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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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研读资料1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第三辑)季宏编写新浪微博:http:/ 50-1:先取证后处罚规则:单位或个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 50-2:处罚前告知规则: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 51-1:处罚前听取意见规则: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 51-2:处罚前不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或者拒绝听取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所谓行政处罚不成立,是指该处罚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不存在” 。(二)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 52: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包括: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 50 元以下、对单位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 53: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实就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

3、定。那么,简易程序具有哪些“简易”之处呢?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四处:执法人员可为 1 人;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决定书无须由机关加盖印章,只须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 54:所有的行政处罚决定,都可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一般程序,相对于简易程序而言,具有以下特点:执法人员须为 2 人以上;执法人员不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决定机关的印章。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 55: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其中,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

4、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三)听证程序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 56: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中的听证程序,并非独立的决定程序,而是附属于一般程序的,因为经过听证程序后,还应当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研读资料2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 57-1: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情形:行政机关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何谓“较大数额罚款” , 行政处罚法未作明确规定。但在治安管理处罚领域所谓较大数额罚款,是指2000 元以上罚款。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 57-2:特别注意,行政机关拟作出警告、暂扣许可证或者执照、行政拘留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没有要

5、求听证的权利。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 58-1:如果属于听证适用范围的行政处罚,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 3 日内提出。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若当事人没有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则不举行听证。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 58-2:行政机关应在举行听证的 7 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以便当事人充分准备。听证应由本案调查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主持,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再由当事人进行质证与申辩,经过调查人员与当事人的相互辩论后,当事人可作最后陈述。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 58-3:听证除涉及

6、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一律公开举行,接受公众监督。听证可实行代理制,当事人既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会,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听证会的全部过程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校,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字盖章。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 59:处罚决定原则上按照一般程序作出,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属于例外情形。听证程序附属于一般程序,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机关才有义务举行听证。举行听证的条件有二:一是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二是当事人依法要求举行听证。(四)处罚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理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 60-1:行政处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原则上无效,但是,在作出行政

7、处罚决定之前,决定机关不向受处罚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受处罚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受处罚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 60-2:行政处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情形,包括:应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却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却未告知的;应根据当事人请求举行听证,却未举行的;作出处罚决定后才举行听证的;应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却未经过的;其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情形。九、罚款的收缴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 61:罚款决定机关应与收缴罚款机构分离。即罚款决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但依法可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既然如此,那该罚款如

8、何执行呢?由受到罚款处罚的人自收到罚款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银行应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 62: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47、48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当场收缴罚款:当场作出 20 元以下罚款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 法律研读资料3罚款决定作出后,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依法当场作出罚款决定后,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 6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104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警察可当场收缴罚款:被处 50 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无异议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罚款决定作出后,被

9、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 6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08 条,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 65: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自收缴之日起 2 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自抵岸或到站之日起 2 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在 2 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 66:行政机关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处罚。其中,执法人员

10、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被处罚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 67-1:被处罚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处罚决定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 67-2:第、项措施,处罚决定机关均可采取。但采取第项措施,必须“根据法律规定” 。即法律赋予行政机关享有拍卖、划拨的强制执行权的,该行政机关才享有;否则,没有。比如, 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赋予公安机关对治安罚款享有拍卖、划拨的强制执行权,则公

11、安机关无此权。十、治安调解、治安处罚、合并处罚以及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 68-1: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注意: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或者情节较重的,公安机关无权进行调解处理。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 68-2: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且履行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就民事争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 69-1: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

12、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注意:劳动教养,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76 条规定的“强制性教育措施” ,不属于行政处罚,更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 69-2:以下物品,应当收缴: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特别注意:此种收缴不属于行政处罚,更不属于治安管理处 法律研读资料4罚。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 69-3: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应当追缴。属于被侵害人的,退还给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特别注意:此种追缴不属于行政处罚,更不属于治安

13、管理处罚。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 70-1: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 20 日。比如,一人有殴打孕妇和赌博两个违法行为,因殴打孕妇被给予行政拘留 12 日,1000 元罚款,因赌博被给予行政拘留 12 日,2000 元罚款。那么如何合并执行呢?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 70-2:(接 70-1)行政拘留合并执行 20 日(12 日+12 日,超过了 20 日,根据“最长不超过 20 日”的规定,只能合并执行 20 日) ,罚款合并执行 3000元(1000 元+2000 元) 。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 71: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

14、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据此, 治安管理处罚法只处罚个人,对单位是否处罚,关键看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无相关的处罚规定。十一、行政拘留的执行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 72-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拘留决定仍可作出,但不执行: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已满 16 周岁不满 18 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若非“初次违反” ,仍应执行) ;70 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 1 周岁婴儿的。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 72-2:上述未成年人、老年人的年龄、怀孕或者

15、哺乳自己不满1 周岁婴儿的妇女的情况,以其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正要执行拘留时的实际情况确定,即行为人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或执行拘留时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均不再投送拘留所执行拘留。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 73: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不是看守所)执行。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 74-1:行政拘留处罚暂缓执行的条件: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处罚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被处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按每日行政拘留 200 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法司考高频考点之 74-2:拘留处罚暂缓执行的担保人应符合的条件:与本案无牵连(即不是本案的共同违法行为人,也非本案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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