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代理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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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民事诉讼代理人,第一节 民事诉讼代理制度概述 第二节 法定诉讼代理人 第三节 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一节 民事诉讼代理制度概述,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诉讼代理人。,本质:是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借助他人帮助获得司法保护的一种诉讼制度。,注意,(二)诉讼代理人的特征 1有诉讼行为能力; 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且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 3、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诉讼代理制度的作用 1维

2、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 2、保障诉讼行为的有效性和诉讼程序的稳定性;,(一)与民事代理人的区别 1、代理的内容和后果不同; 2、代理的对象不同; 3、代理的法律依据不同。 (二)与刑事诉讼辩护人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 2、产生原因不同; 3、职责不同; 4、诉讼地位不同; 5、介入的时间不同; 6、法律依据不同。,二、与民事代理人、刑事辩护人的区别,三、诉讼代理人的种类,观点一:应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两种; 观点二:应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三种; 观点三;应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指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种。 民事诉讼法规定:分为法定

3、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两种,第二节 法定诉讼代理人(57条),一、法定诉讼代理概述 (一)法定诉讼代理人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享有代理权的人。 适用范围: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进行诉讼。包括:代理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诉讼;代理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进行诉讼。 (二)法定诉讼代理人的特点 1、代理权产生的基础特殊; 2、代理的对象特殊; 3、代理人的范围特殊。,(三)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和与监护人的范围一致 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民法通则第

4、16条和第17条分别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先没有确定代理诉讼的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一)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法定诉讼代理人既可以代理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也可以代理当事人处分实体权利。 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法定代理人都享有 (二)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处于与当事人类似的诉讼地位,二、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三、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一)法定诉讼代理权取得的方式 基于监护权产生 (二)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5、 1,被代理人具有或者恢复了民事行为能力。 2,法定诉讼代理人丧失或者被依法撤销了监护人的资格。 3,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4,被代理的当事人死亡。 5,诉讼终结 6,其他,第三节 委托诉讼代理人(58、59条),一、委托诉讼代理人概说 (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含义 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发生的诉讼代理,称为委托诉讼代理。接受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适用于代理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进行诉讼。 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只限于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其他人无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注意,(二)委托诉讼代理的特点 1、诉讼代理权基于委托人的授权

6、而产生。 2、诉讼代理事项和诉讼代理权限,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由委托人决定。 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有诉讼行为能力。,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有些国家实行强制律师制度。 (二)不得作为委托代理人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 3,法院认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人,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

7、 (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1,须委托人的授权。 2,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分两种: 需要特别授权和不需要特别授权,需要特别授权的权利,1,当事人的实体权利,2,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相关的诉讼权利: (1)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2)进行和解;(3)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无需特别授权的权利,纯粹的诉讼权利或者与实体权利 关系不密切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二)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变更: 1,取得:授权委托书 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

8、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2,变更: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否则,诉讼代理权的变更或解除对人民法院和对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在诉讼代理权未变更、解除前,委托诉讼代理人已经实施的诉讼代理行为仍然有效。,四、委托诉讼代理权的消灭,委托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1、诉讼结束,代理人已经履行完

9、毕诉讼代理职责; 2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3被代理人死亡; 4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双方自动解除委托诉讼代理关系。,五、委托代理中须注意的问题,1,在授权委托书中未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的,在执行程序中无代理权; 2,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未经被代理人的同意,不得转委托; 3,被代理人仍可以进行诉讼行为,如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和代理人相冲突的,一般以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为准; 4,一般被代理人可以不出庭,【例外:离婚案件】,5、公民代理是否可以收取费用? 最高法院民一庭2010年9月16日对重庆高院关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的效力问题的请示答复:“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10、的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对于受托人为提供服务实际发生的差旅等合服费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给予支持。” 6、外国人是否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 外国律师不得代理我国国内民事诉讼。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继续执行民事诉讼法意见第308条的规定。 在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二项当事人委托“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规定时,可以不受是否为我国公民的限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对离婚案件的代理作了如下特别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

11、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12、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 308、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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