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的主管与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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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第一节 民事案件的主管 第二节 民事案件管辖概说 第三节 级别管辖 第四节 地域管辖 第五节 裁定管辖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第一节 民事案件的主管返回首页,一、民事案件主管的概念 主管: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 民事案件的主管:受案范围,又称民事审判权的作用范围或民事裁判权的范围,即确定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在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二、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标准:法律关系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是否是民事关系 民事诉讼法第3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2、 思考:研究法院主管的意义?,答案:,1、起诉权实现 2、 审判权职能发挥 3、诉讼与非讼机制的协调 4、诉权与审判权的协调:法院的受案范围应当通当事人可行使诉权的范围相匹配,三、实践中关于受案范围产生的问题:,具体有三种: 1、无限扩大法院受案范围:曲解“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2、严格“本本主义”,“不敢越雷池一步” 3、滥用司法解释权,四、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 2、民法的二级部门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 3、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纠纷的案件 4、由经济法调整的部分经济关系发生的(属于民事性质)案件 5、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发生纠纷的劳动争议案

3、件 6、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案件。 选举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选民资格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五.法院主管与其他机构、社会组织主管的关系,概括: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一)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 (二)与仲裁机构仲裁民事纠纷的关系 1、仲裁委员会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不同于商事仲裁,它是法院主管的前置程序,(三)法院与其他行政机关主管民事纠纷的范围 行政机关行为的性质:调解、仲裁、裁决 前两个属于非行政行为,后一种属于行政行为 并行主管问题解决方式: 1法院主管优先,即

4、一方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处理,另一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由法院主管。 2双方当事人均请求行政机关处理的,由行政机关主管。但行政机关的处理要受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的支配,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是最终处理,当事人不服的,一般仍可以提起诉讼。 3行政机关的处理行为有的属行政行为性质,当事人不服处理可依据法律提起诉讼,属行政诉讼的主管范围。行政机关的处理行为有的属非行政行为性质,不属于行政诉讼主管范围。 Eg:水侵权案件: (四)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 (五)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第二节 民事案件管辖概说 返回首页,一、民事案件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

5、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法院内部具体落实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 二、民事案件管辖与主管的关系:先后,三、划分法院之间管辖民事案件范围的原则 (一)“两便”: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二)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管辖权异议、移送管辖 (三)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级别管辖 (四)确定性与灵活规定相结合: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 (五)维护国家主权:244涉外司法管辖的特别规定,牵连管辖,四、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和种类 (一)民事案件管辖的法定种类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又分: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协议管辖) 3、移送管辖 4、指定管辖,(二)民事案

6、件管辖的理论分类 1、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依管辖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还是有法院裁定确定 (1)法定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2)裁定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2、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依管辖是否由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协商变更为标准 3、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以诉讼关系(诉讼主体、诉讼客体、与法院辖区存在的联系)为标准 (1)共同管辖: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案件具有管 (2)合并管辖:亦称牵连管辖,只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因对另一案件与该案件存在着牵连关系,而对两个案件一并管辖和审理。 eg: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反诉,第三人起诉,五、管辖恒定,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

7、以原告起诉时为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案件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 法律规定: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4、35条,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同一级别不同区域的法院,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第三节 级别管辖 返回,一、级别管辖的概念和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 (一)概念:级别管辖 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 1、案件的性质:专利、海事、海商案件专业性强,在性质上不同于一般案件,应当由较高级别的人民法院中级管辖。 2、案件的繁简程度。 3、案件的影响范围。,思

8、考: 确定级别管辖的立法规定的可行性 争议标的额,三、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另有规定的除外。民诉法第18条,(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N19,1、重大涉外案件。 “重大”:指争议标的额大、或案情复杂、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五类案件“集中管辖”: (1)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2)信用证纠纷案件 (3)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4)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5)申请承认和强制

9、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集中管辖:指涉外民商事案件不再依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与法院地之间的联系来确定管辖,而是将这些案件集中到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少数法院管辖。 由以下法院审理: (1)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3)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4)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5)高级人民法院。,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1)海事、海商案件。(广州、厦门、上海、武汉等地有海事法院,均为中级法院) (2)专利纠纷案件 北京市中院:关于是否授予

10、专利权的纠纷案件;关于宣告授予发明专利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关于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以及大连、青岛、各经济特区的中级法院管辖:关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使用新型、外观设计费用的纠纷案件;关于专利侵权纠纷的案件;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合同纠纷案件 (3)著作权纠纷一般由中院管辖,但也可能由基层院管辖 (4)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5)诉讼标的额大或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6)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两个命题: 1、不是所有的中院都有权管辖专利案件 2、不是

11、所有的著作权案件都有中院管辖,注意: 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管辖恒定原则的体现),(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诉法第20条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诉法第21条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eg:香港驻军人员因执行职务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第四节 地域管辖,一、地域管辖的概念和种类 二、一般地域管辖 三、特殊地域管辖 四、专属管辖 五、共同管辖

12、六、协议管辖 七、牵连管辖,一、地域管辖的概念和种类,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区域管辖,是指按照各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讼管辖,亦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二、一般地域管辖,“以原告就被告无原则,以原告所在地为例外” (一)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原告就被告”,即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公民起诉:由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意s5 这里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

13、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民意s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总结:对公民诉讼以经常居住地(到诉讼时连续居住满一年,住院除外)优先于住所地(户籍地),补充规定:(1)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被告住所地,if被告被监禁或劳教1年以上的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法院管辖 (2)双方都被注销城镇户口的,被告居住地法院 (3)离婚诉讼双方都是军人的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 (4)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有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14、,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如果被告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形式(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又没有办事机构,则应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3)没有注册登记的,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法院辖区的个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权管辖。,(二)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民诉法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民诉意见补充: 5、被

15、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 6、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7、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8、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注: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总结: 依照先被告后原告,先户籍后经常居住地,先非军人后军人的原则,即被告户籍地原告户籍地被告经常居住地。 注:身份关系:与人的身份相关的各种关系,eg:婚姻关系、收养关系、亲子关系

16、、监管关系等,一个有歧义的法条: 民诉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三)离婚诉讼管辖的特别规定:,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法院起诉的,受诉法院有权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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