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廉政建立责任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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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廉政建立责任制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法。第二条本实施方法是局党支部、机关各部门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明确各自负有的重要领导责任的制度。第三条贯彻执行本实施方法。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方针。局机关和各科室及所属单位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实绩目标责任制管理并与计划业务工作紧密相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第四条实施本方法必须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各科室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

2、、层层抓落实。第二章责任与分工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承担以下责任:第五条局党支部成员、副科以上干部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方针、政策和部署。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认真研究本局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制定和实施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计划、方案。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党纪和法规。三、履行监督职责。四、支持和配合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纠正不正之风。五、完成县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第六条局党支部对全局包括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全面负责。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第七条局党支部书记、局长是全局的党风

3、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第八条纪检组负责副科以上干部的廉洁自律和纠正不正之风及查处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工作。第九条纪检组、机关党支部共同负责组织全局党员、干部学习党和国家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针。第十条办公室负责管理控制各种会议和各种庆典用车活动。第十一条机关党支部开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第三章检查与考核第十二条局党支部负责对各科室及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与考核。局党支部每半年听取一次党风廉政建设进展情况的汇报。第十三条检查落实本方法要与民主评议。广泛听取意见。纪检组、机关党支部要对党风廉政工作情况及时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

4、、监督情况作为对各级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四条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本方法。要追究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一、对党支部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项目立项、审批、资金分配及其他有关工作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三、审批项目、分配指标、安排资金及其他工作中发现问题。有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对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以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况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四、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报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第十五条实施责任追究。分清集体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分管领导责任,对违反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第十六条对忽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能评为先进单位,个人不能被评为先进工作者或优秀党员。选拔任用干部时,要把廉洁自律作为一项重要考核内容。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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