村与A县丁造纸厂达成的调解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因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部分诉讼人的行为须经全体共同诉讼人承认,始发生法律效力。,5、法院可重新就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人民法院应及时判决。,案例4,同时,李某,张某也分别向自己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乙县和丙县法院都认为对该案有管

8、辖权,与A省姜某住所地的法院就管辖问题发生争议,协商不成,A省姜某住所地的法院即向A省某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B省的甲县,丙县,A省的个体户姜某,乙县,姜某由B省的甲县运5吨化工原料到丙县,途径B省的甲、乙、丙三县交界时,化学原料外溢,污染了甲县村民王某,乙县李某和丙县张某的稻田,造成禾苗枯死,三村民要求赔偿,因赔偿数额争议较大,未能达成协议。,甲县的王某先向甲县法院起诉,甲县法院认为该案理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便将案件移送到姜某所在地的法院。,1、哪个法院对此有管辖权? 2、甲县法院的移送是否正确? 3、A省某基层法院报请指定管辖是否正确?,1、甲、乙、丙县人民法院(侵权行为地),个

9、体户姜某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被告所在地)都有管辖权。 2、甲县人民法院的移送是正确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甲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理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于是将案件移送到姜某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没有原则性的错误。 3、A省基层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程序上是正确的,但由于该案涉及到A省和B省,要是相关法院协商不成,则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案例4,2003年5月,吉林省A公司与辽宁省抚顺市B商贸公司在北京签订购销钢材合同,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大连港交货。交货时间为2003年6月。但由于第三人的原因,A公司在约定期限内

10、无贷可供,合同未能如期履行。B商贸公司遂于2003年7月向辽宁省高院起诉。省高院受理该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告住所地在抚顺市,被告住所地在长春市,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大连市,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省高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的住所地及合同约定的履行地虽然不在一处,但都在辽宁省。因此该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裁定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什么叫管辖权异议?条件是什么?,省高院的裁定是否合法?那个法院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

11、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地。 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是大连市,但由于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交货,致使双方签订的合同未能实际履行,且被告的住所地在长春市,原告的住所地在抚顺市,均不在合同的履行地大连市,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例5,河北A公司与河南B公司因买卖一栋办公楼签订合同,并约定:“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

12、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可向各自住所地高级人民法院起诉。” 后因纠纷A公司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提交答辩状期间,河南B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上述有关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无效,请求将本案移送到作为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的河南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高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合同的有关约定有效,应以此确定本案管辖,遂裁定驳回河南B公司的管辖权异议。B公司不服该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是个什么性质的管辖?,一审法院裁定驳回B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有否根据?,协议管辖虽然赋予了当事人选择地域管辖的权利,但须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

13、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适用条件主要有:,1、协议管辖只能在合同纠纷中适用,其他纠纷不得适用。 2、协议管辖只限于对第一审案件管辖的选择,对二审案件无权进行协议管辖。 3、当事人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进行选择。民诉法明确规定可供当事人选择的法院只限于五个人民法院,即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和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超出此范围的选择应认定为无效。 4、协议管辖的法院必须是明确的、唯一的。如果选择不明确或不唯一,则选择归于无效。 5、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

14、辖的规定。审级关系不得混乱。专属管辖是法定强制性管辖。 6、协议管辖必须采取书面的方式。,案例6,南京市鼓楼区“长运”运输公司的一辆东风牌货车于2004年7月2日承运杭州市西湖区“富仕”服装公司的一批布匹,车行至浙江省长兴县内,因司机吴辽违章驾驶,发生事故,撞坏长兴县不锈钢厂的广告牌,同时所运货物也受到损失。8月9日,“富仕”服装公司和长兴县不锈钢厂同时以“吴辽”为被告,向长兴县法院起诉。长兴县法院合并审理。,此案可否合并审理?如可以合并审理,请确定案件当事人;如不可以合并审理,则分析各案的管辖法院和当事人。,不可以合并审理。案例中的两个诉讼性质不同,一是合同纠纷,一是侵害权赔偿纠纷,存在两个

15、纠纷管辖:一是南京市鼓楼区“长运”运输公司与杭州市西湖区“富仕”服装公司之间的运输纠纷管辖;二是司机吴辽违章驾驶,发生事故导致所运货物也受到损失而引起的交通事故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件中南京市鼓楼区“长运”运输公司与杭州市西湖区“富仕”服装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应该是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或是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皆可。,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件中事故的发生地在浙江省长兴县内,应由长兴县法院管辖。原告长兴县不锈钢厂,被告南京市鼓楼区“长运”运输公司,是因为吴辽的行为属于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的行为,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