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院毕业生及退学学生户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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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毕业生及退学学生户口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公安机关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毕业生户口管理和服务工作,特制定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毕业生户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2004年及以后入学并落户于中关村派出所内的具有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籍的研究生。第二条 离校时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已办理自费出国留学的或要求回生源地自主择业的毕业生,须在每年六月十日之前填写毕业生用于迁出户口的”落户地址”回执(见附件1)方可在毕业离校时领取报到证及户口迁移证。第三条 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且在两年内需再次参加就业派遣

2、的,必须在离校前填写20 年暂未就业毕业生“选择去向”及“保留户口”申请表(见附件2)。可申请将户口留在学校管理两年,学校免收管理服务费用。第四条 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且不再参加就业派遣的,必须在离校时将户口迁至生源地。第五条 毕业生户口留校托管的,在托管期间落实了就业单位的,由学校负责为其办理就业报到证,并凭报到证及时办理户口迁转手续。第六条 毕业生户口托管期满的,应主动到学校办理迁出手续,否则,学校有权按保留户口申请表的约定将户口转回生源地。第七条 在校期间已办理离所、离校手续的,除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外不办理任何其他相关手续或出据相关证明。第八条 毕业生户口留校托管期间,其不能享受在校生的待遇,除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外不办理任何其他相关手续或出据相关证明。第九条 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管理规定,退学学生户口应退回生源地,从批准退学之日起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第十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第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由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户籍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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