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审理指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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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审理指南(一)(2018年6月2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为了准确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统一裁判尺度,结合全省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审理指南,供全省法院参考。一、实行最严格的环境司法保护制度。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贯彻落实美丽中国建设要求,加大罚金刑的适用力度,严格非监禁刑适用条件,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切实保障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二、遵循恢复性司法要求。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注重惩治、教育和预防相结合,将承担污染治理、补种复绿、增殖放流以及劳

2、务代偿、缴纳修复费用等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状况作为污染环境罪量刑的重要因素。三、以下情形为“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一)许可证被吊销、撤销的;(二)许可证有效期已经届满的;(三)许可证被收缴、暂扣的;(四)借用其他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以下情形为“超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一)超出许可证规定的危险废物类别的;(二)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规模的;(三)在许可证规定的地址之外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四)擅自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四、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合理措施包括污染场地回填,由此产生的费用属公私财产损失。五、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

3、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既有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也有省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制定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六、“违法所得”包括违法获利和因非法排污而减少支出的污染治理费用,实际支出的犯罪成本不予扣除。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必要合理费用总额超过200万元的,可认定为“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上述费用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可认定为“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八、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既包括对污染环境行为负有决定、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

4、管理人员等,也包括明知污染环境仍然实施相关行为的人员。九、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虽然不足三吨,但危险废物的浓度、毒性远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方法所确定的最低标准限值,对生态环境的污染破坏程度明显高于三吨最低标准限值危险废物的,属于解释第一条第(十八)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不足一百吨,但排放物的浓度、毒性远超危险废物鉴别办法所确定的最低标准限值,对生态环境的污染破坏程度明显高于一百吨最低标准限值危险废物的,属于解释第三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对上述事项,应当咨询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专业人员,并根据相关计算规则

5、作出的结论,综合专家意见和危害结果予以认定。十、为了单位利益,实施污染环境行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一)由单位决策机构决定的;(二)经单位主管人员事先同意的;(三)单位主管人员明知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而不加以制止,也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的。十一、综合考虑污染环境行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以及犯罪行为发生后被告人处置、应对情况,正确适用刑罚。对于共同犯罪,应区分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做到宽严得当,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十二、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半;构成“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

6、。十三、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污染物种类、排放量、浓度、排放时间、造成的环境污染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调节基准刑。增加刑罚量所确定的基准刑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刑。(一)具有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每增加二十五吨,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具有解释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每增加一百吨,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二)具有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每增加五倍,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三)具有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每增加十倍,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四)具有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累计时间超过一

7、年,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累计时间超过二年,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五)具有解释第一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减少的支出每增加二百万,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六)具有解释第一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数额每增加三十万,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具有解释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每增加一百万,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七)具有解释第一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数额每增加三百万元,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具有解释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每增加一千万,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确定基准刑;(八)具有解释第一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每增加十二小时,增

8、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具有解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每增加十二小时,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九)每增加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至第(十七)项情形中的一项,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解释第三条第(一)项至第(十二)项情节中的一项,增加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十)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可累计增加,但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不得高于法定最高刑:(一)具有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二)曾因污染环境、非法捕捞、非法狩猎、走私固体废物、非法采矿、滥砍滥伐林木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三)

9、违反国家规定,跨省、市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四)违反国家规定,向省控重点河流、湖泊、灌溉水渠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五)污染环境行为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已根据以上情形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相应减少基准刑:(一)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二)积极实施污染治理,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三)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环境难以修复或修复无实际意义的情况下,已经缴纳生态修复资金或者进行替代性修

10、复,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十六、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最高刑为宣告刑。十七、在全面把握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的基础上严格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不如实供述罪行的;(二)不退缴违法所得的;(三)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四)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

11、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五)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六)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七)曾因污染环境、非法捕捞、非法狩猎、走私固体废物、非法采矿、滥砍滥伐林木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八)违反国家规定,跨省、市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九)违反国家规定,

12、向省控重点河流、湖泊、灌溉水渠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十)污染环境行为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不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污染环境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一)在污染环境犯罪行为被发现之前,主动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积极修复环境的;(二)案件经刑事侦查立案后,采取应急措施,挽回全部损失或基本消除污染影响的;因客观原因导致环境难以全部修复,已经赔偿全部损失和足额缴纳生态修复资金的。对判处缓刑的,一般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有关的活动。

13、十八、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拟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听取相关机关的意见。对于情节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犯罪,不得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十九、依法严格适用罚金刑。确定罚金刑数额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一)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二)对环境危害的后果;(三)被污染环境修复的可能性和难度;(四)污染情节恶劣程度;(五)污染环境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单位犯罪的,单位罚金数额应在其违法所得的一至两倍范围内确定;违法所得不确定的,罚金数额可按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50%至一倍范围内确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金数额可按案发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的50%至三倍范围内确定。个人犯罪的,罚金数额在违法所得的一至二倍范围内确定;无法确定违法所得的,可酌情确定,但不得少于一千元。被告人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赔偿损失或者修复生态环境的,可适当减少罚金数额。二十、本审理指南未规定的其他常见量刑情节,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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