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分论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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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共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公共利益安全的行为。 (一)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共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公共利益安全。 这里的“不特定”,是与特定相对而言的,它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二)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此类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过失犯罪必须要求有危害结果发生 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2、一般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而只要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即可构成犯罪既遂。,(三)本类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但也有少数是特殊主体 这里的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业务上、职务上的特定人员。 本章所规定的某些犯罪的主体可以是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 (四)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二)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 (三)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 (四)以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对象的犯罪 (五)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一、放火罪 (一) 本罪的概念和特征

3、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客体是公共安全。 分析:放火烧毁自己的财物是否会构成放火罪,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2客观方面:行为人实行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 既可以是作为的方式,也可以是不作为的方式, 由于放火的社会危害性很大,所以只要实施了放火行为,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也构成放火罪。,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3.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已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要求对火灾结果是故意的。,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二)本罪的认定 1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4、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杀人、伤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虽以放火为手段杀人、伤人,但同时可能造成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放火罪论处。 2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放火罪;如果不危害公共安全的,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3放火罪与失火罪的界限 关键是行为人主观上对可能发生火灾后果的心理态度。 故意放火罪 过失失火罪 分析:由于过失而引起火灾的危险,能够及时扑灭,但故意不扑灭,任其燃烧,造成火灾的,应定何罪?,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4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独立燃烧说”:此说认为,必须

5、是焚烧对象开始独立燃烧时,才构成犯罪既遂。这也是我国刑法的通说。,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5.一罪与数罪问题 案例1 甲趁乙熟睡潜入乙家灌洒汽油,纵火焚烧,导致乙全家被烧死 案例2 甲打死乙后带到野外一片大沙滩上,淋上汽油点火燃烧乙的尸体。 案例3 甲杀死乙全家,又放火焚烧,导致乙家和乙的邻居丙家全部烧毁。 放火罪的数罪类型 a.实施其他犯罪后以放火的方法毁灭罪证,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 b.为骗取保险金而放火的,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二、破坏交通工具罪 (一)本罪的概念和特征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之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

6、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本罪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五种大型交通运输工具。 所谓“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包括正在运行中的交通工具,也包括虽处于停放状态但已经交付使用,随时都可开动从事交通运输的交通工具。,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正在使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构成本罪,不要求已经发生了交通工具倾覆或者毁坏的结果,只要产生了使交通工具倾覆或者毁坏的危险即可。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第

7、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二)本罪的认定 1故意毁坏财物罪与本罪的界限 相同:对象均可以是交通工具。 不同:A.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者侵犯的客体则是交通运输安全; B.后者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而前者则无此限制。 区分标准:如果行为人的毁坏行为不影响交通工具的安全行驶或者已经造成的交通工具不能行驶的结果,对其就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反之,就应当对其以破坏交通工具罪处理。,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2盗窃罪与本罪的界限 相同:对象均可以是交通工具 不同:A.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者侵犯的客体则是交通运输安全; B.后者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交

8、通工具,而前者则无此限制。 区分标准:如果行为人的盗窃行为不影响交通工具的安全行驶或者已经造成的交通工具不能行驶的结果,对其就应以盗窃罪罪论处;反之,就应当对其以破坏交通工具罪处理。,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3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 以放火、爆炸方法破坏交通工具,既构成本罪,也构成放火罪、爆炸罪,属于法条竞合,根据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此情况应按破坏交通工具罪定罪处罚。 思考: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别,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三、劫持航空器罪 (一) 本罪的概念和特征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航空器飞行安全

9、本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 所谓“正在使用中”,包括两种情况: A.航空器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开始,直至打开任何一个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任何时间; B.如果航空器是被迫降落,在主管当局接受该机及所载人员和财产责任以前的任何时间。,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劫持”,是指行为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实际控制航空器的行为,如强迫航空器改变飞行路线、强迫航空器改变着陆点等。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的程度:必须足以抑制机组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反抗。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依照

10、刑法第9条关于普遍管辖权的规定,外国人劫持飞机后进入中国境内的,中国刑法具有管辖权。,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4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二)本罪的认定 1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 相同: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都出自故意,犯罪对象都包括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 区别:(1)犯罪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在于强行控制航空器使其按自己的意志飞行,即将航空器劫持到指定的地点;后者的目的在于使航空器坠落或毁坏。 (2)犯罪客观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至于劫持行为是否会产生航空器坠落或毁坏的危险及是否已经使

11、航空器坠落或毁坏,对构成本罪没有影响;后者则是通常采用秘密方法对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进行破坏,而且必须足以使航空器发生坠落、毁坏的危险或者已经坠落、毁坏。,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2本罪既遂的认定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无论是否使该航空器降落在行为人制定的地点,都是本罪的既遂。,(三)本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21条规定,犯劫持航空器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四、交通肇事罪 (一) 本罪的概念和特征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

12、通运输安全。 这里的“交通运输”是指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公路交通运输和水路交通运输。 对航空和铁路运营中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应分别定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行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首先,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即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违反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其次,必须发生了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最后,严重后果必须是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引起的,两者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

13、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既可以是从事交通运输工作的人员,也可以是其他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本身,则既可能是应当知道而未能知道,也可能是明知故犯。,(二) 本罪的认定,1、交通肇事罪存在的时空范围 只能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开车肇事的,不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道路交通安全法将道路扩展至“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地方”。 除了机动车辆,还包括水上交通 不包括航空和铁路上的交通肇事行为。,2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一是看行为人

14、是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二是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 三是还要认定行为人对发生的严重后果是应当预见而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还是行为人根本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严重后果的发生,进而把过失与意外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区别开来。,3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的故意犯罪的界限 两者的罪过心理不同。 如果行为人驾驶交通工具故意撞死或者撞伤特定个人的,按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如果行为人驾驶交通工具故意朝人群中冲撞的,则按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三) 本罪的刑事责任 1、三个量刑档次 犯交通肇事,情节一般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5、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注意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 A.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B.交通肇事后被害人当场死亡,其逃逸与死亡无因果关系,不能适用该量刑档次。 C.“因逃逸致人死亡”仅限于过失。如果肇事者在肇事后逃逸之际又采取了积极的手段或措施,正是由于这些积极的手段、措施而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则该“积极逃逸”行为本身又可能构成其他新的罪名。是否数罪并罚,还要看逃逸之前的肇事行为本身是否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分析:a、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

16、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如何处理? b、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被害人沉入河流中,事实上被害人溺死于河流中的, 应当如何处理?,(三) 本罪的刑事责任,2、值得研究的司法解释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同犯论处。” 课后作业:阅读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案例分析,1.甲违章驾驶,撞死人一人后,为了逃跑而不顾周边围观群众的拦截,在闹市横冲直撞,结构又撞死撞伤数人。请分析甲的刑事责任。 2.乙酒后驾驶将一人撞成重伤后,害怕被害人醒来后告发他,于是倒车再将被害人轧一下,导致被害人死亡然后逃逸。,3.甲系某公司经理,乙是其司机。某日,乙开车送甲去洽谈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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