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农业投资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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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鼓励农业投资工作制度第一条适用范围投资下述项目的个人、企业及组织(以下简称投资商),适用本政策。(一)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50万美元)以上的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二)投资发展核心区面积1000亩以上的设施农业基地或直接为我县创汇的外向型农业基地项目;(三)投资500万元(50万美元)以上、建设圈舍15000平方米以上的畜禽养殖项目;(四)投资5000万元(500万美元)以上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项目;(五)投资500万元(50万美元)以上的农业种苗创新与繁育中心项目;(六)投资建设市级以上农业科技研发中心项目。第二条土地政策(一)投资商新投资种植养殖业基地建设所需土地,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

2、则以土地流转方式取得,由项目所在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统一组织流转。流转时间可在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约定。第二轮土地承包期结束后,在符合国家政策的条件下,优先继续流转其所经营的土地。(二)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从事规模经营的农业企业有偿使用农民的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在设施农用地上修建的生产管理用房、仓库等附属设施用地,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种植的,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并办

3、理用地审核手续。(三)在县内投资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农业种苗创新与繁育中心、农业科技研发中心需征收土地的,优先安排农用地计划指标,挂牌起始价按规定低价执行。第三条奖励政策(一)凡在我县新建初级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自合同约定的盈利当年起,前三年由县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后三年由县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奖励给企业。自合同约定的投产当年起,年缴纳增值税200万元以上的,前五年由县财政按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奖励给企业。年缴纳增值税100200万元的,前五年由县财政按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奖励给企业。(二)对新开工固定资产投资

4、在10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优先安排进驻县经济开发区,按投资密度供给土地。在建成投产后,由同级财政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的奖励。对被新批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15万元、10万元、2万元的奖励。(三)对乡镇新建设施农业基地、外向型农业基地片规模达1000亩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新建花卉苗木基地片规模达1000亩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投资商投资1000万元以上,新建我县规划的重点养殖业特色产业项目,在建成投产后,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的奖励。对投资建立农业科技研发中心项目,经农业、科技部门认定后,免办公用房租金,给予投资

5、商10万元的启动资金,前三年由县财政按缴纳营业税的100%奖励。对投资农业种苗创新与繁育中心,在符合专项资金使用政策的前提下,给予以奖代补。(四)对被新批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园区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励。(五)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获得权威部门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证书,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0.2万元、0.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六)农业政策性项目资金,重点向新建的农业规模企业和基地倾斜。(七)参加农业部门组织的农产品展示展销会,免收企业参展费。第四条收费政策投资符合条件的

6、农业项目,免收所有县级地方性行政事业规费。对县级以上硬性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且各种收费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扎口把关。第五条服务政策(一)凡在我县投资的农业项目,从前置审批、备案(核准)、工商注册、开工建设到项目验收投产的手续由项目引进单位帮助办理,投资商配合。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由县领导牵头组织项目引进单位、载体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全程跟踪服务,加快协调推进,并积极帮助企业向上争取政策扶持。(二)县招商服务机构、县行政服务中心全天候服务,以最优的质量、最快的速度办结有关手续。投资者维权中心(地点设在县优化办,维权投诉电话)24小时值班,全力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属政府处理的重大问题处理不过周,一般问题处理不过日,特殊问题随时办理。(三)落实国家对农业投资在水、电、气、运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及时保障投资企业所需水、电、气供应和光纤电视、通讯设施的安装。第六条政策执行(一)符合优惠条件的投资企业,每年底向县农委提出申请,县农委会同县财政、工商等有关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审批,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县财政予以兑现。(二)对投资农业的重特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三)项目涉及同一类政策中的几个奖励政策的,享受一个最优惠的政策。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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