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主要灾害事故防治、隐患识别与应急避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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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矿井灾害防治、隐患识别 与紧急避险,甘肃能源庆阳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培训教程,编制人:邓启锐,第五章 矿井灾害防治、隐患识别与紧急避险,第一节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与行为的认定和处置 第二节 矿井瓦斯防治、隐患辨识与应急避险 第三节 矿井火灾事故防治、隐患辨识与应急避险 第四节 煤尘爆炸事故防范与灾害防治 第五节 顶板事故防治、隐患辨识与应急避险 第六节 矿井水害事故防治、隐患辨识与应急避险,第五章 矿井灾害防治、隐患识别与紧急避险,本章培训与考核要点: 了解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 掌握瓦斯事故隐患的识别、事故防治知识及避灾方法; 掌握顶板事故隐患的识别、事故防治知识及避灾方法; 掌

2、握火灾事故隐患的识别、事故防治知识及避灾方法; 掌握水害隐患的识别、事故防治知识厦避灾方法; 掌握煤尘爆炸事故防范与灾害防治。,2012年 8月13日6时许,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吉盛煤矿一井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事故矿井当班作业116人,安全升井95人,21人被困,其中4人死亡。,2010年 3月28日14时,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王家岭煤矿(山西省乡宁县和河津市境内)发生严重井下透水事故,下井261人,升井80人,28人死亡,153人被困。,严重程度:着火面积720km2 /年 烧毁煤量:3000多万吨/年 破坏煤炭资源:2亿吨 累计烧毁:42亿吨 排放有毒气体:100万吨 经济损失:40多亿元

3、/年 环境破坏:严重,2012年7月25日18时26分,位于贵州省普安县境内安利来煤矿11806掘进工作面发生冒顶,造成5人被困;7月26日14时15分,在距第一次冒顶处向外35米处又发生第二次大面积冒顶,造成参与抢险救援的153人中的53人被困。,2006年2月23日18时50分山东枣矿集团联创公司(原陶庄煤矿)许发生一起煤尘爆炸特大事故。记者从山东省安监部门获悉,在现场施工的27人中,15人死亡12人受伤。,第一节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与行为的认定和处置,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与行为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明确规定了最容易引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15项重大隐患。 (1)超

4、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第一节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与行为的认定和处置,(7)超层越界开采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的,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2)新建矿井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技改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

5、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再次转包,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特别规定强调:煤矿凡存在上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之一的,就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出隐患。,第一节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与行为的认定和处置,第一节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与行为的认定和处置,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

6、患与行为的认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特别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对特别规定中列举的15项重大安全隐患和行为的认定作了如下具体的规定: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矿井月产量超过当年产量计划10的;,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2)“瓦斯

7、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3)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为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以下列情形之一的: 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取专用回风巷的; 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未进行区域与局部防突措施的; 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设备和仪器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和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高瓦斯矿井未

8、按规程第145条的规定监理抽放瓦斯系统的; 虽建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但未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风门、风桥、密封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

9、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相邻矿井及废弃劳窟积水情况而组织产生的;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设备、仪器的; 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而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7)“煤层越界开采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平面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擅自开

10、采保安煤柱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9)“自然灾害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采矿区自然发火设计或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止煤层自然发火的;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 有自然发火征兆而没有采取相应得安全防

11、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开采容易自燃煤层而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得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及采区内电气设备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采用不能保证2个

12、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单回路供电的; 由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的。 (12)“新建矿井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技改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作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即组织施工的;, 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

13、建区域超过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再次转包,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整体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煤矿(矿井)实行整体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整体承包方(含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整体承包方(含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14、 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是指存在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安全生产隐患。 三、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与行为的处置 依照特

15、别规定的规定,煤矿职工发现本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立即停止生产,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二节 瓦斯安全隐患识别、灾害防治与应急避险,一、瓦斯和瓦斯的性质 (1)瓦斯是一种无色、无味、无臭的气体。 (2)瓦斯比空气轻,在风速低的情况下它会积聚在巷道顶部、冒落空洞和上山迎头等处。 (3)瓦斯有很强的扩散性。 (4)瓦斯的渗透性很强。 (5)矿井瓦斯具有燃烧性和爆炸性。 (6)当井下空气中瓦斯浓度较高时,会相对降低空气中的氧气而使人窒息死亡。,第二节 瓦斯安全隐患识别、灾害防治与应急避险,二、矿井瓦斯等级 矿井瓦斯等级,按照平均日产1 t煤涌出瓦斯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如下: (1)低瓦斯矿井

16、。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l0m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 mmin。 (2)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 m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 mmin。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一次煤与瓦斯突出,该矿井即定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定为突出煤层。,第二节 瓦斯安全隐患识别、灾害防治与应急避险,三、瓦斯爆炸及其预防 瓦斯爆炸是瓦斯在高温火源的作用下,与空气中的氧气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生成二氧化碳和水蒸气,同时产生大量的热量,形成高温、高压,并以极高的速度向外冲击而产生的动力现象。 1瓦斯爆炸条件及征兆 瓦斯发生爆炸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瓦斯浓度在爆炸界限内,一般为516;二是混合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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