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模拟法庭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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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学生模拟法庭设计,一,一、课题背景 近些年来,青少年的犯罪案件一直递增,既影响社会的稳定,又危害人民的利益。尽管制定了一套完善的法律去严惩犯罪者,但仍有青少年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我们决定从这方面着手,在社会进行调查、旁听法庭的公审,设计个案,进行一个模拟法庭,让同学们增强法律意识。 二、设计目的与意义 我们设计这次模拟法庭,是让中学生在成年之际增强守法意识,了解多些法庭作用,正确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做有益于社会与人民的事。,一,、二. 设计的过程 我们的整个设计包括查询资料、旁听视察、社会调查、整理与分析资料、模拟报告。我们将它分五个阶段,活动步骤如下图所示:,四预期成果 我们的预期成果是搞

2、好模拟法庭设计,它分成三个部分,我们以书面表达,分别是起诉书,辩护意见书和判决书。,(2)辩护意见书 (2.1)关于梁某等人抢劫一案的辩护意见 审判长、各位陪审员: 你们好!根据南海市人民法院的指标,我担任梁某等人抢劫一案的辩护人,本人在接受指派后,依法查阅了案卷,向有关人员进行认真的调查,认为应对梁某依法作出从轻或减轻处罚,本人依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程”的原则,指出如下的辩护意见:,1 被告人梁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属于未成年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被告人梁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带公安机关起回作案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视为立功表现,应从轻处罚。在本案中,他虽然手持凶器进行抢劫,但没有给受害者的身体造成伤害,理应从轻处罚。 3 被告人梁某,犯罪时年龄未满十七周岁,犯罪时没有卑劣行为和恶劣言语,对社会的影响不大。,鉴于本案有以上的情形,我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梁某量刑时,予以减轻刑事处罚,或宣告适用缓刑。以体现我国刑法对未成年犯罪坚持的原则,更好的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院以充分考虑! 律师:曾杏姬 2002年9月2日,(22)关于李某等人抢劫一案的辩护意见 审议长、各位陪审人: 你们好!根据南海市人民法院的指标,我担任李某等人抢劫一案的辩护人,本人在接受指派后,依法查

4、阅了案卷,向有关人员进行认真的调查,认为应对李某依法作出从轻或减轻处罚,本人依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指出如下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李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属于未成年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在本案中不是起主要作用,亦不是作案的重要策划人。被告人在作案中的危害程度与其他被告人不同,它界于两者之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共同犯罪的被告人中,应根据作案手段、作案的危害程度划分处罚。 被告人李某在作案前由于受到其他被告人的影响,产生抢劫念头并付诸行动。,鉴于本案有以上的情形,我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梁

5、某量刑时,予以减轻刑事处罚,或宣告适用缓刑。以体现我国刑法对未成年犯罪坚持的原则,更好的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院以充分考虑! 律师,()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南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外号“啊云”)男,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出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村,年月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押于南海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曾杏姬,系广东南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村一队。年月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押于南海市看守所。,法定代理人李大明男,住村一队,系被告人李某

6、的父亲。 指定辩护人何志映系广东南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海市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李某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梁某及其辩护人曾杏姬,李某及其辩护人何志映,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密谋抢劫后,于年月日凌晨采用暴力手段抢劫被害人张某某的人民币元。就该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被害人的报案陈述;被告人供述;抓获经过;同案人供述等。,。,并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两被告人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梁某,及其辩护人曾杏姬,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何志映,对公诉机关指控

7、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均表示无异议。两辩护人均辩称两被告人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并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两被告人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梁某,及其辩护人曾杏姬,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何志映,对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均表示无异议。两辩护人均辩称两被告人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年月日晚上时许,被告人李某提议到市镇抢劫,被告人梁某,李某同意后,于次日凌晨携带水果刀两把窜到市镇娱乐城附近,租乘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出租汽车,并由被告人李某引路将张某骗到某路段后,被告等两人用水果

8、刀威胁张某,强行搜查张的身体,抢去人民币元。得手后,被告等二人逃至某综合市场时被接报的公安干警抓获归案,缴回部分赃款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被害人张某某报案称其被被等三人抢劫的陈述;。两被告人均供认其犯罪事实的笔录材料及辨认作案现场的照片;。被劫出租汽车司机的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两被告人的经过证明;。起回作案工具、赃款的经过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两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反映的事实相吻合,足发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抢劫罪。

9、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抢劫罪罪名成立。两被告人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曾杏姬辩称被告人梁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带公安机关起回作案工具,有立功表现,可减轻处罚,该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 一。 被告人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既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日内缴纳)。 二二. 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

10、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五、体会 随着打印机“吱吱”的响声,传送出一页页我们的成果,我们每个人都有如释重负的感觉。在这一段时间里我们的确学到了不少的法律知识,懂得守法的重要意义。不仅如此,我们还学会了一种分析案例,审判案例的思维方法,增强了动手能力,从而使我们的报告有更好的说服力,受到更理想的效果。在收集材料以及落笔写报告的过程中。我们还学会的分工合作,互相帮助,即使有时不和,发生口角,但仍我们建立了深厚的友谊,练就了良好的心理承受能力,尝试了“吃一堑,长一智”的滋味后,我们又体验了走进科学研究中的乐趣。,在研究接近尾声时,我们全体成员都希望所有的中学生都能够在成年之际学到更多的法律知识。既要做到遵守法律,又要学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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