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高甲民诉基础课讲义(学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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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律政司法培训学校长沙分校 面授班民诉讲义重点法条:1.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修订 2.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关于民事诉讼若干问题规定 4.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5.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6.仲裁法 7.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讲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一、 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方式民事纠纷-是指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争议。纠纷解决方式特点自决与和解自决是纠纷主体一方凭借其力量优势使对方服从,和解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自主地就如何解决纠纷达成协议;调解指争议双方当事人在第

2、三方(包括人民法院或其他机构、个人)的主持下,就如何解决该纠纷达成协议;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将争议交由其共同选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诉讼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二、 民事诉讼法律行为的界定具体来说,法院所发出的诉讼行为一定要指向当事人或证人等参与诉讼的其他主体。如:法院主持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的行为;法院向证人送达传票的行为。如果法院行为的对象是自己,那就不是诉讼行为,如下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进行业务指导、庭长向院长汇报案件,这些行为都是法院的内部行为。当事人、证人等参与人发出的诉讼行为一

3、般也必须(注:理由同上)指向法院,如被告向法院提交答辩状;证人到庭向法院提供证言。但是如果当事人与委托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就是普通民事行为。三、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性质1、基本法;2、部门法;3、程序法。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对人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于一切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空间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时间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生效,到国家明令废止时失效。其时间效力追溯既往。四、诉的理论 1.诉-是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旨在保护其合法民事权益的一种请求。

4、2.诉的要素诉的主体即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又称诉的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是诉的客体,也是法院裁判的对象。诉的理由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诉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注意:】识别诉讼标的,关键要把握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诉讼请求的区别。诉讼标的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并请求法院裁判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存在于任何一种诉讼中与诉讼标的物而诉讼标的物是指该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具体指向的对象,通常表现为一定的金钱、财物或者行为;有的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不存在诉讼标的物,因为它们都是以调整抽象的法律关系为目的起诉,这些诉讼是围绕法律关系本身而言的。诉讼请求而诉讼请求是当

5、事人基于法律关系向法院提出的具体要求;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放弃、变更、追加或撤回诉讼请求。【例】张兰起诉陈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并平均分割双方的共有财产(共有房屋4间共有存款10000元)。本案中的诉讼标的是什么?A张兰提出的离婚请求B张兰要求分得的两间房屋C张兰要求分得的5 000元钱D张兰请求法院解除的其与陈钢之间的婚姻关系 3.诉的种类根据诉讼请求的不同内容和目的,可以将诉分为三大类:。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的诉是积极的确认之诉,确认某种法律关系不存在的诉是消极的确认之诉。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

6、告请求人民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某种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当事人对现存的法律关系的存在并无争议,而就该关系是否变更以及如何变更有争议;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但要注意:给付的内容既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行为;如果是行为,则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如停止侵害。【判断】下列哪一种民事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A甲起诉请求乙停止损害其名誉 B丙起诉丁请求撤销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C男方起诉前妻,请求将二人之子判归前妻抚养D王某起诉李某,请求解除收养关系 4.反诉 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本诉)的进行中,本诉的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独立的反请求。合格的反诉提出后,

7、法院会将其与本诉合并审理。提起反诉的条件:(1)由本诉的被告针对本诉的原告提出,(2)须反诉与本诉之间有牵连关系。(3)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34条的规定,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4)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须有管辖权。(5)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判断】甲乙双方签订一份水泥购销合同。乙没付货款,甲起诉要乙支付货款和违约金。乙应诉后提出,甲方供应的水泥不符合质量,要求甲赔偿损失,本案起诉的种类有:A确认之诉 B给付之诉 C变更之诉 D反诉第二讲 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1、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义务对等。2、人民法院要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

8、。(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同等原则,外国当事人和我国当事人居于平等的诉讼地位,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若外国法院对我国当事人诉讼权利加以限制,则我国法院也相应的限制该国当事人在我国的诉讼权利。(三)法院调解原则:自愿与合法(四)辩论原则(1)辩论原则并非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而仅适用于诉讼案件的审判过程,即特别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另外诉讼程序中的执行阶段也不适用辩论原则。(2)当事人的辩论既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3)当事人辩论的范围包括实体问题(实体事实和实体法律适用)和程序问题。(五)处分原则1、含义: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

9、、行使处分权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和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3、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对象包括自己依法享有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4、处分权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5、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若其行为损害了国家的、社会的和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此种处分就是无效的(六)支持起诉原则支持起诉原则,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害者提起民事诉讼的诉讼原则。二、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一)合议制度1.概念2.合议庭的组成第一审合议庭由审判员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可有陪审员,但不能全是,享有相同的诉讼权利)第二审合议庭只

10、能由审判员组成再审合议庭按案件原来的审级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一审案件就按照一审走,原来是二审就按二审走。特别注意的是,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案件,不能适用独任制,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3.合议庭组成的例外A简易程序中,适用独任审理。B在特别程序中,一般适用独任制,而对于选民资格案件以及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才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C公示催告程序中,在公告审理阶段适用独任制,在除权判决阶段,则由合议庭审理;D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也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E.在督促程序中,可适用独任审理4.审判长的担任和决议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合议庭

11、成员在对案件进行评议和决议时,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判决,但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判断】 A第二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只能采用独任制 D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二)回避制度(一) 回避人员: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鉴定员、勘验员、翻译人员。(二) 回避的法定情形: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三) 回避的方式:1、自行回避;2、申请回避(四)

12、 申请回避的程序:1、申请方式:书面方式、口头方式均可,但要说明理由。2、申请时间:最迟法庭辩论终结前,3、人民法院应该在3日内做出决定。4、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五) 申请回避的效力:当事人申请回避后,被申请回避人要暂停执行职务,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当事人对回避决定有异议的,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在复议审查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六) 回避的决定权限:院长(正职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含陪审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这里需要与刑事诉讼法区别)(七) 回避决定的后果如果决定

13、回避,更换人员后,诉讼程序继续进行。也就是说回避并不影响先前诉讼程序的效力。(八) 审判人员违反回避规定的法律后果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三)公开审判制度 1、含义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活动,除合议庭评议外,依法向当事人、群众和社会公开。 2、公开审判的例外(1)一律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2)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这类案件只有经过当事人申请才可以不公开审理。【注意】无论案件公开审理还

14、是不公开审理,宣判一定要公开。3、违反公开审判制度的法律后果凡是应当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没有公开审理而影响公正审判的,若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再审。【判断】A案件的审理、合议庭的评议、判决的宣告应当公开B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宣判要公开C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D离婚案件只能不公开审理(四)两审终审制度1、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某一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2、但以下几种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1)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2)一审中适用调解结案的案件;(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4)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也实行一审终审。 第三讲、主管与管辖第一节 主管(一)民事诉讼主管概述民事诉讼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在受理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和权限。它主要解决的是法院外部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权限问题。(二)法院主管与人民调解的关系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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